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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 煤电机组节能改造
1.开展汽轮机通流改造。重点针对服役时间较长、通流效率低、热耗高的33万千瓦及以下等级亚临界机组,推广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技术,因厂制宜开展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
2.开展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大力推广煤电机组冷端优化和烟气余热深度利用技术。鼓励采取成熟适用的改造措施,提高机组运行真空,提升节能提效水平。鼓励现役机组开展烟气余热深度利用、电机变频等综合节能改造。
3.开展煤电机组能量梯级利用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机组结合实际情况对锅炉尾部烟气余热利用系统与锅炉本体烟风系统、汽机热力系统等进行综合集成优化。
4.探索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借鉴全国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成功经验,统筹衔接上下游设备供应能力和电力热力供需情况,探索开展对具备改造条件的亚临界煤电机组进行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
5.优化已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运行。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余热,降低供热成本,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节 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发展装配式建筑。逐步推进实施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不断提高电气化普及率。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热泵取暖、可再生能源供热、空气热能、工业余热回收等清洁低碳供暖,争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建筑中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提高建筑行业对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消纳能力,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鼓励农区房屋建设项目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到2025年,全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达到75%、新建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达到72%。
第四节 推动交通领域节能
积极推动运输结构转型和出行方式转变,强化碳排放控制,倡导绿色出行、低碳货运,促进结构性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禁高耗能车辆进入运输市场,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提高燃油交通工具能效水平。加快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氢能重卡,逐步提高城市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比重。加快推进加气站、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进网络货运、多式联动和甩箱运输发展,提高铁路承运比重,大力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加快建设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铁路专用线,提高铁路货运效率。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节能管理能力。扩大低能耗运输装备应用,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完善和落实节油、节气管理制度以及奖罚制度。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优化城市公交网络。到2025年,全市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提升城市慢行出行品质,规范发展共享单车,鼓励公众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五节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统计调查和名录库建设,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和人员配备,增强统计业务能力,开展统计数据质量会审和抽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引导全市各公共机构绿色办公。鼓励各公共机构积极推广节能高效的办公设备,合理使用空调、电梯等耗能设备,加强单位会议室、机关餐厅、办公场所照明管理,充分采用自然光,大力推广高效照明光源。开展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鼓励各公共机构依靠市场手段采用能源托管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节能设施设备改造,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能源的广泛应用。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将节约型机关创建作为推动节能降碳、厉行节约的重要载体,完善创建指标,丰富创建内容,不断提升创建质量和数量;继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大力强化干部职工节约环保意识,生活中带头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持续开展绿色出行行动。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80%以上党政机关创建成为节约型机关;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降低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20年降低5%。
第六节 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
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适当调整经营和办公场所温度和照明亮度,细化能耗设备使用管理,加强设备检查维护,降低额外损耗。推广高效节能设施设备应用和改造升级,加快老旧高耗能设备淘汰。健全落实经营企业节能降耗制度。扩大绿色商场创建范围,打造一批绿色商贸流通主体。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利用清洁能源、建设和改造绿色仓储设施。建立健全餐饮业节约化发展模式,执行绿色餐饮标准,推进餐饮节约常态化。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实施绿色采购、绿色加工、绿色运输等供应链管理模式。推广绿色包装替代使用,开展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引导企业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探索塑料用品减量化鼓励措施。
第五章 大力优化能源结构
第一节 推动新能源稳步发展
坚持集中和分布开发并重,实施新能源倍增工程,推动新能源稳步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强化与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周边区域合作,共建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鼓励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推进“光伏+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分布式开发,推动海勃湾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鼓励乌达区和海南区逐步开发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装机总规模达到4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
第二节 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实施灵活电网工程,大力提升电源灵活性,优化升级电网网架,建立灵活调度机制,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广“新能源+储能”建设模式,新建新能源电站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2小时)配置储能,鼓励存量新能源电站配置储能设施。加快海南500千伏变电站建设进度,积极推动恩和、红泥湾等220千伏和龙游湾、东风等110千伏变电站的改扩建,进一步优化电网结构。推进并网自备煤电机组全部参与系统调峰,并具有不低于20%机组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加快推进智能化电力调度,提升大电网运行调度水平,建立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调度运行体系。积极推动绿电替代,以低碳园区为试点,先行示范建设零碳或近零碳园区,带动乌达、海勃湾区逐步实现绿电替代,进而辐射周边园区。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20%以上,力争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激励性消纳权重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
第三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
集约高效保护性开发煤炭资源,推广煤炭开采和原煤洗选加工先进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模式,提高煤炭采选行业能效水平。以能源消费转型为导向,实施再电气化工程,稳步推进清洁取暖,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煤电机组,支持“关小上大”,按照“应改尽改”原则,推进存量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落实“气化内蒙古”行动,推进行政区、工业园区供气支线和大工业用户供气专线建设。到2025年,基本实现管道天然气“区区通气”。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综合应用。
第六章 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
第一节 严格执行节能法规标准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自治区节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标准。实施“两高”行业标准化提升行动,发挥标准作用,倒逼“两高”行业能效提升。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按照“两个先进”(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设计能效须达到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要求,认真执行项目建设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全面提高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标准,强化新上项目对地区能耗双控特别是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与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的衔接。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等弹性管理政策,积极争取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指标单列范围。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耗强度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区,实行新建高能耗强度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健全完善区域能评制度,推进海南区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建设。严格项目节能验收管理。
第二节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和预算管理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优化目标分解方式。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各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做好各区单位GDP能耗与全市能耗强度目标的平衡衔接。各区根据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结合GDP增长目标,合理确定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区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
深化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坚决遏制无序用能,促进用能要素高质量优化配置。以能耗强度为核心,健全用能预算管理体系,一、二、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全社会单位GDP能耗平衡衔接,规上工业重点用能企业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衡衔接,“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地区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平衡衔接。依法依规推动企业节能改造、稳步实施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有效拓展用能空间,将能耗指标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保障重点项目用能需求。各区结合“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编制与全市衔接的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能,充分保障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非“两高”行业用能,有效控制单位增加值能耗高的“两高”行业用能。落实自治区能耗产出综合效益评价制度,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
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频次,统筹考虑经济运行跨周期因素,落实自治区“季度监测、半年研判、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制度。有效增强监测预警的灵活性,加强对高预警等级地区的窗口指导;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水平监测核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考核,提高能耗强度降低指标考核权重;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弹性考核,合理设置能耗总量控制指标考核权重。做好原料用能数据统计填报指导工作,引导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效率,严格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等政策。
第四节 完善价格财税金融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能耗超限额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产能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全面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10千伏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装置)用电继续实行惩罚性交易电价;自治区确定的高耗能行业用电企业交易电价上浮不受限制。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专项发展资金、碳达峰碳中和基金等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创新“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方式,有效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节能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严格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等制度,完善绿色信贷统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五节 探索推行节能市场化机制
加强节能量指标统筹,探索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制度,按照国家用能权交易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适时研究推进用能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培育大型综合性节能服务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以环境监测、产品认证、评估审计等重点方向,促进绿色服务业发展。支持园区、城镇节能服务整体打包、集中诊断、系统优化,落实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提升需求侧响应、用电节约管理能力。
第七章 加强能耗“双控”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完善能源计量和规范统计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落实能源计量监管体系、健全能源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强化用能单位计量主体责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计量基础设施。加强统计能力建设,规范能源统计工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力量。
第二节 强化常态化节能监察
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常态化监察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加强督促整改。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合力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加快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践行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加强对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及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推动形成多方联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推进机制,营造全社会节能降碳浓厚氛围,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
第八章 强化能耗“双控”责任落实
第一节 压实各区能耗“双控”目标责任
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能耗“双控”摆在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将能耗“双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本地区能耗“双控”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完成全市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强化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各区“十四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对未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节 落实部门行业节能监管责任
重点用能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衔接,强化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市统计局要切实做好能耗“双控”统计保障,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提供能耗“双控”相关统计数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开展能耗“双控”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会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和政府报告。
第三节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节能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主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深入挖掘节能潜力。自觉接受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确保完成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是必须严守的硬约束、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耗“双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耗“双控”的关系,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切实抓好能耗“双控”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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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截至2023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5.16亿千瓦,同比增长约2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52%。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32.0%,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新疆电力交易知识小课堂2024年第6期《关于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统计、分摊和计算》
10月18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福建省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3.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1.5%。原文如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
近日,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调度视频会。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万劲松出席会议并讲话,局总工程师向海平主持会议。会议总结了2024年1-8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听取了上次调度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全国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及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进展、风电光伏发电产业
9月13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到,福建省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3.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1.5%。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
9月9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下达我区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重点行业绿电使用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出,2024年我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30%,以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核算。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任务分解如下: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近日,国家能源局通报各省2023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陕西省2023年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634.5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完成25.9%,超额完成国家下达陕西省2.9个百分点;消纳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494.9亿千瓦时,完成权重20.2%,超额完成1.7个百分点。近年来,陕西省围绕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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