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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昆明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及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供电企业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
详情如下:
关于《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
《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联合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0年以来,云南省用于规范指导供用电管理秩序的“三条例一办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均颁布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力行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需求。电网项目建设主要存在土地征转手续办理周期长、主城区政府配套电力通道建设缓慢、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程序不明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不清晰等问题日益凸显,制约地方能源发展。此次《办法》的制定,着眼于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需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维护正常供电秩序、强化供电管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供电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的需求,从昆明市电力发展的工作实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全市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办法》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了《民法典》《电力法》《供用电管理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等供用电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做好《办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使其与相关政策法规在实现有机统一、功能互补、深度协调。
二是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供用电管理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紧盯用电业务办理的“堵点”、人民群众反映的“痛点”、供电服务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找准问题的根源与关键,精准施策,确保《办法》能够有效指导业务实践。
三是公平公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逐条论证、谨慎调整,明晰供用电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矛盾争议和误解,确保供用电双方利益平衡。
四是与时俱进。分析供用电管理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将电力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及近年来供用电管理方面成熟的实践经验融入《办法》当中,实现制度文本的与时俱进。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附则等五章,共五十三条。为了让有关单位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总体职责进行明确。《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属地政府确定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管理工作,受市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共18条,主要对《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供电设施的用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供电企业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修编《电力专项规划》。同时,《办法》明确提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塔(杆)基础用地不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使用权证;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共10条,主要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以及电力设施权责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避让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规定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或者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确定供受电设施管理与保护责任范围;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共17条,主要对供电企业、电力主管部门、用电用户在供用电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办法》中的专有名词以及《办法》有效期进行说明。《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工信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 实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昆明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规范供用电行为,推动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 年8 月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 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属地政府确定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管理工作,受市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向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用户安全稳定供电,并提高电网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六条 用户应当安全、节约、计划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供电企业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电力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查核对。
第八条 电力专项规划应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内容,划定供电设施规划控制区范围,并预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通信设施、储能设施、分布式发电等新型设施设备的接电并网条件。
第九条 因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可能导致供电设施用地或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过程中或上报同级规划委员会前,应当充分征求辖区电力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修编电力专项规划。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电力线路规划建设时应统筹考虑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工作,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建设工作应与电力线路山火防控有效融合。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布局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符合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和规划,不得破坏其自然生态或者景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避让的,供电企业应当做好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线选址唯一性、不可避让性论证及生态环境影响论证评价和调整范围等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工作,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用地,采用用地储备和单独征收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供电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对国土空间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进行传导,对变电站、配电站等有用地需求的供电设施做空间保障,并按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
第十二条 属地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供电设施,保障乡村发展用电需求。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老旧小区的用电保障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保障供电设施建设用地。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供电设施增加用电容量的,应当在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对供电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安排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第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跨越房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供电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需明确处置方、处置要求、后续处置和费用补偿等问题。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必须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塔(杆)基础用地不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使用权证。在不改变原有管线路由、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既有管线进行更新、维护的,免于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符合条件的高压供电设施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管理范围。对用于应急、备灾、抢险,或省、市政府发文明确解决重大电网风险、保障电力供应等的重大项目,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加快用地、林业、挖掘等行政审批进度。供电企业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按电力专项规划同步配建电缆管沟,并确保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属地政府负责电缆管沟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气部分投资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沟建设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完善。
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电缆管沟,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各级住建部门应予以监督。电缆管沟建成并经供电企业确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结算报审,并将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对电缆管沟及害井盖等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线路业主单位限时完成对既有架空线路入地、拆旧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电力设施应当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配套电力设施建成后,鼓励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供电企业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的销售现场公示建设范围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置情况,对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外及周边的高压等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及时配合公示。
第十八条 加强配电设施防洪防涝风险管控,提升配电设施防灾抗灾能力,规范变电站、配电站选址,易积水、低洼区域不宜设置配电室。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重要用户的配电室应严格落实防水排涝安全措施。
新建住宅小区的专用配电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在地下负一层,但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配电室的措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专用配电室设置在地下的,业主单位应配置充足的强排设备。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等设备的充换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条件。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有关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投资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维护管理工作。公共充电桩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配套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住建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配套供配电设施),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取得供电部门的正式供电相关意见,且正式供电已接入。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居民用电,住宅小区(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区)用户资产供配电设施鼓励移交供电企业负责专业运维、管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应包括供配电设施改造,设置“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供配电设施鼓励移交供电企业负责专业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及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供电企业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
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的产权人应当遵守并网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并对其产权设施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在并网运行过程中,未与供电企业协商一致的,不得私自增加、改造有关设备设施或改变有关技术性能参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用户投资建设多元化新型储能项目,结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避让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规定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飞无人机,但因农业、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环保、测绘、能源等作业确需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或者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确定供受电设施管理与保护责任范围。产权归属不明且双方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相关各方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先后的,由双方就防护措施、补偿条件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补偿标准按照国家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及电力设施巡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用电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整改意见的用户应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由该用户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对各自产权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安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管沟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由供电部门负责。
专变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配备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气工作人员,产权分界点安装具备故障隔离功能的装置,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因设备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鼓励金融机构为专变用户提升装备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鼓励专变用户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用电安全风险转移和兜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做好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工作。
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制止危害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行为。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管沟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使用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前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损、移动、拆除或采取其他方式破坏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排放、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在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器具通行或者检修,并应当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和滑坡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投产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或自然生长的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属人依法及时排除妨碍,有关权属人应当在告知范围内依法进行修剪、砍伐。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存在植物安全隐患时,电力建设单位或植物权属人应该按照《昆明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后方可采伐。
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未与供电企业沟通,其他非电力线路不得擅自寄挂在归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电力线路杆塔上,切实消除私接乱拉、借杆架线等违规行为。
未经供电企业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产权归属电网企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地下电缆通道,若发现通信线缆产权单位未经许可随意附挂通信线缆及安装设备的,将视为违规非法附挂,由供电企业组织开展统一移除处理。
线缆产权单位私自附挂线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除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电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公示用电政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运用互联网线上渠道、智能计量装置等技术手段,提供线上用电业务办理、远程抄表计费服务;
(三)根据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
(四)制订重大活动供电保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划分,保障电力供应;
(五)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六)供电企业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用户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报告属地电力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七)配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价执行检查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变更用电,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等设施,构成违约用电、窃电的将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布式光伏等申请接入电网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保障电网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和延伸电网投资界面,减省用户用电报装环节、时间、成本。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服务期限,完成电力配套工程建设、送电等服务。因用户自身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供电企业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开受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用电报装环节严格把关,其余20千伏及以下项目按照规定优化整合相关环节。
电能质量敏感及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用户,在申请报装时应提前告知供电企业相关需求,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以及户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具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设施、用电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网安全运行的,用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四十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序用电、负荷管理、需求响应等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供电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用户应当参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环节分类管理生产、生活等用电负荷,实现灵活可调节负荷单独接线,提高负荷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方案、事故限电序位表,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用户公开。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的,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紧急状态除外。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错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交房前,开发商应当配合向供电企业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用电信息,供电企业应当确认信息并完成系统建档,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接火送电。
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供用电关系。涉及建筑物配套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专用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变更一并进行约定。
第四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计量失准时,供电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但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对计量装置故障、计量错误、电价执行不规范等造成的电量电费偏差,供电企业应科学合理计算,并与用户协商解决电费退补事宜。退补期间,用户应当先缴纳已发行电费,供电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补。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停电决定的,应当明确停电依据、对象、起始时间、范围等内容,将书面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按规定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后,方可实施。中
断供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恢复供电。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费用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物业服务人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电,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由属地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住建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第四十八条 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行业分类的,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市级电力主管部门,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认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重要电力用户档案。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范配置多路电源、应急电源以及快速接入装置等应急设施和装备,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执行突发停电应急措施。紧急状态下,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不能保证保安负荷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及时提供支援。
第四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多渠道公开供电服务热线并保障持续畅通,每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涉及投诉事宜的,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五十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违约及窃电、拖欠电费、扰乱用电秩序等行为依法实施电力信用评级,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义
供电企业:是指依法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一定区域从事电力供应和电网运营活动的企业。
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或者转供电合同,以及虽未订立合同但直接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主体,但不包括专变用户用电区域内的终端用电人。
专变用户:是指以自行投资、安装并由其专用的变压器接电用电的用户。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企业及用户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配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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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6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公布2024年度全省供电企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特色亮点工作情况。其中包括,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基于“节能降碳”理念的园区共享空压站能效提升应用实践”。具体做法为跳出传统业务领域,服务企业做好工业通用用能设备能效提升,通过采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供电价格及服务收费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本办法所称供电主体包括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供电企业、转供电主体等。公示的用电价格及收费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供电企业月度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
为进一步提升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工作部署,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赴嘉兴开展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浙江能源监管办严格按照供电可靠性核查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制定现场核查方案,明确了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核查时间、核查内容、核查方法以及相关要求。现场核查中,核查组全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
受冷空气影响,近日,甘肃省出现持续降温、降雪天气。全省共81个县区出现降雪,陇中和陇东北部出现大到暴雪,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6至8摄氏度,其中酒泉、张掖、定西及甘南等市州局地气温降幅达8摄氏度以上。12月13日,全省用电量达5.28亿千瓦时,为今年入冬以来最高。截至目前,甘肃电网整体运行平稳,
为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于11月19日-29日组织开展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工作,核查中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赤峰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包含电气工程(线路、断路器、计量装置等)费用和土建工程(线路通道、电缆沟渠、管廊等)费用,不包含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北能源监管局通报2024年10月份12398热线投诉举报办理情况,投诉举报事项中,电力类63件,占95.45%;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3件,占4.55%。其中典型事例中提到,冀北唐山群众反映其执行电价变更,供电企业未提前告知。经调查,反映事项属实。经核实,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传播道德故事,推动道德实践,汇聚道德力量,形成道德风尚,最近,盐城阜宁县供电公司组织开展“光耀新程奋进75载”主题道德讲堂活动,积极营造学习、崇尚、争当道德模范的良好氛围。一直以来,盐城阜宁县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丽水市2025年将完成能源领域投资100亿元,新增抽水蓄能装机15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49万千瓦,投产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189公里、变电容量20万千伏安,保障全社会用电量180亿千瓦时以上,天然气消费量4亿方以上,“十四五”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3.5%。据了解,2024年,丽水市完
近日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获悉,截至2月19日,新一代配电网多环网系统保护和自愈装置在电网投运数量已达3000套,新型配电网高可靠保护技术正为居民安全稳定用电提供支撑。随着新能源电源的规模化接入以及用电负荷愈发密集,配电网供电路径规划和建设日益多元化,配电网拓扑结构由单向辐射型简
2月13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钢铁集团”)的生产园区内机械飞转,轰鸣声不绝于耳。灵活舞动的机械臂,空中吊运的天车,一条条轧钢生产线高效运行着。工人们在冶炼区、加工区、运输区等各区域穿梭,将生产好的钢板和不锈钢卷,吊装上车外运发货,整个厂区一片
2月11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省级配网故障分析系统发出告警:射阳县某重要民生客户线路20号至23号杆之间发生缺相故障。根据警告,运维人员赴现场排查,发现因线路线夹脱落引发故障,立即处置后避免了故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是国网江苏电力应用缺相故障定位功能模块识别定位缺相故障
开栏语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各行各业陆续按下复工复产“快进键”。希冀“电启新程”专栏今日上线,将聚焦电网在复工复产中的坚实保障、创新举措与暖心服务。带你感受从工厂车间到田间地头,电力始终相伴。春节的喜庆氛围尚未完全散去,承德的企业已纷纷开启复工复产的忙碌模式。在这个关键时期,国网承
2025年春节假期(1月28日—2月4日),广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供应有序,广东全社会用电量79.44亿千瓦时,比去年春节农历假期(2月10日—17日)同比增长5.89%。其中,铁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用电量平均同比增长近7%;全省最高负荷6549万千瓦(2月4日),同比增长10.4%。广东温暖宜人的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6日,广东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探索设立智算中心能耗指标资源池,强化智算中心负荷需求核定和绿色能源供给,支持企业、运营商等新建、改建智算中心。高水平建设人工智能算力服务
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八,记者从公司相关部门了解到,春节期间,冀北电网运行平稳,电力供应充足可靠,信息通信和网络安全一切正常,供电服务优质到位,城乡居民及重要用户供电正常,公司圆满完成春节假期保电任务。春节假期,冀北电网最大负荷2432万千瓦,风电最大出力1674万千瓦,光伏最大出力1898万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1月24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印发《2024年上海市迎峰度冬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沪经信运〔2025〕5号),其中提到,2024年迎峰度冬电力供需形势分析:1.负荷预测今冬常年平均天气条件下,预计最高用电负荷3550万千瓦;若出现持续极端天气,预计最高可达3700万千瓦,较冬季历史
1月27日,在湖北随县万和镇的220千伏季梁变电站内,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州供电公司运维人员周明、申涛对220千伏万季线间隔设备进行巡视,排查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万泰光伏电站正常上网。春节前夕,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全力保障春节期间新能源高效利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一抹绿”。随县
近日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了解到,2024年,浙江全社会用电量6779.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49%。其中,城乡居民用电量1026.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2%。宁波全社会用电量1157亿千瓦时,连续5年位居全省第一;杭州全社会用电量107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2024年,浙江全年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一般
在实现“双碳”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任务推进下,虚拟电厂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虚拟电厂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具有贴近负荷、高度灵活、成本低等优势,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深度契合。但在实践过程中,我国虚拟电厂业务的开展并不顺利,甚至呈现出“雷声大、雨点小”“剃头担子一头热
为推动浙江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工作持续深化,促进数字化监管成效巩固提升,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数字化监管工作推进会议,办有关负责同志,交易中心、调控中心和省电力公司营销、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了《浙江能源监管办2025年浙江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数字化监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如火如荼的两会上,新能源相关话题并不少见。尤其是刚刚公布的新能源入市政策,也是各界热议的焦点。《能源》杂志就获悉了这样一个提案:“关于加快绿电减碳确权、推行绿色产品标识,激发绿电消费活力、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的提案”(
二十载砥砺前行,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走出了一条法治筑基与创新突破双轮驱动的独特路径。近日,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主办,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联合主办,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20周年”主题活动在北京举行。立法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升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绿色电力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3月6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召开专题工作洽谈会,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相关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聚焦跨经营区绿
136号文整体可以划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体思路”、第四部部分是“保障措施”外。第二部分“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事关场内交易结算。(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这部分内容我们也借助本系列前面几篇文章有过论述,总体来说就是通过政策引导中长期市场和日前市场进行规则修改
日前,宁波市能源局正式印发《2025年全市能源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扩大绿色能源消费。畅通市场主体绿电购买渠道,加大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对绿电(证)消费水平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融资利率优惠。支持绿色电力消费,对当年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万张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两部委明确风光发电全面进入电力市场规划,电站收入由保障性固定电价,变成市场交易+价差补偿-辅助服务费用,这将促使新能源企业在项目投资与建设中,着重源网荷储的有效联动,探索源网支撑与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四川遂宁市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遂宁市提升服务企业效率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降低企业输配电价。指导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好用足分时电价等政策。加大电网建设投入力度,全年投资不少于10个亿,海棠、
目前西藏仍存在部分县级及以上与主网联系薄弱区域,亟需继续加强投资,统筹电网结构加强、构建微电网、差异化改造等措施,补强电网短板,提升供电可靠性。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国网拉萨供电公司城区供电服务中心带电作业保电班副班长扎西尼玛建议,继续加大农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力度,着
导语:在传统电力系统中,发电、电网和用户构成了一个以源随荷动为核心的调节体系。随着新能源和弹性资源的融入,这一体系正向着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转型。这种转变不仅催生了源荷互动的新范式,还推动了用户侧电力系统的演进,使其形成一种具备自我发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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