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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继征求意见稿发布十个月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业内认为,电力现货有了“基本法”和“中国国标”,有助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从零起步,探索是主基调,这个过程中实现了不少突破,也付出了一定的试错成本。《基本规则》总结普适经验、规范基本框架,为现货市场运行“打样”,实现了从0到1的跨越成长。据业内人士透露,万里长征第一步,《基本规则》的出台并非易事,博弈妥协折射出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和艰辛。作为国家层面首个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性文件,《基本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赵紫原
从零起步:既有先进经验也有共性问题
作为舶来品,我国电力现货市场从零起步,纵观近几年的建设实践,其循着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轨迹向前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2017年和2021年,我国分别启动第一批8个和第二批6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工作。如今,第一批6个试点、第二批辽宁和湖北现货市场已实现长周期连续运行,全国还有21个地区均开展了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已开展多次调电试运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实现不间断结算试运行。
但在试点启动之初,各方对其信心难言坚定,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十三五”时期,正值我国电力相对过剩阶段,在降电价的背景下,业内对电力现货市场抱有错误期待,认为现货市场就是降价的代名词,“效率倍增器”被假以降价的外衣,“不降价叫什么市场”等声音充斥一方。而后我国个别地区、个别时段电力供需趋紧,在一次能源供应紧张、极端天气频发情景下,用能成本提高,反映电力供需形势的“风向标”的现货市场又被扣上了“搞市场就是涨价”的不实标签。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无现货、不市场”经受住了时间的检验。业内人士赵某说:“通过前期试运行,打消了业内对‘现货威胁安全’的顾虑,也打消了‘现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猜忌。现货市场‘保供应、促消纳’作用日益凸显。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清洁能源科学布局、高效利用,建设电力现货市场是不二手段。”
从各省实践看,我国以省为实体起步建设现货市场,先试先行、百花齐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也存在不少共性问题。
上海电力大学智能电网技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谢敬东表示,由于各地对市场的理解不同,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市场风险防范能力的不足和对市场风险的担心,引发过度行使行政力的行为。“一些‘特殊的’行政管理目标,转化成为‘个性化’的市场建设需求,在市场运营中出现了预料之外的问题,甚至导致市场建设停滞。这些问题遏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导致市场规律失真。因此,补足短板、提升市场整体水平非常必要。《基本规则》加上近期启动的电力市场标准化建设就是两项具体措施。”
赵某坦言,当前存在几大共性问题。“电力市场体系不完整,省间协同机制,省级市场区域市场与国家市场的关系与衔接方式未明确;功能不完善,中长期和现货的关系没有理顺,无论是对中长期性质认识以及结算方式市场模式选择均不完善;辅助服务与现货的衔接、辅助服务的定价机制仍不统一,限价依据不清晰,主体不够繁荣存在过多边界;交易规则不统一,各地的交易规则、价格机制、技术标准不统一,省间结算规则还需完善;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
电力行业从业者席晋表示赞同,当前省间、省内市场均有多个交易品种并行,省内现货市场、省内辅助服务市场、区域辅助服务市场、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市场共同运行,时序衔接较为复杂,市场运行效率和效果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再者,新型主体的市场参与度仍然不足,比如储能、聚合商等,大多数试点省份没有建立让其单独参与的市场机制,再比如用户,当前大部分现货市场试点中,用户侧暂不参与交易,或者报量不报价,其身份只是价格接受者,无法反映自身价格承受能力,限制了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空间。
不论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与规范,还是对症下药打破计划向市场转型的藩篱,《基本规则》的出台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奠定了基础。
从0到1:既有重大突破也有博弈妥协
《基本规则》的定位在“基本”二字,设下线、补短板,目的是提高整体水平。从这个角度来看,《基本规则》从无到有、从0到1,具有重大意义。
电网企业工作人员张某表示,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现货市场建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在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基本规则可能出现偏离实际、无法落地执行的情况。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再总结经验提出基本规则更加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
《基本规则》共包含十二章内容以及附则,集各地长期以来的市场建设的经验,适用于集中式市场模式下省/区域现货市场,全面覆盖现货市场工作组织流程、关键市场机制以及重点管理内容,同时对我国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的诸多关键问题作了规范,减少了试错成本,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基础手册。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冯永晟看来,整体而言,《基本规则》的作用定位主要是指导更多地区推进现货启动,“扶”着其迈出第一步。“作为市场规则,其中的技术层面行为指导很多,可行选项不少,但市场经济关系似乎理得并不清晰。这个规则,其实是对现有市场建设水平和改革认识水平的一个集中反映,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各方的博弈。”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行版《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大区别:一是篇幅不同,由此前的十五个章节精简为十二个章节,发电成本调查、信用管理、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等内容被删除;二是更新调整,“电力现货市场中远期建设主要任务”“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两部分内容几乎全部更新,“推进优先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探索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交易品种”等内容被删除。
“都是吵出来的。”谈及为何如此调整,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基本规则》的优化空间集中在计划和市场的衔接上,也是主要的妥协内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其配套文件明确,“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市场间有序协调,在交易时序、市场准入、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冯永晟指出:“现在的现货市场建设目的是先让电价动起来,但动起来的模式的长期效应怎么样?坦白讲,我们基本没有把握,甚至没有研究。长期效应如何,取决于‘体系’的概念,以及竞争与规制的关系,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顶层设计的原因。体系的概念意味着市场规则要有一体化的考虑。因此,《基本规则》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在规则本身,不过,从内容体系中可以寻找线索。”
冯永晟指出了三个方面,一个是“衔接”部分。“遗憾的是,衔接部分基本没有体现出清晰思路,主要就是在现货市场与‘明确要改掉的部分’或‘仍要保持的部分’之间划了界限,而对于新建部分,规则几乎全无涉及。当然,这并不能苛求,这是一个规则,不是一个改革方案。比如,辅助服务怎么予以激励,是以市场方式还是以规制方式定价,按道理这是现货市场内在部分,政策上和理论上都面临一些讨论。但让人疑惑的是,《基本规则》没提定价、交易,先要求怎么优化,这似乎不是‘市场’规则的特征。再比如,《规则》针对长期容量投资,除‘衔接’外基本毫无思路,那么这种规则下的行为如何确保稳健性,现货与容量之间的互动对于现货运行的根本影响被严重忽视。”
“第二,《基本规则》不提监管,难道说《基本规则》默认的态度是要建设一个受严格管制的现货市场吗?第三,针对新能源进市场的机制,《基本规则》只字不提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冯永晟进一步指出。
赵某告诉记者,《基本规则》把大部分“非驴非马”的东西基本驱逐出去了,但妥协也显而易见。“一是调峰市场和现货并存,二是必开机组成立可靠性机组,三是辅助服务和容量市场的建设框架太粗,四是优先发用电计划和现货市场暂无衔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根据实践,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则,来限制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在市场衔接方面,谢敬东认为,例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需要在市场机制和资源禀赋之间进行匹配性设计,才能“好马配好鞍”,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这些思想在《基本规则》中尚未体现。
从1到N:既有不变规律也有顺势之变
如何完善《基本规则》?
谢敬东指出,《基本规则》还需要在“变”与“不变”中寻求平衡。“由于受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要求、新型电力系统的适应性要求、电力市场理论演变的实践要求等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电力市场规则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这是‘变’的部分。而《基本规则》需要在一段时期内指导电力市场建设实践,要求的是相对‘不变’。因此,《基本规则》落地的关键是在于如何监督落实,《基本规则》需要在找准市场演变规律和趋势的基础上,一是围绕《基本规则》的监管需要跟上,二是建立《基本规则》修订完善的闭环管理机制,总结经验、找出规律、找准时机、适时出台、相对固定、不断调整,避免沦为‘摆设’。”
深化建设现货市场,要尊重经济规律,市场设计注重明确经济关系。赵某指出,相较于我国较多的省间省内物理边界,以及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双轨问题导致的经济关系不明确出现的不平衡资金,国外多通过不同的形式促进明确的经济关系形成,比如跨区域间的摆渡交易,机制设计能够促进更经济的送受电计划,重视结算规则,完善的立法与监管等,这些值得我们学习。
聚焦到具体环节,赵某认为,一是促进省间关系的进一步明确,形成统一的省间结算规则并明确偏差责任及结算方式,进一步放开省间优先计划;二是进一步放开发电侧入市,通过工商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政府授权合约机制推动电源侧的全面入市,推动线损的市场化采购,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双轨变单轨,充分实现市场价格机制对省间省内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三是加强市场间的衔接,促进国家市场和区域市场、省级市场有序衔接、协同发展。促进规则、技术标准的统一,早日实现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成。
针对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衔接,席晋指出,考虑到国内现货试点市场上限价格较低,同时相关费用分摊难以向用户侧传导,为了适当补偿发电侧,主管部门选择了调峰和现货并存的模式。“但此并非长久之计,可考虑将调峰市场改成调峰容量市场,将‘电量’改成‘容量’,协调调峰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矛盾。”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基本规则》顺势之变的应有之义。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欧洲等电力市场中,信息披露机制已相对完善,已经到了防止信息过度披露而制定相应机制的阶段。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制机制处于起步期,信息披露不足所引起的诸多问题将影响市场的公平、有序开展,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对所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求越来越高,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亟待完善。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基本规则》发布实施,将推动我国电力市场运营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仍需要业内各方团结协作,加强电力现货市场顶层设计,助力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纵深扩展。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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