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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近日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绿色转型条例》是一部指导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促进法,同时也是一部综合法和基本法,旨在通过构建完善一套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发展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协同增效的原则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科技、商务、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教育、统计、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营造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良好社会氛围。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依法落实绿色转型的有关要求,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加快数字化转型,发挥绿色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数字化和绿色化,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承担绿色转型相关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等绿色低碳活动,自觉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动绿色转型领域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本市支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与绿色转型相关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
本市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绿色低碳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增强全社会共同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相关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绿色低碳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科普场馆等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
第九条 本市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优势,推动绿色技术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与绿色低碳相关的试点示范,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城、园区、社区等参与各类试点。
对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开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的合作。
本市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与相关省市加强协作,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本市对标国际绿色发展规则,加强绿色转型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全球绿色先进技术和关键环节与国内产业化优势对接融合,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推动更高水平国际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能源资源、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专项规划,明确绿色转型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绿色转型相关工程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能源消耗、建设用地、用水等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绿色转型的要求纳入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复合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励其他单位主动披露前述信息。
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转型领域相关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绿色转型领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和规则。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本市绿色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标识。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和计量等管理制度。
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评估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技术和产品。单位和个人自主采购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布并动态更新绿色技术目录,加强对绿色技术的组织推广应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第二十条 本市在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重点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二十一条 本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绿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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