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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售电公司功能与定位的思考

2024-08-30 13:1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曹亮 孙正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市场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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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对售电公司未来的功能和定位进行探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曹亮 孙正)

一、民营资本售电公司

需求端的用户数量、用电体量始终是售电公司的核心资源,但用户也恰恰是流动性很强的群体,因为电力接入是电网提供的同质服务,用户选择售电公司时的唯一逻辑就是谁给的综合电价更低,这是一个充分内卷的市场,无法像社交app那样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

对于电力电量供大于求的省份,民营售电公司还可以通过所掌握的用户用电体量与发电企业在批发市场上议价(在电力供不应求的东部、南方用电大省议价则相对困难),同时通过对代理电量曲线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和零售套餐的精益化设计,最大限度挖掘零售端和批发侧的度电价差,这也是个很考验技术的活儿,民营企业在这方面有更多的动力、更灵活的机制来表现的更好。

不同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的功能定位(后面会分别谈到),从某种角度来说,民营企业售电公司其实是售电市场上的“狼群”,起着倒逼全社会提升售电服务能力的重要作用。但凡还有价值高地和服务洼地,追逐电量基数进而扩大利润总额的基本赢利逻辑,都会驱使民营售电企业去攻城略地。

再来谈民营售电公司的获利模式。排在首位的,也是民营售电公司的利润基本盘,在当下还源于售电价差。不管是零售套餐设计,还是固定服务费模式,本身都是战术层面的机动,不改变追逐价差的核心目标。二是用户增值服务,例如在用户侧配置储能,除通过移峰填谷降低用户电费(本质是优化了用户在电力市场不同电价时段的电量消费比例)之外,储能本身也是售电公司降低偏差考核风险的有力抓手。还可以通过在用户侧推广精准负荷控制装置,以保障安全生产为前提、降低用户电费为目标,成为用户的能源管家。三是基于批量用户用电数据耦合的价值挖掘。如以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身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当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都是属于点缀性的收益,只能说聊胜于无吧。

二、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

上面提到的民营售电公司的所有业务,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都可以做,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的核心功能和定位,其实是发电企业的线上“门店”,摆在“门店”货架上的零售电力商品,可以认为通过与用户的中长期合约形成了相对确定的零售“价格标签”,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于自身电站所发出电量的价格保障,举一个例子:如果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用户群签定的年度合约电价是0.4元/千瓦时,合约总电量是20亿千瓦时,这就意味着发电企业有20亿发电量的收益是确定的(20亿千瓦时*0.4元/千瓦时=8亿元)。

如果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签约用户群的所需电量远大于自有电站的发电能力,则可以极大地降低电站因为电量超发而暴露在现货低电价、负电价的风险,电站超发的这部分电量都可以由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全额买入。

需要解释的是:在电力市场上,即使是同一个发电企业(母公司)所属的电站(子公司)和售电公司(子公司),也是两个独立的交易主体。在低电价、负电价时,只是电站的收益少了,但这部分少了的收益已被全额转移到了企业旗下的售电公司,因为:对于电站和售电公司的母公司(发电企业)而言,它所生产出来的每度电,都是以相对确定的价格卖给了签约用户。

在“追求确定性收益”的逻辑驱使下,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就要随着企业电站数量、发电量的增长,尽可能多的扩大签约用户群体,用这种方式有效应对现货市场的低电价(负电价)风险。

相比之下,当签约用户用电量远大于自身发电量时,对于发电企业而言,更影响收益的反而是现货市场高电价,因为这往往表明自身电站未能按照预测发出足额电量,需要在现货市场购买高价电来向售电公司履约,从而降低了发电企业的整体收益。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相同时间段,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签约售电量>发电企业电站发电能力时,现货低电价、负电价对发电企业收益形成正贡献,因为售电公司除了全额购入企业自有电站电量外,还可以从其他企业所属电站买到低价电履约;相应的,在电站欠发,现货市场高电价时,电站主体需要购买高价电履约,对发电企业整体收益形成负贡献。

(2)相同时间段,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签约售电量<发电企业电站发电能力时,现货低电价、负电价对发电企业收益形成负贡献,因为这部分现货电量只能低价或负价外流,变成其他售电公司的超额利润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其首要功能是保障企业所属电站全部发电量的收益,至于价差套利,那才是“搂草打兔子”,属于锦上添花了。

三、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我国的用电类型共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用电等三个大类,上面讲述的民营企业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都主要服务于工商业用户。

从我国制度的顶层设计来看,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明确指出:“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保持价格稳定”,“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文进一步强调:“电网企业要落实809号文件要求,保障代理购电制度平稳运行,确保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基本稳定”。这两个顶层设计文件为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的职能和定位进行了清晰界定,即作为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的保障性、兜底性售电公司,主要履行社会责任。

从客观现状来看,电网企业在为社会新增工商业用户提供过渡阶段的代理购电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此外,还承担了总体量不少、分布呈现小多散杂特征的中小企业和380V低压用户的代理购电服务。

(注:本文为投稿,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曹亮 孙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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