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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氢能网获悉,6月4日,上海市经信委官网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图、2023年分配结果”。本次公示的补贴资金包含燃料电车整车、燃料电池车示范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燃料电池公交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以及示范应用支撑服务七大领域,补贴资金总额为17263.2万元。
详情如下: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及 操作流程图、2023年分配结果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范〔2021〕10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和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以及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示范应用支撑服务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专项资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支持政策相关安排,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专项资金的统筹和计划下达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各相关区政府结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细化支持举措,落实配套资金,推动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专项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组成。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在示范城市群示范期考核合格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后,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在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获得市级奖励的区,按照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总体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用牵引,产研并重。以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为牵引,支持关键零部件研发攻关,鼓励整车可持续应用,推动产品创新和产业化。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推动产业向基础扎实、配套完善、优势明显的地区聚集,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统筹规划、综合评价。统筹各年度各类型车辆推广计划,设立技术、应用和运营等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四)适时评估,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技术进步迭代、企业推广计划、示范应用效果等因素,适时调整车辆推广计划及技术评价体系。
第五条(支持领域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整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及本市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营。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符合本市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关键零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支持。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每座加氢站支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六)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运营。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支持。其中,2021年度支持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支持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支持标准为10元/公斤。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七)示范应用支撑服务。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通过信息化方式保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有关要求,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建立上海市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市级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的年度考核后,按照此次考核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审定后给予市级平台运营主体奖励资金。
第六条(申报流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相关规划,适时编制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领域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官网等发布。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提出项目申报。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对申报的整车示范应用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进行综合评定,对拟支持的项目公示后,对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节点抽查、评估等工作。
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流程,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要求执行。
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项目申报流程按照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
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1)中央奖励资金,在本市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后,市财政局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及时下达至各相关区,各相关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拨付;
(2)市级奖励资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级奖励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将市级奖励资金需求纳入年度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市财政局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
(3)区级配套资金,相关区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按照比例安排年度区级配套资金预算。相关区应当及时足额将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和本区配套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将奖励资金转拨付至相关参与单位。
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的奖励资金,相关区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安排年度预算,并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单位。
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示范应用支撑服务奖励资金,由市级平台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其纳入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对市专项资金支持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相关区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相关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实施和市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绩效管理,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专项资金的区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第九条(绩效自评)
为做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评价,确保示范应用工作有序推进,相关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区财政局应当于每个示范年度结束后15日内,对本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相关领域示范应用情况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惩戒机制)
市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执行不力或者未按照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暂停一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目标,最终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支持资金,2年内项目单位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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