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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之名——新能源电站产品化的列报缺陷

2023-11-13 15:57来源:风电顺风耳作者:宋燕华关键词:风电投资风电财经风电资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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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站产品销售”这个生僻的名称悄然出现在金风科技、明阳智能的年报当中,并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当年明阳智能获得56.74亿元电站产品销售收入,贡献了18.5%的营业收入和20.5%的毛利。金风科技虽然仅确认了3.9亿元电站产品销售收入,但截至2023年6月底有46.6亿元电站产品存货待字闺中,占存货总额近1/3,预计将在2023-2024年陆续转让并计入营业收入。

(来源:微信公众号“风电顺风耳” 作者:宋燕华)

所谓电站产品销售,实质还是转让项目股权。历史长河当中,股权转让溢价一直是以股权溢价体现在投资收益科目。如今确认金额从股权差价扩大为资产总价,确认科目也从投资收益上移至营业收入,这样业务实质不变、列报方式改变的做法,对厂家业绩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但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明确的资产计量和收入确认原则,将无法对财报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监督,对盈利能力也会产生误判;对行业而言,如果没有充分的数据披露来识别和扣除特殊因素影响,也容易导致主机厂家之间重要财务指标缺乏可比性。

让人惊讶的是,面对上亿元的影响,主机厂家和审计师似乎都认为无需解释。两家公司2022年年报当中有关“电站产品销售”的描述惜字如金,合计均不超过400字。

何谓电站产品销售,还需借我一双慧眼。

凿壁偷“光”

其实,电站产品化并不是主机厂家的近期发明,光伏行业早已有之。国内资本市场针对这个业务最为详细的描述出现在2020年天合光能回归A股的招股书以及交易所三轮问询答复中。

根据天合光能的描述,首先,电站资产在具体项目公司层面仍然按照常规方式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在合并报表层面,拟投资的任何光伏电站在立项阶段均需明确持有意向,如决定建成后销售,则列入“存货”;如决定建成后持有,则列入“固定资产”。基于国内的政策要求,天合光能将政策规定限制转让的“领跑者”光伏电站和自有屋顶自发自用的光伏电站列为“固定资产”,其余大部分项目列为“存货”。截至2023年6月底,天合光能计入存货的光伏电站账面净额(扣除跌价准备后)为91.09亿元,计入固定资产的光伏电站净额(扣除折旧后)仅为4.69亿元。

后续项目转让时点,合并报表层面,计入固定资产的电站项目仍按照常规方式,以股权溢价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计入存货的电站项目,则以股权对价+项目公司对应负债(±其他调整事项)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以账面存货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什么转让方会有改变收益确认方式的想法?

最直接的主观原因是,这样做可以把利润表“做大做强”。

相同的一笔股权转让行为,在上述两种收益确认方式下对利润表的净额影响是基本相同的。但按照行业常见的初始负债结构(80%)计算,存货模式下,只要是溢价转让,确认的收入金额至少是股权对价的3-4倍以上,与股权溢价相比倍数还会更多。这一点对于IPO阶段需要良好的收入成长性的公司、以及内卷之下制造主业承压的公司来说都具有十足的吸引力。

2022年明阳智能首次确认了56.74亿元电站产品销售收入,推动了营业总收入从2021年的272.16亿元增长到307.48亿元,如扣除这一影响,总收入下降7.87%。业绩演示材料中,明阳将电站产品销售纳入“风机制造板块销售收入”板块,同比实现了12.81%的增长,如扣除这一影响,制造板块同比实为下降9.66%。

不过,明阳智能对电站产品销售的盈利数据披露是相对充分的,收入、成本构成、毛利率、所属板块均有描述,投资人可以就此还原业务影响,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相比,在2022年也确认了3.9亿元电站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风科技对这一业务的披露少之又少。年报全文仅在报表附录“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之“营业收入列示”部分披露了电站产品销售业务的收入金额一个数字,未披露成本、毛利、所属业务板块等其他信息。如果公司认为当前时点无需披露的原因是金额未达到重要性水平,那么在2023年中账面46.6亿元电站产品存货变现时如何披露,值得投资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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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站产品化到报表地产化

从客观方面来看,伴随行业发展,没有了国补束缚,建成后转让电站将成为很多开发商的常规业务甚至是主营业务。正如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的收入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只要准则允许、方法适当,将电站销售收入上移至主营业务确实具有合理性,否则会让利润表长期处于主营业务收入很小(如发电收入)、投资收益很大的扭曲现象。

历史上,每当上市新能源开发商转让项目确认投资收益时,总会被审计师和/或交易所质疑该笔收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这一点是很多公司的切肤之痛,而且这个分歧在首次发生项目股权转让时最难达成一致,因为上市公司难以证明在这一次之后确定性的存在下一次、下下次。

按照天合光能等机构的方案,项目转让收益是否是常规业务、是否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其实是从战略规划、项目立项时点就可以区分并形成证据的,无需在出具年报时点再去争辩。这一点值得后来者借鉴。

以电站销售为主业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正泰安能。

正泰安能采取了与天合光能基本一致的资产和收入确认原则。2021-2023年上半年,正泰安能户用电站销售金额从26亿元逐步扩大至116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从50.8%提高至84.4%。作为存货的电站产品占存货账面余额比例长期稳定在90%。户用电站销售对其来说是不折不扣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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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途之思

伴随新能源资产交易的活跃以及制造主业的利润下降,2023年以后,将有越来越多风电、光伏产业链公司把项目转让作为业务方向,并效仿同业按照存货和主营业务的方式确认资产和收益。

对于这样一项企业层级的创新,准则委员会等官方机构是不会出具专项指导文件的。上市公司、审计师、交易所只能参考既有准则去逐步摸索试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站产品化业务的进展明显走在了对应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研究的前面。

比如有如下几个问题就处于对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还没有清晰答案的状态:

首先,作为存货的电站产品如何进行减值测试?

针对这一问题,金风科技、明阳智能均只是笼统回答,存货中的电站产品采取个别计价,资产负债表日需进行减值测试,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跌价准备。

在IPO期间交易所第三轮审核问询答复中,天合光能的描述更为系统,表示会通过几个方式来确认可变现净值:首先如有转让协议或明确报价,按协议/报价确定;二是参考公司内部近期相近地区、相近规模、相近补贴电价的电站销售数据;三是参考同行业电站销售价格;四是根据市场普遍要求的内部收益率测算确定可变现净值。

这几条方案应该说已经描述得较为全面,但实操中仍然会遇到障碍。

首先,新能源电站已经开始了产品化,但尚未标准化。如果没有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其实很难找到跟拟评估项目在规模、发电小时、限电率、交易电价、补贴电价等方面综合起来具有可比性的近期案例,也就难以开展估值水平的线性折算。这一点对风电项目来说尤其如此。

另外,一个电站从持有至到期和转让角度的估值是存在差异的。在以国有和地方能源企业为主要收购方、以设备厂家为主要转让方的收购市场上,其实估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力影响。所谓市场普遍要求的收益率,未必是转让方准备谈判、能够成交的对手允许的收益率。

再如,既然叫做存货,按道理电站应该快速周转,但实际上可能天并不遂人意。电站存货不会因为持有时间长必然变成残滞冷背,但是会出现以出售为目的的存货长期存在报表上、持续形成发电收入的奇怪现象,这也是对会计准则既有定义和原则的挑战。另外假如受到市场影响,某些电站确认无法按照令人满意的价格转让(比如抢装期造价贵但没有进入补贴合规清单的项目),是否应该允许电站在存货和固定资产之间转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能转换几次?怎样做才可以达到客观反映、又不被滥用的目标?

电站销售先行者天合光能就接连遇到了这些问题。

天合光能回归A股是在2020年,电站销售对收入的主要贡献是在2018年的报表上,当年天合光能破天荒地转让940.62MW光伏电站、确认了57.3亿元收入(2016-2017年仅转让11.26MW和44.99MW)。客观上这反映了531政策出台后,新建光伏电站电价下行、存量项目收益的比较优势,因此资产交易活跃。主观上,预计这也是公司在上市期希望平滑营收、缓冲531前后行业出货量下降影响的措施。

此后,伴随双碳目标的推行和国际市场的开拓,天合光能制造主业实现飞跃,但电站销售业务却在冲高之后不见起色。

从存货量来看,天合光能持续新增电站存货,截至2023年6月底电站存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后)为91.09亿元,占存货总量的34.5%。但2020至2023年上半年,电站销售收入分别为0元、6.97亿元、4.30亿元和0元,占营业收入比例最高不过1.6%。通过将存货和销售收入数据对比可知,有部分2019年以前形成存货的电站已经在账面存在了3年半以上的时间。后续如何处理值得关注。

实际上,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天合光能分别计提了1.2和1.9亿元电站产品存货跌价准备。

此外,这个问题天合光能在IPO问询答复中介绍了一些美国经验。在美股上市期间,根据美国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惯例,天合光能将电站分为“build-to-sell”和“build-to-own”两类(对应上述我国会计准则下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分类)。不同的是,“build-to-sell”类型电站应明确存在一年内销售的预期,并网投运后、出售前无需计提折旧。在每个报告日,上市公司需重新评估“build-to-sell”分类的适当性。如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再有一年之内出售的可能,则应将重新分类至固定资产。但目前这个方法在国内准则下没有明确依据,上市公司也未见有披露案例。

1.png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电站产品销售必然会成为新能源行业尤其是设备厂家普遍开展的创新业务,但这种创新不应该是遮遮掩掩、把余地留给自己、把模糊留给投资者的变戏法。只要合法合规,会计确认和列报不是业务的束缚,只是对业务的反映,但需遵循严谨性、可比性、一贯性等原则。这方面,天合光能已经开了个好头,用自身实践为行业构建了一套基本操作指南,其他有意以此为长期业务的光伏制造商和主机厂家还需迎头赶上,加强研究、沟通与披露。让电站产品化,列报标准化,影响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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