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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

2023-04-21 13:56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换电站电力消纳新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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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申报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较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1.支持中央和自治区驻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开展仪器设备共享。对用于科学研究的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2.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3.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74.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75.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园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6.针对金融保险、总部经济、文化产业、商业商务、星级酒店等需要引进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起始价最高可优惠2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7.严格落实金融纾困政策。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鼓励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避免出现限贷、抽贷、断贷,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落实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政策,2022年四季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的,可按月向属地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属地人民银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等额提供激励资金。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78.发挥保险社会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针对基层一线复工复产困难和企业特定保险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营销责任更广、价格更低、覆盖更全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等险种,扩大产品覆盖面。鼓励针对驾驶员、邮政快递人员、医护人员等特殊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收取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包头银保监分局)

79.加大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依据本机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节假日,组织参与促消费活动,加大汽车、餐饮、商超、出行、家电、装修等消费领域消费券、满减、立减金等形式的消费补贴力度,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本机构相关政策对各类市场消费主体的消费类贷款及涉农类贷款,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手续费率,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年内实现1.2亿元以上消费补贴及息费减免目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

80.助保金贷款业务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增信,以有效缓解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融资的困境。市政府主导建立“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与银行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相关协议,由合作银行给予企业一定的授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1.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调整为20万元。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可申请30万元。对于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创业者,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方式,对担保人级别(职称)较高和房产抵押价值较高的,可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积极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创业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针对符合申请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贷款超出国家,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规定额度的利息由市本级承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82.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借款人,可采取每两年“还旧借新”的办法,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可采取每年“还旧借新”的办法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83.加大制造业贷款奖补力度。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壮大资本规模;探索建立政银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制造业担保代偿按规定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4.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85.企业全职引进的符合《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中六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中连续2年全职聘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聘用时间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贡献的100%奖励给个人(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86.对采用技术咨询、兼职服务、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候鸟式”工程师(含退休工程师)等中高端人才,按其上年度在包纳税劳动报酬的30%给予补助(同一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包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

87.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70%以上份额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8.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9.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到医院就诊时,各医疗机构开通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按就近便利原则,享受市属医院提供的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对持《服务卡》人才,每年按照1000—20000元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期组织开展专家休假疗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

90.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遴选有望当选院士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等相当层次的优秀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培养补助,上述培育期均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1.为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发放补贴,依托新型材料、现代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各类市场主体,深入挖掘吸纳青年人才就业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92.优先扶持各类人才创业,对入驻以国有资产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享受房租减免和免费创业孵化服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或返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3.积极为青年人才创业搭建平台,加大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和科技园建设力度,被认定为市级标准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满1年后,按规定开展创业服务的,经评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政策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包头”导师工作室,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人,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4.设立青年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吸纳增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贡献突出的,给予10—100万元奖励;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项目年度新吸纳30人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包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5.放宽青年人才岗位聘任限制,对高校、医院、中学(中职)等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可初聘中级十级,硕士研究生(或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初聘初级十一级;对引进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6.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全职引进首次聘岗,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申请自主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非公企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未参评过职称的人员,打破资格任职年限和逐级申报的限制,根据自身的业绩情况,直接申报并参评相应级别的职称。拓宽职称评审领域,畅通快递工程技术人才等新业态职称评审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7.实施青年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每两年举办一届包头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孵化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8.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9.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0.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作用,对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1.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从4000元提高到6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2.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3.实施世赛选手精培计划,选送优秀选手到先进地区进行实战训练,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对个人给予20万奖励、用人单位给予10万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对培养单位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和荣誉激励。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4.对持《服务卡》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家长及学生意愿协调办理。中考招生可以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时享受各类加分中最高加20分的照顾。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可以随时申请转入到我市优质高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05.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将市级卫生健康领域事业单位学历拓宽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985”“211”院校)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且取得相应学位及以上人员;国内医学类高校医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106.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7.加强与院士专家团队对接与交流,对与院士团队合作开展的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我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8.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前两年免费后两年租金减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的人才公寓保障。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优惠。对持《服务卡》人才办理公积金购房业务随到随办,公积金开户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

109.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誉良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商业银行可适度增加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信贷准入门槛,提升网络货运企业最高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110.对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50%。凡符合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1.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奖励50万元。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2.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万元。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3.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证明,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包头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5.在我市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6.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7.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9.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以违法当事人的罚没金额为标准,分档次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0.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1.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2.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3.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4.对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5.对知识产权运营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6.年度内我市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一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7.企业登记注册地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8.建立1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按实际损失额度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补偿金额不高于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9.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对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进行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进行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0.对在我市实施的拥有核心专利的产业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现销售收入的3%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发明人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1.设立1000万元的包头市专利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对专利授权予以一定额度的补助;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2.国资监管机构在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要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监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33.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外事办,包头海关)

134.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高企申报、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科技服务,评估后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5.推动制造业企业挂牌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奖补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36.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37.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转板进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9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38.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每次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39.对持《服务卡》人才,进入市内旅游景区,享受本人免门票费和同行人员半价的服务;享受在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健身服务。市内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公益类演出赛事等活动,在较好区域免费提供不少于2%的人才专席。(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体育局)

140.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1.聘为包头市工业特派员的企业法人单位,每年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评为包头市优秀农业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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