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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
绿色电力证书,即绿证,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配套政策之一。2017年,我国绿证制度正式施行。作为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重大举措,绿证交易制度推出时被寄予厚望。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2年,全年核发绿证2060万个,对应电量206亿千瓦时,较2021年增长135%;交易数量达到969万个,对应电量96.9亿千瓦时,较2021年增长15.8倍。截至2022年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约5954万个,累计交易数量1031万个,有力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赵紫原)
但据记者了解,我国绿证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不成熟,依靠公众绿色环保意识的自愿认购手段刺激有限,叠加我国绿证和绿电交易由多个不同的部门运营,缺乏全国互联、完整的绿证签发和跟踪体系,不能真实地反映环境价值,也无法保障其唯一性,单价高且国际认可度低。种种原因,我国绿证市场自开市以来,虽然核发量和挂牌量较大,但交易率偏低,处于不温不火的“有价无市”状态。
援引自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2月26日,测算交易率数据发现,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绿证交易率在5%以下,平均交易率仅为5.54%。
1044号文面世,意味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32 号)即行废止。两版对比看:
“非水”两字被剔除,常规水电被纳入绿证范畴,还将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132号文中核发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在1044号文变为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交易场所由“依托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拓展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期拓展到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
“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变更为“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变化不小,亮点不少,新版绿证能否激活绿证市场的“一池春水”,绿证市场将迎来哪些变化,电联新媒邀请业内部分专家进行分析和点评。
韩雪能源行业研究人员
绿证的新文件是基于当前双碳形势、电力市场化改革趋势对已有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核心在于:明确了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外部性权属追溯、实现环境溢价的基础。
基于以上定位,对其核发范围、追溯和交易方式、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进行了完善和衔接,做到了在绿电环境溢价的合规+自愿的市场化机制中绿证的自洽,为今后可再生能源公平参与电力市场、实现电量价值和环境价值解耦奠定了基础。新版文件有几个亮点:
1.对市场模式有更大的包容度。一方面,允许“电证合一”“电证分离”甚至未来的“电证碳合一”等多种交易模式和形式,更有利于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交易平台不仅限于现有的机构,交易平台的竞争可以促进交易品种的开发、服务质量的提升,碳交易市场、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进来;
2.提出了加强与碳市场的衔接和国际互认,明确了后续机制完善的方向,提供了较好的预期;然而这个文件与构建起符合现实需要的绿电市场化体系的要求仍有较大的距离,核心问题在于社会对于绿电的需求早已大幅超出了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合规市场)甚至电力市场的范畴,绿电环境溢价的实现主要来自于外部(外贸和绿色供应链)、能耗“双控”、各类自愿绿色减排标准(SBTi、RE100等)的需要。因此,绿证是否能发挥出文件期望的作用,有赖于绿证相关制度以及其他制度的衔接,而此文件并未给出回应。1.绿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没有衔接,绿证环境权益的额外性仍无法充分体现;2.根据最近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大部分省均可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既无分配到市场主体的必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没有严格考核市场主体的动力,当前的合规市场设计尚无法有效支撑绿证供需平衡;3.绿证的认证机制、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均是短板,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计划和市场电量的双轨制交织可能影响配置效率,但文件尚未作出明确安排。
赵文瑛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清洁供热产业委员会秘书长
从内容上看,《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绿证适用范围,提升了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实现了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规范了绿证的核发,完善了绿证交易,拓展了绿证应用,对于扩大绿电消费、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衔接仍需要持续关注和重点研究:
一是证与电的衔接。根据《通知》,在电力交易机构参加绿色电力交易的,相应绿证由核发机构批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同时在交易合同中分别明确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交易价格。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电量即绿电将在绿证交易和电力交易中分别获得绿色价值和物理价值,而绿证供需和消纳情况影响绿色价值收益,在电力市场中新能源电力即使度电成本不断降低但由于逆调峰特性以及随机波动性而天然存在竞争劣势。因此,未来绿电收益可能会面临一定压力,需要在更高层面考虑在“风光+储”平价之前如何保障新能源合理收益,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是电与碳的衔接。从发文单位看,本《通知》由发改、能源、财政联合印发,而主要负责碳市场的生态环境部并未参与,而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目标都是体现碳减排的市场价值,未来绿证如何与CCER协调、绿证交易如何与碳交易衔接仍不确定,今后需要发挥部门间合力统筹研究解决。
三是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衔接。绿证消费的环境价值明显,随着可再生能源渗透率不断提升,绿证供给持续增大,而消费需求强弱直接影响绿证的经济价值,扩大绿色电力消费需要多措并举,在制度上需要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到市场化用户侧,逐步建立“权重+绿证”约束机制和绿电消费体系,但短期内绿证的经济价值体现仍需要持续关注。
蒋江求实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电分离将有利于新能源消纳。
目前的普遍做法本身就是证电分离,严格意义上,证电合一必须是物理合约,也就是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合约发电交付电量,购买方按照合约用电消纳。一旦合同电量和绿色权益有一个超过了发电实际发电量、购买方实际用电量,这就意味着证电是分离的。但是,目前的实行电力现货规则的省份,绿电交易并不能做到发、用都按合约进行生产和消纳,有的地区实行实际发电量、合同电量、实际用电量按小时三者取小值,而且用电量是按售电公司总体小时用电量来计算,而不是绿电零售用户实际小时电量来计算,并且环境属性按月计算,不按分时合同计算,这本身就已经是证电分离;
实行真正的证电合一,不仅不能激励新能源发展,反而严重抑制新能源发展。按照真正严格的物理合同来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售的合同电量首先不能超出其最终的实际分时发电量(尤其是绿色权益不能超过其实际分时发电量),其次绿电购买方(包括终端用户)的实际分时用电量不能低于购买的合同电量(尤其是绿色权益不能超过其实际分时用电量),按照这种严格要求,由于受到新能源发电随机性和用户用电的不确定性约束,买卖双方只能非常保守的成交绿色电力和环境价值,这显然会严重抑制绿电交易的流动性和规模。
同时,由于电力进入电力系统后,本身物理上就不具备可追溯性,事实上也很难分出用户用的电力来自于哪个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本身就是一种结算意义的交易,而不是物理意义的交易。强行按照物理意义来执行所谓的证电合一的绿电交易,本身就是违背事实和客观规律的,是客观不可行的。把电力属性由电力市场优化平衡,按照实际发电量来核定交易环境属性,这才能更有利于新能源电力交易流通,激励新能源发电的发展。
何继江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能源转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我第一次购买绿证是2017年7月1日,那天是绿证第一天发布。以后每年元旦,我都会购买绿证,作为一种祝贺新年的仪式感活动。截至目前,我一共购买了7张补贴绿证,15张平价绿证。
这次新政策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可以说是我作为一个研究工作者长期以来的期待。2022年1月1月,我在购买绿证时就有如下感想:
目前的绿证都是大型项目,为何不将分布式光伏聚合起来核发。某欧洲化工企业有意向购买绿电,如果按30元每张绿证计算,合3分钱每度电,这几乎相当于代替国家给中国的户用光伏出了3分钱补贴。显而易见,这是一个多赢的选项。
这次新政为分布式光伏进入绿证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对于购买绿证的企业而言,叠加ESG的考察,企业会更倾向于购买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生态农光电站、生态渔光电站等绿证。
值此新政出台之机,下一个期待是绿证和碳市场CCER打通。一张绿证1000千瓦时电量,按照中国2022年电力碳强度系数测算,减排570公斤。一吨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在碳市场的价格大约是50元左右。一张绿证的减排量大约折合30元,相当于度电3分钱。在这种情况之下,意味着农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有望从碳市场中多得到度电3分钱左右的环境溢价。
这对中国的乡村振兴意义重大,让我们继续期待。
王淑娟智汇光伏创始人
2017年开始试行的绿证,主要作用是弥补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因此纳入范围的项目只限于当时补贴被拖欠的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当时补贴不拖欠,因此未被纳入。
六年来,国内外的新能源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绿证原有功能失去意义,需要被重新定义。
新能源度电成本大幅下降,国内外的新能源早已实现平价上网甚至低价上网;同时,国内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从保障性全额消纳,变成要全部进入市场化交易。如何保障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公平地参与电力市场竞争?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新能源项目由于出力不稳定,开始逐渐承担电力系统成本,具体包括配储、缴纳辅助服务费等;而另一方面,市场化交易中也要体现绿电的环境价值。
个人认为,在未来的电力市场中,上网电价的主要构成应该包含4部分:电能量价格+容量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绿色环境价格。绿证价格就是绿色环境价格的具体体现。此次政策覆盖了全部可再生能源,所有具有环境属性的绿电均可以被核发。这是可再生能源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的基本保障。新能源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绿证获得一部分环境收益,提高项目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同时,绿证也与近期公布的其他政策配合,形成一个逐渐完善的政策体系。《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强调,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绿证作为绿电消费凭证,可帮助企业完成碳排放控制任务。国家每年给各省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省可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购买绿证的方式,来完成国家的消纳权重目标。2022年以来,各级陆续下发绿电交易政策,也明确不同的电力交易方式下,绿证如何在交易中的流转,证明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这为风电、光伏电量提供消纳保障。
另外,国外部分地区开始追溯进口产品的碳足迹,在此基础上征收碳关税,绿证也可以帮助国内出口产品更好的追溯、消除碳足迹。
此次绿证政策的出台,且覆盖全部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风电、光伏项目在新形势下的竞争力,也有利于帮助国内企业实现碳排放双控目标、消除出口产品碳足迹。
彭澎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
1044号文的出台,基本上补齐了绿证政策的重要“拼图”,分为可出售绿证和不可出售绿证,解决了之前部分分布式无法计量的问题。
新版绿证也有美中不足之处,其与CCER市场的衔接问题。虽然文件中提到,“衔接碳市场。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制度合力”,但目前尚无任何细节。由于碳市场和绿证市场价格存在差异,明显碳市场价格更高,绿电的环境权益更便宜,很多的业主倾向于将来能够卖CCER,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那理论上来讲,CCER是否也是环境权益的一种?与国际互认这个问题。通过购售电协议、证电合一,还是证电分离,国外买方的认可需要一定时间磨合。目前国外普遍还不太接受单独购买绿证。再者绿证价格,很多声音就认为有3~5分钱,但从市场需求来讲,我个人认为远远达不到这个价格强度。目前的绿证交易以小批次为主,也没有引入全部交易方。从买方市场看,加购绿证,坦白讲还是属于一种“环境捐助”,而且没有实质性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我预计价格会在一分钱以下。
张妍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本次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实现了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全覆盖,对于扩大绿电供给、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7年起,我国开始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初期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替代可再生能源补贴、缓解补贴压力。而后,我国推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继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同时大量平价新能源发电并网,绿证交易的功能定位、应用场景均产生了较大变化。新形势下,《通知》对绿证定位以及相关机制进行了调整,将包含水电、分布式新能源、生物质发电等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纳入绿证核发范围,体现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环境效益凭证的基本属性,进一步凸显了可再生能源的绿色价值。
绿证核发范围的扩大丰富了绿证市场的供给来源,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积极性、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此外,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绿色电力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覆盖的可再生能源范围各不相同,将绿证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也为绿证作为唯一、通用凭证奠定了基础,便于绿证机制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衔接。
刘武林业内人士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的发布,在我国双碳目标推进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132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政策上统一认识、管理上统一职能、认证上统一标准、组织交易上统一方式。
在政策上,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扩大了绿证核发范围,对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量核发绿证,实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覆盖。管理职能上,明确了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确定核发可交易绿证的范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组织开展绿证核发和交易,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在认证上,统一并规范消费可再生能源认证体系,为绿证设计统一编号以及相关信息,明确了以绿证认证绿电环境属性的唯一性,将打破绿证与地方“变种绿证”并存局面,有效避免“一电多证”造成绿色环境价值被重复计算风险,增强绿证的权威性以及国际公信力。组织交易上将绿证交易职能扩展至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下一步还将扩展更多的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在交易平台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促进交易平台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服务,用户进行交易更加方便快捷,提高绿证流通性的同时有助于促进绿证交易的良性发展。另外,文件将“绿证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修改为“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为以后绿证的多次交易做了铺垫,将会进一步提高绿证的流通性。
END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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