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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读购销气合同纠纷
作为特殊商品,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等过程均受到地震、洪水、雷电等自然因素和大规模疫情、政府干预甚至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近年来因气荒、上游价格变动、国家政策、疫情等事件影响购销气合同履行的纠纷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在法律层面,我国《民法典》新纳入的情势变更制度主要用以解决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
对于购销气合同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有哪些证明难点?气荒、上游价格变动、国家政策等情形是否构成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本篇文章针对性梳理了购销气合同中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问题,与各位读者一同探讨。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油气事业部)
一、购销气合同中情势变更纠纷常见情形
根据目前检索的相关案例和实务经验,在购销气合同纠纷中主张情势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因“煤改气”等国家政策或政府干预;(2)因上游门站价格调整;(3)因市场价格变动;(4)因气荒导致上游供应量不足;(5)因疫情影响等。在部分案件中,是当事人由于双方协商变更合同遭遇障碍,而向法院主张情势变更(例如(2020)陕04民终1744号);而也有案件是在购气方要求燃气公司履行合同的纠纷中,被告方提起反诉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例如(2015)大民三终字第1286号案)。
与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情形不同,情势变更规则需要由法院审查判断后方可对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对“因重大事件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进行证明。在存在价格传导的购销气合同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对比较容易,例如对于上游价格变动情形下,由于燃气公司作为公共产品服务企业,存在销售价格受政府监督不能随行就市任意改变的固有特性,因此上游价格变化对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产生影响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法院一般通过燃气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的比较,证明是否显失公平,例如在(2022)辽01民终464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奥德燃气属于高进低出现亏损,显然不符合其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和目的,进而显失公平。
二、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等情形
通常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一)政策变动不必然属于情势变更
天然气属于特殊商品,会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及季节因素影响而出现波动,但是政策变动并不必然属于情势变更。国家政策具有延续性与持续性,政策的变动一般以宏观经济环境作为制定基础,而且政策出台前会经过公示程序,大部分政策变化是可以预见的,突发的政策变动属于少数。因此法院一般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和政策出台的时间,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
在天然气行业,国家频频出台政策引导燃气行业下游消费结构变革,推进天然气行业改革,法院认为燃气企业应当对宏观政策中可能辐射本行业的内容具有“基本职业敏感度”并“基本关注”,而对于“煤改气”等直接相关的行业政策,法院则要求燃气企业作为相关利益方应有所预期,由于“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政策是渐进推进的,并且已有宏观政策直接提及,即使不能预见具体操作落实的时间,也不是“不可预见的”[1]。
作为专业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签署交易文件时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环境治理、“煤改气”工程的相关政策,对于“煤改气”可能导致天然气需求激增,出现全国性的供气短缺、天然气价格提升应该有所预期。
(二)市场变化极可能被认定为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情势变更的除外因素,商事活动本就是机遇和风险并存,对于市场变化是否属于商业风险,在实务中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燃气价格和供需气量均受多因素影响,气荒和气价倒挂情况也屡见不鲜,但是在实践案例中,法院会结合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经验丰富等特点,对供气企业主张市场波动“不可预见性”的判定要求较高。
例如,在(2020)陕04民终1744号案中,法院认为恒沣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燃气经营的专业公司,在约定供应价格时深谙市场行情,在气源保障和实现盈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对天然气价格波动和市场风险应有充分预判。又如在(2015)大民三终字第1286号案中,法院认为天然气价格与柴油价格挂钩,柴油作为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其价格产生剧烈的波动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作为专业的天然气销售者,供气方应对此有所预见,因此属于商业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门站价格调整也属于市场变化中的一环,但其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与上述判决不同观点的。一般城燃公司会与上游企业签订年度的天然气中长期合同,并视供需情况签署补充协议,调整用量,合同结构颇为复杂。以中石油公司为例,自2018年起中石油将价格标准由基准门站价和冬季上浮价格的简单价格标准,变更为合同量、调峰量、额外气分别有不同的价格标准,之后又实施了更复杂的门站价体系,合同量由居民量、均衡量1、均衡量2、调峰量组成,此外还存在额外气(含线上和线下),均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并且计价方法多次调整。由于供气方与上游约定的燃气构成及价格的改变,会导致购销气合同的履行基础变化,因此引发门站价格调整是否适用情形变更的讨论。
根据检索到样本数量并不多的案例中,法院认同门站价格调整属于供气方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比如在(2022)辽01民终464号、(2022)辽01民终438号等系列案件中,法院指出长期以来发改委的基准门站价和中石油的门站价是保持一致的,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未来的燃气价格是否市场化,何时市场化以及如何市场化,奥德燃气都无法预见、无法主导。而从客观事实来看,中石油门站价格的市场化是自合同签订后逐步推进、逐步变化,并且变化重大、复杂,供气方也只能接受,无法改变。因此,门站价格调整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由此导致燃气公司价格倒挂,显失公平,可以适用情形变更规则。
三、可通过约定合同变更条款实现情势变更功能
根据行业交易习惯,燃气公司往往在购销气合同中约定“当燃气价格发生变化时,根据定价原则调整燃气用气价格”并结合上游气价在合理幅度内调价,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际上也能够实现供气方主张情势变更所欲达到的目的。从行业特点角度,天然气价格会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及季节因素影响而出现波动,对履行期间有一定时间跨度的合同,在订立时保持价格灵活性,对上游价格变化时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约定,符合购销气合同交易习惯。从法律层面,情势变更规则与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规则的适用并不冲突,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规则可以在合同中扩充约定更多种适用情形,降低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不可预见性”而无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等风险,并且,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无需经法院审查判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2022)辽01民终464号案中,购销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遇国家发改委、中石油门站对燃气价格进行调整时,用气价格做相应调整…”在上游中石油公司调价后,奥德燃气调价并通知新东方陶瓷按新价格执行。新东方陶瓷充值购气、开票结算,奥德燃气供气,法院视为双方通过合同履行默示同意变更合同。该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因此法院不以情势变更做出判决,而是适用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规则,从符合公平的角度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在(2022)辽01民终438号案中,虽然《供用气合同》第十一条2项约定“当事人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但法院仍认定合同履行默示同意变更合同。结合天然气商品特性和《购销气合同》消费类合同属性,出于合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供方定价后,用方不能一方面付款用气,另一方面拒绝调价,用气方出具《反对调价函》不能改变以实际购气行为接受调价的事实。
四、总结
通过对同类型案例的调研来看,对于“煤改气”等燃气行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政策变动,法院一般认为供气方“可以预见”,对于宏观政策和行业政策,法院会赋予燃气企业不同的关注义务。为避免相关政策变动影响合同的履行,燃气企业可在合同中对可能会受到政策变动影响的重大条款,预先约定处理方式,或者约定相应的解除权及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气荒”或上游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变化,法院会根据燃气经营者的行业经验、案涉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对市场波动有所预见来认定是否属于为商业风险。但对于门站价格调整等上游价格波动,实践中有法院认同其属于供气方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由此导致的价格倒挂,高进低出,显失公平,可以适用情形变更规则。因此在购销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经济因素导致履行困难的情形时需结合不同的周边条件进行应对,方可争取避免损失扩大的可能性。
[1] 虽然上述法院论证思路目前仅见于(2020)京民终677号案中,该案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纠纷,并非购销气合同纠纷,但案中反映的法院对于燃气企业对国家政策与行业政策的关注义务可以借鉴参考。
SUNSHINELAW
油气事业部简介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是一支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团队,经验覆盖勘探开发、管网运输、销售利用等各环节,既拥有丰富的大型国有油气公司法律工作经验,又拥有广泛的高等院校油气法律与政策研究经历;既参与过国内油气项目的开发,又曾为跨境油气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也成功处理过大量的油气诉讼仲裁纠纷。油气事业部的核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建设(油气管网)、供用气合同、公用事业反垄断与价格合规、特许经营权项目及争议解决、企业并购重组或资产收购、加油(气)站并购、LNG国际采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危机应对与纠纷处理(燃气爆炸)。
文 |严寒
阳光时代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实习生
主持人 |杨扬
阳光时代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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