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栏目主持人杨扬按
案读购销气合同纠纷
近年来,燃气企业因向用户销售不合格燃气尤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逐渐增多,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燃气质量争议案件,表现形式主要为燃气用户因燃气质量不合格而向燃气企业主张损失赔偿,且多发生在由燃气企业启动的气款追缴的供用气合同纠纷中,用户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王倩颖)
因用户通常没有即时检验燃气质量的能力,且燃气本身不易储存无法像成品油一样可以抽取样品封存,所以经常导致不合格气在被使用后才能发现,并且燃气供应本身又是一个持续流动状态,不同批次、不同节点的供应压力和质量可能都不完全一致,因此在损失后果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例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如何认定燃气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由此给燃气企业带来哪些启示,用户如何吸取经验教训关注日常留证,与大家一起探讨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燃气质量争议的常见情形及后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此外供用气合同中一般也会将燃气企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约定为供气方的义务之一。换言之,对燃气企业而言,向用户供应合格气除了是法定义务,通常也是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义务。
根据目前检索的相关案例,常见燃气质量争议的情形及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类:(1)用户主张因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合格,如气压、热值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而导致用气量增加,对增加部分的气量产生的气费向燃气企业索赔或主张应在气款中扣除;(2)用户(主要为工业用户)主张因燃气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用户使用不合格气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损失,如陶瓷、玻璃制品企业因使用不符合压力标准的燃气而生产出来的瑕疵产品损失。
从理论上来讲,上述纠纷中燃气质量不合格直接的法律后果便是燃气企业构成供用气合同项下的违约,需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除了违约责任,燃气企业提供不合格气还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但俗话说打官司就时打证据,实际上纠纷双方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诉讼程序中的举证环节,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关键证据就可能会承担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后果,下文主要结合同类案件中法官的举证分配思路进行归纳分析。
二、司法实践中,
燃气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90条、第91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关于燃气质量的举证责任,法院普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即一般由主张燃气质量不合格的用气方承担举证责任。若用气方未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燃气质量不合格的,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支持其燃气质量不合格的主张。
但需注意不同情况下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以及法院判断主张是否合理的考量因素,比如结合供用气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燃气质量不合格主张的合理性。
如(2013)民申字第1496号案:用户主张燃气压力不合格,向燃气企业提起反诉主张索赔。用户提交的证据包括:用户多次向某大型燃气企业反映燃气压力过低及造成损失的书面报告、燃气压力及瓷砖损失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用户与该燃气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等多次通话录音,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证实该燃气企业提供的燃气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用气0.19kg/c㎡的标准,超出了约定的允许每月因突发事故可以低于该压力的3-4天的天数限制。该燃气企业虽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供气压力符合双方约定标准。法院判决燃气企业向用户赔偿因燃气压力低而造成的损失。
该案中,用户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可认为其证明力具有明显优势并且已初步达到了燃气质量不合格的证明标准,而燃气企业未提供质量合格的相反证据,则法院对用户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质量不合格。
又如(2018)黑02民终699号案:用户在二审中提出因燃气质量不合格不应向燃气企业支付气款。法院对其二审提交证据的采信情况为:爱民液化气站、郭良武提交的谈话录音、提货单、钢瓶日销售统计表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燃气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上述证据在一审审理时已经形成但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法院不予采信。并且,法院认为爱民液化气站在本院庭审时提出在2015年就已发现凌峰燃气企业向其销售的燃气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解除合同,直至2016年仍在凌峰燃气企业购买燃气,其客观行为与诉讼主张存在矛盾,判决不支持用户的主张。
2.燃气企业的举证责任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框架下,虽然用户对燃气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若燃气企业主张燃气质量合格的(或对气质不合格予以反驳),则燃气企业需对气质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用户、燃气企业各自提交的证据是否分别达到了各自的证明标准,最终形成内心确认,判断燃气质量是否合格。但针对燃气企业气质合格这一“反证”,有的法院在采信标准的把握上更为严格,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如下述(2020)豫09民终2714号案。
(2020)冀08民终1454号案(用户起诉燃气企业,主张因设备和燃气质量存在问题向燃气企业索赔气款):关于被告燃气企业安装的管道设施及所供燃气是否符合同质量标准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了《河北四海发展实业有限企业锅炉房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材料》、《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燃气检测报告》(燃气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供气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予确认……判决驳回用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用户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天然气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其要求供气方赔偿其燃气款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笔者注意到,燃气企业在诉讼中还提交了上游气源方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煤质天然气产品报告单》),以证明燃气热值合格(供用气合同约定热值以上游气源方的年度气质检测报告为准)。
又如(2019)宁01民初1082号案(燃气企业要求用户支付拖欠气款,被告用户提起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用户)反诉称原告哈纳斯公司(燃气企业)供气气压不达标,但是双方供气合同中没有关于供气压力的约定,用户反诉燃气企业违约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注意到,本案中燃气企业在本诉和反诉中均提交了案涉道压力试压合格的证明文件。
(2020)豫09民终2714号案(燃气企业起诉用户支付气款,用户抗辩燃气质量不合格导致供气指标减半):一审法院认为呈晟商贸企业(用户)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2020年供气指标减半因润诚化工企业(供气方)QE6667配送车供气质量不合格导致,因此对呈晟商贸企业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判决呈晟商贸企业支付润诚化工企业货款464378.2元。但二审法院认为润诚化工企业亦未能提供天然气来源证明,无法证实其提供的天然气的气源地、组分、质量、价值等事实。综合本案事实,对于润诚化工企业已提供的天然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天然气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润诚化工企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驳回润诚化工有限企业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即使合同对气质无约定抑或用户方未能举证证明气质不合格的情况下,结合法院对证明标准的把握,燃气企业作为供气方对气质合格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若在诉讼中燃气企业可提供专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游气源方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燃气质量合格,则在用户未提供相反证据、在诉讼中未经由重新检测鉴定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认可燃气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从而认定燃气质量合格。
三、燃气企业应注意的相关风险
关于燃气质量,燃气企业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防范。
1.供用气合同违约风险
前述案例基本均涉及燃气企业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燃气的违约风险,不再赘述。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燃气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时,需注意合同条款中对燃气质量争议的检测约定,如明确若用户对燃气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气质检测,以检测报告为准。也可直接约定用气方确认燃气企业提交的上游气源方气质检测报告作为供气时气质合格的证明。并注意批次、时间节点、费用承担等。关于气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也需审慎把握。
2. 行政违法风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条与第17条相对应,基于燃气企业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燃气的法定义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不合格气的,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合规风险
作为燃气的经营销售方,燃气企业还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燃气作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执行。《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实务中,有不少因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处罚依据包括《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39条等。如驻市监处罚〔2022〕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检验,涉事燃气企业销售的民用液化石油气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标准要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49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除了因销售不合格气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燃气企业还需注意防范因燃气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风险。
4.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之外,燃气企业还需注意燃气质量公示和质量检测。
住建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第8条规定供气行业需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燃气质量。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移动客户端等。
关于燃气质量检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风险建议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的燃气是燃气企业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的基础,且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需注意燃气质量公示、检测等事项。《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对燃气经营企业的首要基本要求也是供气质量。第5.1.1条供气质量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应符合GB 50494、GB50028和GB/T 13611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燃气种类标准。”
结合上述燃气质量争议案例,燃气企业在签订、履行供用气合同的过程中需注意相应气质证明材料的搜集与留底,比如上游气源方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委托检测的气质报告及气源来源证明材料等,以在相关争议尤其用气方提起的反诉中有效应对。相应的作为用户一方则需要注意在日常经营使用燃气环节中的记录和留证,如果确有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发生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持续用气被视为放弃主张的风险。
SUNSHINELAW
油气事业部简介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是一支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团队,经验覆盖勘探开发、管网运输、销售利用等各环节,既拥有丰富的大型国有油气公司法律工作经验,又拥有广泛的高等院校油气法律与政策研究经历;既参与过国内油气项目的开发,又曾为跨境油气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也成功处理过大量的油气诉讼仲裁纠纷。油气事业部的核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建设(油气管网)、供用气合同、公用事业反垄断与价格合规、特许经营权项目及争议解决、企业并购重组或资产收购、加油(气)站并购、LNG国际采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危机应对与纠纷处理(燃气爆炸)。
文 |王倩颖 阳光时代 油气事业部律师
主持人 |杨扬 阳光时代 油气事业部律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作者:彭鹏1王成东2陈满1王青松2雷旗开1金凯强2单位:1.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储能科研院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引用本文:彭鹏,王成东,陈满,等.某钛酸锂电池储能电站热失控致灾危害评价[J].储能科学与技术,2025,14(4):1617-1630.DOI:10.19799/j.cnki.2095-4239.2024.1006本
开展碳足迹核算是国家“双碳”战略中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计算了2023年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碳足迹因子和输配电碳足迹因子以及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以生态环境部公告
华能吉林分公司松原燃机项目2台F级燃机及其发电机组设备招标【重新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6-1-001)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吉林分公司松原燃机项目2台F级燃机及其发电机组设备招标【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松原燃机发电有限公司。
六月长风起,市场佳讯传,东方电气中标一批重点项目,扬帆起航赴新程。中标大唐南电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主机设备近日,东方电机、东方汽轮机成功中标大唐南电二期2×745兆瓦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商业机组设备。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H/J级燃气轮机自主化进程,提升我国重大装备制造水平,
第三章“加强运行管理”和第五章“加强组织保障”是本篇文章将要讨论的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加强运行管理(七)加强安全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深入评估并及时消除项目内部设备故障以及各类安
5月30日上午,为全面掌握我省煤电油气运行业运行情况,统筹做好促进行业发展与能源保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省煤电油气运行业运行分析座谈会。山西焦煤集团、晋能控股集团、华阳集团、潞安化工集团,国网山西电力、山西国际能源集团、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山西石油分公司、华新
华能吉林分公司松原燃机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5-3-364)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吉林分公司松原燃机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松原燃机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下称650号文件)在网上公布,这是今年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发布“136号”文件之后的又一件大事。其实早在2025年2月,江苏省就已经下发了《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电源与负荷之间可以通过专用线路跨越实际的物理空间直接互联,更在商品流动和财务结算上绕开了公共电网,这也给源荷之间的双边交易带上了实打实的物理支持,不像在批发市场中的双边协商,仅有金融结算,不具备物理交割。(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按照文件的顺序,我们也对650号文前五个小节
5月下旬,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下称650号文。三个感触:专用线路的释放空间、自用电量的公平尽责、自备电厂的绿色替代。(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计划在六月的头三天,围绕这份政策文件做一个小专题,分享一些我的理解。第
面向新型电力系统开展电力规划,应对“不确定性”是其中的关键命题。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的“双高”特性,叠加用户侧用电结构变化和大量新型负荷的崛起,源荷双侧不可预测性显著增强,传统“源随荷动”的平衡模式难以适用,电力系统安全韧性面临的挑战在“十四五”期间已逐步显现,“十五
4月17日,石油石化企业文化与品牌引领高质量发展交流会暨中国油气产业系列蓝皮书发布会在扬州举办。发布会上,《中国油气产业发展分析与展望报告蓝皮书(2024-2025》《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2024-2025)》《成品油与新能源发展报告蓝皮书(2024-2025)》《中国天然气行业年度运行报告蓝皮书(20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及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召开北京市2025年能源工作推进部署会,部署《2025年北京市能源工作要点》。其中提出,谋划推动北京新型储能电站应用示范区建设,会同房山区编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出11个试点项目,重点聚焦用户侧和电网侧,鼓励高安全性固态/半固态锂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4月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沙等11个城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统一下调0.309元/立方米。详情如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5〕189号长沙市、株洲市、
过去一年,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北京能源领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有关能源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深入推进能源领域安全韧性、低碳转型、节能增效、区域协同、改革创新、优化服务等各方面工作,能源领域发
对上游企业来说,现在面临的是低价高质扩张的好机遇。(来源:能源新媒文/王渝华作者供职于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中心)“双碳”战略当前在我国受到了各行业的广泛关注,其有效地带动了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全社会能源转型的过程中,低碳能源天然气将在能源转型中起到桥梁和
1月21日,国务院国资委、应急管理部联合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部署,以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文件提出,扩大垃圾焚烧电厂余热应用。对全市5座垃圾焚烧电厂余热供热的经济性、可行性进行研判,利用3年时间实现垃圾焚烧电厂就近供热或将热源输送至供热管网。推行污水源热泵供热。依托全市53座污水处理厂余热资源,开展污水源热泵热可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联动调整长沙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本次价格调整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详情如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903号长沙市发展改革委,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11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对天然气调峰、热电联产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实施“两部制”电价制度,由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组成。河北省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为28元/千瓦·月(含税,下同);对接带工业负荷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参照执行,根据收益情
11月27日,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上浮0.47元/立方米;自2025年3月16日起,取消上浮。详情如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国家统计局发布2025年5月下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据对全国流通领域9大类50种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测显示,2025年5月下旬与5月中旬相比,11种产品价格上涨,38种下降,1种持平。油气方面:液化天然气(LNG)4310.4元/吨,比上期下降2.1%;液化石油气(LPG)45
近日,《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指出,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液化天然气等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码头和配套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市六届人三次会议第124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答复文件明确,重庆实施“百万千瓦屋顶部署推进”光伏式和“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截至2025年3月,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256万千瓦、352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将从“十三五”末提升6.3%至16.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后又相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理论和实践实现历史性飞跃。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
近年来,在国际绿色转型趋势与国内“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在国内外密集落地。以国内绿氨项目为例,据中国氢能联盟研究院统计,截至2024年底,我国在建的绿氨项目产能约190万吨/年,规划产能约1780万吨/年。氢氨醇一体化是指将风光发电、电解水制氢、绿氨及绿色甲醇合成等多个环节紧密
石油企业开启了一手卖油,一手卖“碳”的新业务模式!(来源:石油Link文|木兰)石油企业的业务版图正经历新一轮重构。发展新能源与低碳业务,本应该是石油企业转型路上的挑战,却意外成为油田创造收益的新路径。日前,塔里木油田通过光伏项目产生的2.67万吨碳减排量,在欧盟碳市场完成了交易。近日,欧
5月30日上午,为全面掌握我省煤电油气运行业运行情况,统筹做好促进行业发展与能源保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省煤电油气运行业运行分析座谈会。山西焦煤集团、晋能控股集团、华阳集团、潞安化工集团,国网山西电力、山西国际能源集团、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山西石油分公司、华新
一场“智”与“能”的双向奔赴回顾历史,整个人类文明进程始终与能源开发利用紧密相关。如今,能源发展进入资源、环境、气候三重约束期,急需沿着清洁低碳方向进行转型。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蓬勃兴起,加速赋智于千行百业,“‘人工智能+’行动”的字眼更是连续两年见诸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A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健全油气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规范油气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分配规则、计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率先在国内油气行业实现采油厂、分公司两级油气产品碳足迹核算全覆盖。截至目前,累计完成17家油气开发单位的油气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油气产品碳足迹包括油气勘探、开采、集输及生产服务
5月27日,四川省能源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暨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首席安全官、安全员视频培训会议在成都召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邓超出席会议并作工作部署。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四川省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
“十五五”是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全球能源格局深刻调整的重要时期。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能源电力将持续处于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的大趋势大环境中,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电力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促进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