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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30 09:52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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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律管理

9.1.各市场主体应合规开展零售交易,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系统开展零售交易、签订零售合同。

(2)售电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误导用户,签订的纸质合同与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不一致。

(3)售电公司连续发布多个相似挂牌套餐,阻碍其他售电公司套餐展示。

(4)电力用户同时多家售电公司签订纸质合同,误导售电公司开展批发交易。

(5)电力用户签订合同后单方面恶意转移用电户号。

(6)市场主体已知晓零售无效交易情况,不配合处置以获取利益。

(7)影响零售市场公平、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其他情形。

(8)《广东电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市场规则制度明确的不良行为

9.2.由市场主体反馈、交易中心核实,以及有权机构依法认定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以下市场措施:

(1)下架零售套餐。

(2)关闭进行中的交易订单。

(3)取消零售合同登记。

(4)《广东电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市场规则制度明确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10.争议处理

10.1.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积极主动沟通,寻求友好协商解决。

10.2.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交易中心热线反馈争议问题,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沟通协调。如未能解决,争议提出方可继续向交易中心提交争议协调申请表及书面材料,交易中心将依情况召开现场或远程会议协调。

10.3.双方可根据零售合同,共同选择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任何一方均可依法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

10.4.双方的线下纸质合同与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不一致导致的争议。

10.5.市场主体应在交易过程中应及时保存交易过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记录、合同文本等资料,如发生争议时可将保存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11.其他

11.1.本细则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2.本细则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1.3.若广东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调整,则本细则相应内容按政府最新政策规则执行。

11.4.本细则印发实施后,原《广东电力市场零售合同登记及零售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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