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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30 09:52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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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零售用户在交易系统确认零售套餐、进入合同签订环节后,使用交易系统支持的第三方在线签章工具开展合同签订,通过法人人脸识别或打款验证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并加盖合同电子印章,完成零售合同签订。

8.1.4.零售用户应在套餐设置的签署时间内完成签署,若超期合同订单则自动关闭。

8.1.5.各市场主体应妥善使用签约过程中须用到的验证码(通过对公账户打款方式发送)、人脸识别等信息,勿配合或提供给其他方使用。

8.2.零售合同变更

8.2.1.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售电公司与用户需对零售合同进行变更的,双方应重新对零售结算模式等关键信息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在交易系统完成合同变更流程。

8.2.2.合同变更不能更改原合同有效期,变更条款适用于尚未开展结算的月份,已开展月度结算的月份不受变更影响。

8.2.3.如双方协商一致从当月起对零售结算模式进行变更,应在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零售合同变更操作,签订变更合同。交易中心将按变更后的合同开展当月及后续月份零售结算。

8.2.4.合同变更流程由一方在交易系统上发起,由另一方确认后进入合同签订环节,双方使用在线签章工具完成变更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原合同在变更合同指定日期生效后自动失效。

8.3.零售合同解除

8.3.1.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售电公司与用户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在交易系统完成零售合同解除流程,提前终止合同。

8.3.2.合同解除流程由一方在交易系统上发起,由另一方确认后进入解除协议签订环节,双方使用在线签章工具完成合同解除协议签订。解除协议加盖电子印章后从次月开始生效,解除当月继续按原合同开展结算。合同解除后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关系一并解除。

8.3.3.用户应在合同解除当月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如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其电能量价格将按相关市场政策规则执行。

8.4.无效交易

8.4.1.因异常情况导致双方零售交易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将视为无效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售电公司定制套餐时,其零售结算模式及结算参数设定不符合政策规则要求。

(2)交易双方实际签署及单位印章等信息与签署时的市场注册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及企业法人等)不一致情况。

(3)在签订过程中,因交易系统或第三方在线签章工具等问题,导致零售合同出现乱码、合同要素不全或单位印章缺失等情况。

(4)其他导致无效交易的特殊情况。

8.4.2.若发生无效交易,交易中心发现的将通过电话、短信或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相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主动发现的应及时反馈至交易中心。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及时采用合同变更、解除或重签等方式妥善处理。

8.4.3.对于市场主体未及时处理的无效交易,交易中心自发现日期取消合同登记,视同双方后续在交易系统未登记备案零售合同处置。

8.5.特殊情况登记

8.5.1.若因特殊情况导致电力用户无法在交易系统完成零售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操作,用户和售电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特殊情况登记申请,反馈法人无法完成线上流程等情况说明,提供双方按有效零售合同范本签订的纸质零售合同等证明资料。

8.5.2.收到合同登记申请及完整资料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提供的原因说明、纸质合同等资料,决定是否在交易系统登记双方签订的纸质零售合同,明确零售关系,固化零售结算模式,并及时将合同登记情况告知合同双方。

8.5.3.对于市场主体提交的特殊登记申请,如存在理由不充足、资料不齐全、纸质合同版本及参数错误等情况,交易中心不作合同登记。

8.5.4.对于已超过合同生效日期且符合特殊登记条件的纸质合同,自确认登记月份起形成零售关系,依照登记的合同开展零售结算。

8.5.5.对于不符合特殊登记条件的纸质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有关流程规定及时在交易系统在线完成零售交易和合同签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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