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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财资〔2023〕2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职能)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兴省、制造强省”的决策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三化三升六倍增”基本思路,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2023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工作原则,重点围绕优势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倍增计划,组织推荐一批重点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产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产业园区项目、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等,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
二、征集流程
(一)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益企服务超市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征集指南选择申报类型,填报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绩效目标表》。
(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推荐上报的项目须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在省内实施,项目申报单位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四)项目申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履行属地责任。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征集工作,明确专人,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等组织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据实填报各项内容和数据,确保填报质量,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项目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并书面出具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承诺。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3年内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
(三)申报截止时间。项目申报单位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0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线上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3月22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日
附件1
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征集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优势产业高端化发展。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医药健康等重点优势产业,支持产业围绕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培育一流产业。
(二)传统产业新型化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扩产扩能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
(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取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先进性鉴定、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在川转化的产业化项目。
(四)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构建数字经济生态体系。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支持比例为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其中,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比例为核定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方向支持比例为核定投资的10%,单个最高支持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要求设备(含软件)投资20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融合发展项目要求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在申报前已开工建设或已竣工。其中,前三类在建项目要求近三年内(2021年以来)列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前投资已达到计划总投资30%以上,前期相关审批报建手续完备合规;竣工项目要求2021年10月后竣工,前期相关审批报建手续完备合规,并完成对应单项验收,且列入省重点竣工项目库管理。第四类在申报前投资已达到计划总投资30%以上;竣工项目要求2021年10月后竣工。
(三)申报项目须提供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前期报建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如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评价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篇批复。竣工项目须提供按照相关部门关于环保、安全、消防、节能单项验收要求出具的验收资料。
附件2
产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征集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等重点企业,改善创新条件、发展服务型制造,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
(二)医疗健康装备企业奖补项目。聚焦全省医疗健康装备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医疗健康装备企业开展医疗器械注册、受托生产、四川造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装备融资租赁服务。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比例为核定设备和场地改造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医疗健康装备企业奖补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欧美国家注册上市并产业化的项目,支持比例为核定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低支持100万元、最高支持200万元;对受托生产项目,支持比例为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生产合同实际执行额的2%,单个项目最低支持100万元、最高支持200万元;对开展四川造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装备融资租赁服务项目,支持领域为CT、MRI、彩超、呼吸机、医用加速器等大型一体化影像设备、核医学设备、治疗设备、临床检验设备,且合同年度实际执行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支持比例为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实际执行额的2%,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对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国家创新医疗器械)并产业化的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其他条件
(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项目建设投入的设备费和场地适应性改造支出不低于600万元,财务经费归集范围不超过2年,时间从2021年起算。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二)医疗健康装备企业奖补项目。
项目申报年度为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须提供重大投入依据(协议、开题报告等)、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投入情况明细表及票据等,生产销售情况明细表,其中:医疗器械注册类支持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不含诊断试剂、低值耗材及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类器械)以及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欧美国家注册上市,还须提供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受托生产类要求在省内生产,还须提供委托生产合同、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以及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合同实际执行额的支出凭证等,同一集团内部的委托生产不予支持;四川造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装备融资租赁服务项目要求支持装备须为省内生产、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年度实际执行额2000万元以上,还须提供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装备四川造相关佐证材料、融资租赁服务合同、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合同实际执行额的支出凭证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入账凭证、使用登记表等。
附件3
产业园区项目征集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标准厂房。支持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多层标准厂房,重点支持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
(二)配套设施。支持园区建设孵化器、服务中心等产业集聚发展共享设施和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产业协同发展服务平台。(不含市政道路、商业服务、场地平整等为主导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一)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据实补助〔三层标准厂房(含一、二层面积)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第四层标准厂房按7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第五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特殊行业层高达到8米及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配套设施。孵化器、服务中心等产业集聚发展共享设施支持比例为核定投资的5%。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产业协同发展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为核定投资的10%。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具备公共服务性,能够提升园区服务水平,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项目立项、施工、用地、环评、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备(无须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须提供相应依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三)标准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中的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产业协同发展服务平台支持近3年(2020年以来)已竣工项目。配套设施中的孵化器、服务中心等产业集聚发展共享设施支持已开工建设或已竣工项目,在建项目须形成实物投资量、且总投资已投入50%以上(省重点项目可放宽至30%以上)。
(四)标准厂房层数须达到三层以上,建筑面积或改造面积须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改造升级的标准厂房不计算原有建筑面积。特殊行业标准厂房只能修建单层的,层高须达到8米及以上(建筑面积按单层计算)。须提供五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土地产权证或土地规划核实意见书。
(五)配套设施中的孵化器、服务中心等产业集聚发展共享设施核定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不低于3000万元),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产业协同发展服务平台核定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六)申报项目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上一年度全省“亩均论英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前1/3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七)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核心承载园区,国家和省级绿色园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首批省重点特色产业园区、省优质白酒产业园区、省院士(专家)产业园、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八)获得四川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资金支持的园区,不参加本次项目申报。
附件4
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征集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股权直接并购、股权间接并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并购、吸收合并(兼并)等方式,实现对并购对象控制,并已完成相关手续的项目。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和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除外。
(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企业通过释放自身市场渠道、供应链等资源,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配套等市场化采购方式,推动大企业加强引领带动省内中小企业,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予重复支持)。
(四)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2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五)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2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往年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应增长达到20%)。
(六)预制菜营收跨台阶奖励。支持预制菜企业主体培育和主业聚焦,对预制菜产品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兼并重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并购重组支付金额的1.5%,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400万元奖励;对其并购省外、境外企业迁回四川并注册的,奖补标准提高到500万元。
(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及服务年累计超过1亿元,按2022年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2021年实际支付采购金额增量部分的5%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车型每款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
(四)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新能源汽车销售额的0.5%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五)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销售额的0.15%计算,首次达到要求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往年已获得奖励且年供货量增长超20%的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六)预制菜营收跨台阶奖励。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2022年预制菜产品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三、其他条件
(一)企业兼并重组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申报主体须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或者是制造业“贡嘎培优”100户名单企业(川经信企业函〔2022〕258号)。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申报主体应为汽车生产企业,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申报主体应为动力电池或燃料电池生产企业。
(二)申报主体中工业领域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且工业领域为重要板块。
(三)企业兼并重组完成时间为2022年度,在并购前,项目申报主体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6000万元,被并购企业应设立运营1年(含)以上。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带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为四川省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企业缴纳的水、电、气费及维修费,基础电信业务通讯费、道路通行费、车辆燃油(气)费、办公及餐饮服务费等以及采购未经加工的原材料(煤炭、矿砂、矿产、原木、原粮等)成本,均不计入项目发生的金额。
(五)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及服务,年度累计采购额均需超过1亿元(不含关联方交易),2022年度采购实际支付额较2021年度采购实际支付额增量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承兑汇票须以成功支付为准。申报企业须提供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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