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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30 09:52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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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负责编制零售合同范本,组织零售交易和合同备案。

5.3.3.披露零售市场交易信息。

5.3.4.组织协调因零售交易产生的争议。

6.交易品种

零售交易可按交易品种类型分为电能量、需求响应和绿电等零售交易。

6.1.电能量零售交易

电能量零售交易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根据电能量合同范本就电能量电费结算模式等合同关键信息进行商讨,签订合同形成电能量零售关系的交易行为。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联动价格、浮动费用和煤电联动等模式。

6.2.需求响应零售交易

需求响应交易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根据需求响应合同范本就需求响应结算模式等合同关键信息进行商讨,签订合同形成需求响应零售关系的交易行为。需求响应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考核费用之和、有效响应容量按月度结算综合价格和固定价格等模式计算收益。

6.3.绿电零售交易

绿电环境溢价电费由环境溢价合同电费和偏差电费等组成。其中合同电费可选择固定价格或与市场联动模式。

6.4.售电公司与用户开展上述零售交易、签订零售电子合同时,约定的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一个自然年,双方可按年、半年、季度或多月签订合同,最短不少于1个自然月。

6.5.每年四季度交易中心组织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次年电能量、绿电等零售合同。其他时间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自行协商签订零售合同。

6.6.电能量零售合同到期前,市场购电用户应及时完成次年、次季或次月零售合同签订。如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其电能量价格将按相关政策规则执行。

6.7.需求响应零售交易可根据电力系统供需情况,按照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时间开展。对于非自主参与次月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原则上须在当月24日前(含当日)完成需求响应零售合同签订。

7.交易实施

售电公司可在交易系统配置零售套餐,以挂牌、邀约交易方式或线下协商线上交易等流程与用户开展零售交易。

7.1.零售套餐配置

7.1.1.零售套餐由售电公司配置,配置时应遵循政策规则明确的零售结算模式参数标准。

7.1.2.挂牌交易时,套餐可根据用户用电类别、用户注册地等设定签约用户范围。市场主体采用邀约交易时,套餐按“一对一”方式发送至特定的签约用户。

7.1.3.售电公司配置套餐应设置零售合同有效期。套餐合同有效期以自然月为单位,有效期设定不得早于配置套餐操作的次月,不得晚于当年12月份。

7.1.4.售电公司配置套餐时应设置用户合同签署截止日,截止日不得跨月,明确用户在套餐下单后若干自然日内完成合同签署。

7.1.5.售电公司可根据年度交易、月度批发交易等时序安排,合理设置用户合同签署截止日,实现零售与批发电量匹配。原则上,售电公司所设置的年度零售交易签署期限不晚于批发侧年度交易截止日,月度零售交易合同签署期限不晚于月度交易需求申报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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