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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2.1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行动
4事故报告
4.1事故分级
4.2事故报告
4.3报告内容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应对
5.2 分级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5 现场处置重点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恢复生产建设
7 调查分析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技术与装备保障
8.4 运输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物资保障
8.7 经费保障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驻地方企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区应急厅、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能源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配合做好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向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并督办落实;
(5)向国家有关方面和毗邻省区请求支援;
(6)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1.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
(3)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4)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1.3 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
自治区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进行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
(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2)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
(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2.1.4 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后,成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盟市长兼任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等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盟市、旗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承担本区域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煤矿事故的先期处置。发生较大和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自治区指挥部视情况派人到现场协调指导,必要时,协调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盟市、旗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成立相应专家组;在组织相应级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时,应当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1)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组织实施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4)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5)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内蒙古气象局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山洪预警: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地质灾害预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煤矿主管部门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4)地震预警:内蒙古地震局负责对全区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2 预警分级
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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