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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海上风电安全!这一地正式发文

2024-02-21 13:23来源: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键词:海上风电风电建设风电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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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属地政府对本辖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本级海上风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协同机制,对可能引发的海上风电突发事件处置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统筹调度本辖区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资、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力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辖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全面落实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建设、运维、应急全流程安全管理责任。特别要加强海上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进属地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和装备建设。

第一百零一条 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海上风电企业以及后续新建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严格落实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辖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严防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第一百零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海上风电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安全工作指引。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区能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要求;负责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时下达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要求,配合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做好涉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海上风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分局要依法严格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选址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行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能,负责组织本系统专业救助力量参与风电水域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使涉海执法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海上风电项目的海域使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巡查,警示、提醒过往渔船避免在海上风电项目区域捕捞作业;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参与海上风电事故救援。

第一百零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各区做好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依职责参与海岛海域船舶火灾扑救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珠海海事局、广州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等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做好管辖海域内海上风电建设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通航安全监管;定期组织评估本辖区海上风电项目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指导督促海上风电施工船舶采取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负责加强商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依法做好管辖海域内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通航安全管理和许可;警示、提醒商业船舶误入海上风电场;履行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参与搜救责任内海上风电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风电水域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由发改、能源部门依法履行海上风电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由珠海海事局履行海上风电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在台风期间督促落实防风措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发改、海事部门落实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者船舶违法行为等,均可向珠海海事局、广州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等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未落实相关防风工作要求造成灾害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风险隐患整治不力的企业,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今后有关资源配置和新增项目核准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指引相关用语含义:

(一)海上风电场水域,是指海上风电场外围风机包围海域及其外延500米的海域范围。

(二)船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三)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是指在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期间承担日常管理、技术服务、施工作业任务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厂商维修保养人员以及具体从事设备搬运、安装、敷设等操作的施工作业人员等。

(四)临时性出海人员,是指除船员和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以外,不承担海上风电施工、运维等日常操作任务的临时性前往海上风电场的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在同一海上风电场十二个月内出海工作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出海时间通常不超过3天。

(五)运维船舶,是指运维单位对海上风电实施维护作业期间所使用的船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新的强制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范、办法、通知等文件正式实施后,需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本指引未明确之处,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属地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事项清单

本指引参考文件如下: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

(五)《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

(七)《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台风新业态防台风工作指导意见》(国汛办〔2023〕4号)

(八)《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2〕97号);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72号)

(十)国家能源局《2023年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十一)《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4号);

(十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72号

(十三)《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

(十四)《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建设安全指引6》

(十五)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 应急管理厅 国资委 能源局 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海事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安办〔2022〕190号)

(十六)《广东省防汛防寒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台风新业态防台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防办〔2023〕81号)

(十七)广东省防汛防寒防风总指挥部《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指引(暂行)》

(十八)广东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十九)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场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海通航〔2022〕40号)

(二十)《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风电水域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海救〔2022〕3号)

(二十一)《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风电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的通知》(粤安办〔2022〕5号)

(二十二)珠海市防汛防寒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省防总转发国防总办《关于加强海上台风新业态防台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9月26日)

(二十三)《关于明确新能源场站涉网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广电调控〔2022〕57号)

(二十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二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六)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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