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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主持人杨扬按
案读购销气合同纠纷
近年来,燃气企业因向用户销售不合格燃气尤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逐渐增多,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燃气质量争议案件,表现形式主要为燃气用户因燃气质量不合格而向燃气企业主张损失赔偿,且多发生在由燃气企业启动的气款追缴的供用气合同纠纷中,用户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王倩颖)
因用户通常没有即时检验燃气质量的能力,且燃气本身不易储存无法像成品油一样可以抽取样品封存,所以经常导致不合格气在被使用后才能发现,并且燃气供应本身又是一个持续流动状态,不同批次、不同节点的供应压力和质量可能都不完全一致,因此在损失后果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例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如何认定燃气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由此给燃气企业带来哪些启示,用户如何吸取经验教训关注日常留证,与大家一起探讨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燃气质量争议的常见情形及后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此外供用气合同中一般也会将燃气企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约定为供气方的义务之一。换言之,对燃气企业而言,向用户供应合格气除了是法定义务,通常也是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义务。
根据目前检索的相关案例,常见燃气质量争议的情形及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类:(1)用户主张因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合格,如气压、热值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而导致用气量增加,对增加部分的气量产生的气费向燃气企业索赔或主张应在气款中扣除;(2)用户(主要为工业用户)主张因燃气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用户使用不合格气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损失,如陶瓷、玻璃制品企业因使用不符合压力标准的燃气而生产出来的瑕疵产品损失。
从理论上来讲,上述纠纷中燃气质量不合格直接的法律后果便是燃气企业构成供用气合同项下的违约,需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除了违约责任,燃气企业提供不合格气还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但俗话说打官司就时打证据,实际上纠纷双方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诉讼程序中的举证环节,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关键证据就可能会承担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后果,下文主要结合同类案件中法官的举证分配思路进行归纳分析。
二、司法实践中,
燃气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90条、第91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关于燃气质量的举证责任,法院普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即一般由主张燃气质量不合格的用气方承担举证责任。若用气方未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燃气质量不合格的,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支持其燃气质量不合格的主张。
但需注意不同情况下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以及法院判断主张是否合理的考量因素,比如结合供用气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燃气质量不合格主张的合理性。
如(2013)民申字第1496号案:用户主张燃气压力不合格,向燃气企业提起反诉主张索赔。用户提交的证据包括:用户多次向某大型燃气企业反映燃气压力过低及造成损失的书面报告、燃气压力及瓷砖损失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用户与该燃气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等多次通话录音,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证实该燃气企业提供的燃气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用气0.19kg/c㎡的标准,超出了约定的允许每月因突发事故可以低于该压力的3-4天的天数限制。该燃气企业虽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供气压力符合双方约定标准。法院判决燃气企业向用户赔偿因燃气压力低而造成的损失。
该案中,用户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可认为其证明力具有明显优势并且已初步达到了燃气质量不合格的证明标准,而燃气企业未提供质量合格的相反证据,则法院对用户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质量不合格。
又如(2018)黑02民终699号案:用户在二审中提出因燃气质量不合格不应向燃气企业支付气款。法院对其二审提交证据的采信情况为:爱民液化气站、郭良武提交的谈话录音、提货单、钢瓶日销售统计表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燃气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上述证据在一审审理时已经形成但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法院不予采信。并且,法院认为爱民液化气站在本院庭审时提出在2015年就已发现凌峰燃气企业向其销售的燃气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解除合同,直至2016年仍在凌峰燃气企业购买燃气,其客观行为与诉讼主张存在矛盾,判决不支持用户的主张。
2.燃气企业的举证责任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框架下,虽然用户对燃气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若燃气企业主张燃气质量合格的(或对气质不合格予以反驳),则燃气企业需对气质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用户、燃气企业各自提交的证据是否分别达到了各自的证明标准,最终形成内心确认,判断燃气质量是否合格。但针对燃气企业气质合格这一“反证”,有的法院在采信标准的把握上更为严格,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如下述(2020)豫09民终2714号案。
(2020)冀08民终1454号案(用户起诉燃气企业,主张因设备和燃气质量存在问题向燃气企业索赔气款):关于被告燃气企业安装的管道设施及所供燃气是否符合同质量标准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了《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企业锅炉房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材料》、《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燃气检测报告》(燃气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供气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予确认……判决驳回用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用户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天然气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其要求供气方赔偿其燃气款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笔者注意到,燃气企业在诉讼中还提交了上游气源方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煤质天然气产品报告单》),以证明燃气热值合格(供用气合同约定热值以上游气源方的年度气质检测报告为准)。
又如(2019)宁01民初1082号案(燃气企业要求用户支付拖欠气款,被告用户提起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用户)反诉称原告哈纳斯公司(燃气企业)供气气压不达标,但是双方供气合同中没有关于供气压力的约定,用户反诉燃气企业违约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注意到,本案中燃气企业在本诉和反诉中均提交了案涉道压力试压合格的证明文件。
(2020)豫09民终2714号案(燃气企业起诉用户支付气款,用户抗辩燃气质量不合格导致供气指标减半):一审法院认为呈晟商贸企业(用户)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2020年供气指标减半因润诚化工企业(供气方)QE6667配送车供气质量不合格导致,因此对呈晟商贸企业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判决呈晟商贸企业支付润诚化工企业货款464378.2元。但二审法院认为润诚化工企业亦未能提供天然气来源证明,无法证实其提供的天然气的气源地、组分、质量、价值等事实。综合本案事实,对于润诚化工企业已提供的天然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天然气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润诚化工企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驳回润诚化工有限企业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即使合同对气质无约定抑或用户方未能举证证明气质不合格的情况下,结合法院对证明标准的把握,燃气企业作为供气方对气质合格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若在诉讼中燃气企业可提供专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游气源方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燃气质量合格,则在用户未提供相反证据、在诉讼中未经由重新检测鉴定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认可燃气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从而认定燃气质量合格。
三、燃气企业应注意的相关风险
关于燃气质量,燃气企业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防范。
1.供用气合同违约风险
前述案例基本均涉及燃气企业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燃气的违约风险,不再赘述。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燃气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时,需注意合同条款中对燃气质量争议的检测约定,如明确若用户对燃气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气质检测,以检测报告为准。也可直接约定用气方确认燃气企业提交的上游气源方气质检测报告作为供气时气质合格的证明。并注意批次、时间节点、费用承担等。关于气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也需审慎把握。
2. 行政违法风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条与第17条相对应,基于燃气企业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燃气的法定义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不合格气的,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合规风险
作为燃气的经营销售方,燃气企业还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燃气作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执行。《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实务中,有不少因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处罚依据包括《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39条等。如驻市监处罚〔2022〕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检验,涉事燃气企业销售的民用液化石油气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标准要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49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除了因销售不合格气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燃气企业还需注意防范因燃气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风险。
4.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之外,燃气企业还需注意燃气质量公示和质量检测。
住建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第8条规定供气行业需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燃气质量。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移动客户端等。
关于燃气质量检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风险建议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的燃气是燃气企业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的基础,且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需注意燃气质量公示、检测等事项。《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对燃气经营企业的首要基本要求也是供气质量。第5.1.1条供气质量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应符合GB 50494、GB50028和GB/T 13611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燃气种类标准。”
结合上述燃气质量争议案例,燃气企业在签订、履行供用气合同的过程中需注意相应气质证明材料的搜集与留底,比如上游气源方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委托检测的气质报告及气源来源证明材料等,以在相关争议尤其用气方提起的反诉中有效应对。相应的作为用户一方则需要注意在日常经营使用燃气环节中的记录和留证,如果确有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发生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持续用气被视为放弃主张的风险。
SUNSHINELAW
油气事业部简介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是一支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团队,经验覆盖勘探开发、管网运输、销售利用等各环节,既拥有丰富的大型国有油气公司法律工作经验,又拥有广泛的高等院校油气法律与政策研究经历;既参与过国内油气项目的开发,又曾为跨境油气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也成功处理过大量的油气诉讼仲裁纠纷。油气事业部的核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建设(油气管网)、供用气合同、公用事业反垄断与价格合规、特许经营权项目及争议解决、企业并购重组或资产收购、加油(气)站并购、LNG国际采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危机应对与纠纷处理(燃气爆炸)。
文 |王倩颖 阳光时代 油气事业部律师
主持人 |杨扬 阳光时代 油气事业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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