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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海上风电安全!这一地正式发文

2024-02-21 13:23来源: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键词:海上风电风电建设风电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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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运维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海上交通安全专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船舶准入、退出制度;

(二)运输船舶动态报告制度;

(三)出海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制度;

(四)航次检查制度;

(五)安全例会制度;

(六)专用航标维护管理制度;

(七)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

(八)船舶及承包商人员清退制度等。

第五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海上发生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船舶和人员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向就近海(水)上搜救中心以及单位岸基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制定海上风电场施工及运维期海洋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施工、运维船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规范船舶、人员行为,防止施工、运维船舶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确保施工、运维船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当为海上风机以及升压站配备应急物品,满足在恶劣天气、海况等条件下出海人员的应急需求。

第五十四条 进行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运维等活动时,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海上风电场区渔船、运输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运维、施工单位建立智能化运维管理系统,采用数字化手段对海上风电场运行环境、作业船舶和平台、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管理,并报备到海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确保施工和运维安全。

第五章 涉网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海上风电场设备的参数选择、涉网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等,应与所接入电网相协调,性能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五十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具备一次调频能力、快速调压能力、有功功率控制和无功电压调节能力,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十八条海上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原则上应与同步发电机组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一致。海上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其性能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相关要求。

第五十九条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地区的海上风电场应根据接入电网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

第六十条海上风电场应于并网前应提交适用于调度机构仿真计算的风电机组、无功补偿装置的机电暂态、电磁暂态仿真模型,并经实测数据或半实物仿真的验证。当海上风电场发生容量变更、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并网测试和仿真建模结果的,应重新测试和评价。

第六十一条海上风电场应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十二条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第六十三条海上风电场应于并网前完成风电机组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并网检测,于全部风机或光伏发电单元投产后应完成场站现场测试与性能验证。

第六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船舶管理

第六十四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纳入建设、施工、运维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六十五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起重船、风机安装平台、敷缆船等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应当配备具有一定风电施工经验的持证船员,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船员满足航行、作业值班以及应急处置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供受油作业,作业前应向海事部门办理报告等相关手续,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运维船舶应设置集污舱柜收集生活污水,在距领海基线向外3海里以内应禁止排放入海,在距领海基线向外3至12海里应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并做好文书记录,如不能满足打碎消毒要求应禁止排放入海。

第六十七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在进出风电场水域前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等有效手段,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船船员、风电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及作业动态等相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正常开启,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并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值守。

第六十九条除参与应急处置、执行公务、运行维护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上施工作业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海上风电场水域;海洋牧场、旅游观光等与海上风电场有关的船舶确需进入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过往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水域附近时,应当加强瞭望,安全谨慎驾驶,如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尽量远离海上风电场水域,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第七十一条禁止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超载、超抗风等级或者超能见度标准航行。

第七十二条 海上风电场运营期间,运维船舶需要夜间载运人员航行的,应当满足法定夜间航行安全要求。

第七十三条项目建设、运维所用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应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书(其中涉及船级社入级的,同时也应满足船级社持证要求),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种类从事相关施工作业,不得混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舶资质和船员资质的审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其中:船舶需取得海事、船检、CCS等单位签发的船舶资质证书,并检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自航船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进行船员强制性配备,船员持证情况需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非自航船船员需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证书。同时,建立船舶登记报告制度,施工、运输船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要提前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关规定,通过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方式组织做好船舶设备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船舶关键性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动力装置、吊装设备、各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等。要做好吊机、打桩锤及其他安装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合理控制机械作业时间,不得疲劳作业、超负荷作业。

第七十六条 建立船舶调度机制,明确调度管理流程,合理编排船舶出海计划,建立详细的船舶、人员出海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出海船舶应当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配备AIS并保持开启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应号灯号型,保持高频值守。同时,应遵守各项禁航限航规定,禁止船舶超定额载客、冒雾、超抗风等级航行。除紧急情况,船舶夜间不得载运人员出海。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运维、施工单位采用数字化手段进行船舶管控,作业船舶上配备监控摄像头,在防台避台期间将作业船舶MMSI码与视频流地址等信息报备至海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确保船舶100%真撤离。

第七十七条施工作业船舶上特种设备执行严格的管理标准,施工单位作业船舶上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证标志,存放符合存放标准,专人使用,专人回收,专人看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指挥、监护,作业周围设警戒线,存在交叉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业主单位应对作业统一管理协调。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七十八条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需按要求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是指在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期间承担日常管理、技术服务、施工作业任务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厂商维修保养人员以及具体从事设备搬运、安装、敷设等操作的施工作业人员等。

第八十条业主单位应组织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船员、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要求。

第八十一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运维的出海人员应当按照船员、风电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培训、动态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提前统计出海人员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对一些急性病症人员尽量避免出海。

第八十二条参与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确保船上的船员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各类应急操作,掌握风电场附近水域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变化情况。

第八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受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九字方针,保证在风电机组轮毂内、叶片内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十四条临时性出海人员应当了解出海基本安全须知、安全信息标志等,熟悉必要的海上救生和应急行动等。应当进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等手段提前了解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八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做好出海人员登记管理,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业主单位应系统掌握出海人员动态,严禁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海上单独作业。

第八十六条作业人员出海时必须检查和佩带好相关救护、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带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运维、施工单位采用数字化手段(如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定位)进行人员管控。对出海人员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在施工作业、防台避台期间将人员台账信息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海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确保人员100%真撤离。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七条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运维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八十八条 业主、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风电交通安全保障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员落水应急预案;

(二)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三)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应急预案;

(四)船舶倾斜、船舶及作业平台失控、有沉没危险时的应急预案;

(五)恶劣天气及海况应急预案;

(六)船舶及作业平台油污应急处置预案;

(七)应急通信、医疗、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八)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九)船舶触碰风电设施应急预案

(十)专用航标故障应急抢修和应急恢复预案;

(十一)防台应急预案。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建设及运维企业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发生涉及船舶、作业平台、人员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并将险情情况及时报告风电场所在水域对应的海上搜救中心和属地政府。

第八十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施工、运维单位宜与相邻施工、运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第九十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维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九十一条 海上风电业主(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运维作业等单位以及船舶及其公司,严格执行省、市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指令,保证海上风电施工和运维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所有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所有海上风电施工平台(所有在我市海域从事风电作业的固定式海上平台、浮式海上平台以及非自航船舶)人员100%安全撤离。

当省防总启动防风Ⅳ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按照省防总划定的区域和时间节点,严格执行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措施;当省防总未启动防风应急响应,但市三防指挥部启动Ⅳ级及以上防风应急响应时,必须按本级三防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和时间节点,严格执行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措施。

第九十二条建设项目应结合我省台风的特点,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防台应急预案。台风来临前,及时组织做好船舶、人员撤离,并对现场设施进行加固;台风期间,按照《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风电水域险情应急预案》《珠海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及项目应急预案要求,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台风过后,组织项目开展复工前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九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应急、能源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九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编制船舶及施工现场火灾防范工作指引,组织做好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动火作业前,应履行审批许可手续,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船舶和海上作业平台应设置消防、防雷措施,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在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加强火灾源头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需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依法向相关机构申请海上构筑物消防验收。

第九十五条项目并网发电前需及时办理消防、防雷及电气二次保护系统等验收手续;项目调试工作应执行“两票三制”操作管理流程和《南方电网公司反事故措施》(最新版)要求,合理安排调试工序,尽量杜绝交叉作业,如有交叉作业应采取可靠隔离管控措施;项目并网发电需取得电网调度部门审批。

第九十六条项目安全应急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应进行安全应急设施专项验收。

第九十七条业主(建设)单位应建设海上风电安全与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天气预报、雷达监控、红外线检测、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等,并接入工程建设情况、海域情况、安全监测、应急资源、应急预案、人员和船舶定位、气象海情等基础数据。同时做好与政府在重大风险事故预警、气象预报、安全应急响应方面的协调对接,加强数据共享,提高预报准确性和应急救援效率。

第九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部门、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

第九十九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工作动态、建设进度等情况;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项目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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