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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绿证基础凭证作用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

2024-02-04 08:36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键词:绿证化石能源节能降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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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绿证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机制,并提出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等一系列举措,对支持各有关方面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对完善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和推动绿证交易应用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水平,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通知》落实党的二十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部署,明确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支持各地区通过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进一步拓展用能空间,并有效缓解部分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压力。

(二)有利于激发绿证市场需求潜力,扩大绿证市场交易规模。我国绿色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绿证市场受需求和应用场景不足等制约,交易规模有待提升。《通知》明确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将有利于激发绿证市场需求潜力,进一步扩大绿证交易规模,加强绿电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三)有利于拓展绿证应用范围,强化政策间衔接协调。《通知》明确了绿证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在产品碳足迹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场景和工作举措,将进一步拓展绿证应用范围,扩大绿证的影响力,加快绿证与电、碳等市场的协同,推动绿色电力市场建设。

二、《通知》进一步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

(一)充分发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作用,明确将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落实可再生能源、核电等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加强绿证与能耗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绿证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

(二)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区分跨省可再生能源物理交易电量和绿证交易电量,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计算。考虑到绿证核发全覆盖还需要一个过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核算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时,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此外,为避免可再生能源重复计算,《通知》对跨省绿证交易电量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作了明确区分。

(三)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导向,明确各地区绿证交易电量抵扣上限。为督促指导各地区不放松节能日常管理,持续抓好节能工作,《通知》设置了可再生能源抵扣上限,明确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三、《通知》进一步完善绿证制度体系,丰富绿证应用场景

(一)推动落实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提出扩大绿证交易范围和规范绿证交易制度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快绿证核发。明确到2024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国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分布式项目建档立卡规模进一步提升。二是扩大交易范围。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要求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三是规范交易制度。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场,支持绿证供需省份之间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间协议锁定跨省绿证交易规模。

(二)推动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激发绿证市场需求潜力。一是健全绿电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基于绿证的绿电消费认证机制,强化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理中的绿证应用,并纳入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与碳排放管理有关制度衔接。推动绿证纳入地方、行业企业、公共机构和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以及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国家标准。研究核算不同应用场景下扣除绿证的修正电网排放因子。三是加强绿证国际国内互认。通过多边国际交流、积极宣介、加快建立相关国际标准等方式,提高中国绿证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推动绿证国际互认。

总体看,《通知》是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有效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的重要文件。下一步,通过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将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作者:李琼慧 国网能源研究院新能源所所长;张晓萱 国网能源研究院企业战略所副所长;马云高 国网公司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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