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昆明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及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供电企业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
详情如下:
关于《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
《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联合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0年以来,云南省用于规范指导供用电管理秩序的“三条例一办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均颁布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力行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需求。电网项目建设主要存在土地征转手续办理周期长、主城区政府配套电力通道建设缓慢、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程序不明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不清晰等问题日益凸显,制约地方能源发展。此次《办法》的制定,着眼于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需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维护正常供电秩序、强化供电管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供电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的需求,从昆明市电力发展的工作实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全市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制定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办法》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了《民法典》《电力法》《供用电管理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等供用电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做好《办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使其与相关政策法规在实现有机统一、功能互补、深度协调。
二是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供用电管理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紧盯用电业务办理的“堵点”、人民群众反映的“痛点”、供电服务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找准问题的根源与关键,精准施策,确保《办法》能够有效指导业务实践。
三是公平公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逐条论证、谨慎调整,明晰供用电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矛盾争议和误解,确保供用电双方利益平衡。
四是与时俱进。分析供用电管理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将电力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及近年来供用电管理方面成熟的实践经验融入《办法》当中,实现制度文本的与时俱进。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附则等五章,共五十三条。为了让有关单位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总体职责进行明确。《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属地政府确定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管理工作,受市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共18条,主要对《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供电设施的用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供电企业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修编《电力专项规划》。同时,《办法》明确提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塔(杆)基础用地不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使用权证;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共10条,主要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以及电力设施权责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避让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规定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或者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确定供受电设施管理与保护责任范围;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共17条,主要对供电企业、电力主管部门、用电用户在供用电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办法》中的专有名词以及《办法》有效期进行说明。《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工信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 实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昆明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规范供用电行为,推动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 年8 月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供用电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 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属地政府确定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管理工作,受市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向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用户安全稳定供电,并提高电网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六条 用户应当安全、节约、计划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供电企业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电力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查核对。
第八条 电力专项规划应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内容,划定供电设施规划控制区范围,并预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通信设施、储能设施、分布式发电等新型设施设备的接电并网条件。
第九条 因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可能导致供电设施用地或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过程中或上报同级规划委员会前,应当充分征求辖区电力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修编电力专项规划。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电力线路规划建设时应统筹考虑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工作,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建设工作应与电力线路山火防控有效融合。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布局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符合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和规划,不得破坏其自然生态或者景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避让的,供电企业应当做好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线选址唯一性、不可避让性论证及生态环境影响论证评价和调整范围等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工作,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用地,采用用地储备和单独征收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供电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对国土空间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进行传导,对变电站、配电站等有用地需求的供电设施做空间保障,并按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
第十二条 属地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供电设施,保障乡村发展用电需求。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老旧小区的用电保障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保障供电设施建设用地。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供电设施增加用电容量的,应当在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对供电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安排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第十三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跨越房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供电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需明确处置方、处置要求、后续处置和费用补偿等问题。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必须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塔(杆)基础用地不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使用权证。在不改变原有管线路由、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既有管线进行更新、维护的,免于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符合条件的高压供电设施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管理范围。对用于应急、备灾、抢险,或省、市政府发文明确解决重大电网风险、保障电力供应等的重大项目,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加快用地、林业、挖掘等行政审批进度。供电企业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按电力专项规划同步配建电缆管沟,并确保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属地政府负责电缆管沟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气部分投资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沟建设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完善。
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电缆管沟,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各级住建部门应予以监督。电缆管沟建成并经供电企业确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结算报审,并将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对电缆管沟及害井盖等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线路业主单位限时完成对既有架空线路入地、拆旧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电力设施应当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配套电力设施建成后,鼓励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供电企业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的销售现场公示建设范围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置情况,对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外及周边的高压等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及时配合公示。
第十八条 加强配电设施防洪防涝风险管控,提升配电设施防灾抗灾能力,规范变电站、配电站选址,易积水、低洼区域不宜设置配电室。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重要用户的配电室应严格落实防水排涝安全措施。
新建住宅小区的专用配电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在地下负一层,但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配电室的措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专用配电室设置在地下的,业主单位应配置充足的强排设备。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等设备的充换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条件。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有关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投资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维护管理工作。公共充电桩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配套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住建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配套供配电设施),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取得供电部门的正式供电相关意见,且正式供电已接入。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居民用电,住宅小区(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区)用户资产供配电设施鼓励移交供电企业负责专业运维、管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应包括供配电设施改造,设置“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供配电设施鼓励移交供电企业负责专业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及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供电企业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
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的产权人应当遵守并网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并对其产权设施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在并网运行过程中,未与供电企业协商一致的,不得私自增加、改造有关设备设施或改变有关技术性能参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用户投资建设多元化新型储能项目,结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避让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按规定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飞无人机,但因农业、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环保、测绘、能源等作业确需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或者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确定供受电设施管理与保护责任范围。产权归属不明且双方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相关各方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先后的,由双方就防护措施、补偿条件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补偿标准按照国家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及电力设施巡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用电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整改意见的用户应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由该用户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对各自产权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安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管沟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由供电部门负责。
专变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配备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气工作人员,产权分界点安装具备故障隔离功能的装置,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因设备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鼓励金融机构为专变用户提升装备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鼓励专变用户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用电安全风险转移和兜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做好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工作。
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视、维护、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制止危害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行为。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管沟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使用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前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损、移动、拆除或采取其他方式破坏供电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排放、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在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器具通行或者检修,并应当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和滑坡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投产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或自然生长的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属人依法及时排除妨碍,有关权属人应当在告知范围内依法进行修剪、砍伐。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存在植物安全隐患时,电力建设单位或植物权属人应该按照《昆明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后方可采伐。
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未与供电企业沟通,其他非电力线路不得擅自寄挂在归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电力线路杆塔上,切实消除私接乱拉、借杆架线等违规行为。
未经供电企业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产权归属电网企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地下电缆通道,若发现通信线缆产权单位未经许可随意附挂通信线缆及安装设备的,将视为违规非法附挂,由供电企业组织开展统一移除处理。
线缆产权单位私自附挂线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除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电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公示用电政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运用互联网线上渠道、智能计量装置等技术手段,提供线上用电业务办理、远程抄表计费服务;
(三)根据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
(四)制订重大活动供电保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划分,保障电力供应;
(五)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六)供电企业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用户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报告属地电力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七)配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价执行检查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变更用电,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等设施,构成违约用电、窃电的将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布式光伏等申请接入电网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保障电网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和延伸电网投资界面,减省用户用电报装环节、时间、成本。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服务期限,完成电力配套工程建设、送电等服务。因用户自身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供电企业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开受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用电报装环节严格把关,其余20千伏及以下项目按照规定优化整合相关环节。
电能质量敏感及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用户,在申请报装时应提前告知供电企业相关需求,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以及户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具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设施、用电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网安全运行的,用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四十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序用电、负荷管理、需求响应等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供电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用户应当参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环节分类管理生产、生活等用电负荷,实现灵活可调节负荷单独接线,提高负荷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方案、事故限电序位表,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用户公开。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的,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紧急状态除外。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错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交房前,开发商应当配合向供电企业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用电信息,供电企业应当确认信息并完成系统建档,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接火送电。
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供用电关系。涉及建筑物配套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专用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变更一并进行约定。
第四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计量失准时,供电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但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对计量装置故障、计量错误、电价执行不规范等造成的电量电费偏差,供电企业应科学合理计算,并与用户协商解决电费退补事宜。退补期间,用户应当先缴纳已发行电费,供电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补。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停电决定的,应当明确停电依据、对象、起始时间、范围等内容,将书面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按规定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后,方可实施。中
断供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恢复供电。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费用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物业服务人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电,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由属地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住建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电企业组织编制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第四十八条 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行业分类的,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市级电力主管部门,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认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重要电力用户档案。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范配置多路电源、应急电源以及快速接入装置等应急设施和装备,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执行突发停电应急措施。紧急状态下,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不能保证保安负荷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及时提供支援。
第四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多渠道公开供电服务热线并保障持续畅通,每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涉及投诉事宜的,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五十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违约及窃电、拖欠电费、扰乱用电秩序等行为依法实施电力信用评级,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义
供电企业:是指依法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一定区域从事电力供应和电网运营活动的企业。
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或者转供电合同,以及虽未订立合同但直接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主体,但不包括专变用户用电区域内的终端用电人。
专变用户:是指以自行投资、安装并由其专用的变压器接电用电的用户。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企业及用户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配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6月25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锦政办发〔2025〕9号)。其中提到,电力部门及时组织编制电网规划,电网规划要与能源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电网规划应依法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对无法及时纳入的项目,按法定程序评估后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中,应
日前,福建莆田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布《关于城厢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称,文件第二条申报流程、第5点中关于“城厢供电分部在受理客户申请分布式光伏项目时需同步收集现状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报告、火灾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告须由莆田市房屋鉴定机构已告知检测机构名单中的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向辖区内各级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部署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要求各级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
6月25日,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绿电供应保障体系,支持区内发电公司利用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申报绿色电力证书,助力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取得绿电。原文如下: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
编者按在幅员辽阔的中华大地上,县域是连接城乡的纽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一县一特色,一地一答卷。在提升供电可靠性、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等诸多工作中,县级供电企业立足当地实际,本着“抓就抓实干就干好”的原则,形成了许多富有成效、独具特色的“县域智慧”。这些源于实践、服务人民
本文是《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系列解读之六。从政策制度设计出发,系统解析绿色用电的核心机遇与商业模式创新,助力相关主体在“获得电力2.0”时代实现精准发力与价值重塑。(来源:微信公众号“春观能源”)在“双碳”战略
根据《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和《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办法》要求,现将2025年5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投诉情况(一)投诉接收情况2025年5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1736件。从投诉内容看,电力领域1573件,新能源领域163件。从被投诉对象看,国家
根据《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和《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办法》要求,现将2025年5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投诉情况(一)投诉接收情况2025年5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1736件。从投诉内容看,电力领域1573件,新能源领域163件。从被投诉对象看,国家
近日,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鞍政办发〔2025〕4号)。其中明确,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
6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关于促进算力产业发展的决定,其中提到,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电绿证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工业、旅游、医疗、教育、交通、金融、生态、农业、政务等领域产业发展
6月14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继续施行《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详情如下: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
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6月30日~7月4日的一周电网项目动态。广东“零碳岛”智能微电网项目6月30日,大湾区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零碳岛”智能微电网项目在担杆头片区隆重举行并网仪式。该项目总投资675万元,构建了以208千瓦光伏发电为核心,集成430千瓦时储能系统、25千瓦微风发电机及智能充电设施的综合微
7月4日,面对龙岩地区持续高温橙色预警、整体用电负荷明显上升的形势,国能龙岩发电公司迎“峰”而上,加强运行监盘、设备维护,及时消除设备各类隐患,切实提升设备管控水平,全力保障迎峰度夏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该公司认真贯彻落实迎峰度夏机组安全运行方案部署,以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3日13时09分,山东电网最高用电负荷达1.1483亿千瓦,较去年度夏最高负荷增长31万千瓦,首创今年度夏期间历史新高。据了解,当天山东电网新能源出力也创下历史新高,达6079万千瓦!其中光伏出力5009万千瓦,风电出力1070万千瓦,新能源出力约占同日电网最高负荷的53%。据统计,截
近年来,随着风电、光伏等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占比不断攀升,电力系统固有的“刚性”调节能力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王睿佳)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7月3日11时20分,江苏电网最高用电负荷达到1.4996亿千瓦,创历史新高。当日,江苏风光新能源发电出力达到6047万千瓦,也突破历史纪录,成为江苏电网顺利迎峰度夏的重要支撑。与2024年相比,今年江苏迎峰度夏负荷高峰早到来5天。面对持续高温的考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筹措省内外电力资源,加
上海于6月29日出梅后出现大范围持续性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超39摄氏度,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密切关注气温及负荷变化,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为确保高温期间上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国网上海电力加强对各级站点、线路、设备的特巡工作,并运用在线监控、无人机飞巡等数字化手段,实时掌握电
“出梅”之后,浙江今夏首个持续高温晴热天气随即袭来,全省局部地区最高将超过40℃。高温笼罩之下,用电负荷也“水涨船高”,浙能电力省内统调68台火电机组“火力全开”,近万名员工奋战在保供一线,全力以赴保障全省社会生产稳定、居民清凉度夏。快随小编一探能源保供最前线打开一线浙能人的夏日热血
热浪来袭,电力迎峰度夏大幕开启。截至目前,南方电网最高电力负荷2.4亿千瓦,同比增长6.1%,比历史最高负荷仅差1000万千瓦。据南方电网预测,今年迎峰度夏期间,南方电网最高电力负荷将达到2.7亿千瓦。6月30日,南方电网公司2025年22个迎峰度夏重点工程全面建成投产,建设线路总长度达1.1万千米,输电
入夏气温逐渐攀升,一年一度的迎峰度夏电力保供直面大考。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虚拟电厂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杨苗苗)虚拟电厂通过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形成具
又是一年迎峰度夏季。数据显示,截至7月1日,今夏浙江全社会最高用电负荷已13次超过1亿千瓦。随着梅雨消散,副高北上,高温成为主导。气象部门预测,本周浙江大部地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8#x2103;,意味着浙江电网进入常态化负荷过亿阶段,迎峰度夏电力保供进入关键时刻。这几年,高温引发电力供应紧张,持
2024年7月,“电能质量管理员”作为国家新职业之一,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并被标识为“绿色职业”。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对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折射出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电能质量关乎千家万户。正值夏季用电高峰期,记者来到浙江宁波,采访了3名电能质量管理员。他
7月3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杨昆在本部会见了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司为国一行。双方围绕“十五五”电力发展规划、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方面深入交换了意见。杨昆对司为国一行到访中电联表
第五章电力行业发展本章作者王雪辰(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一、电力生产01全国发电量同比增长6.7%,电力生产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2024年,全国全年电力系统运行保持稳定,供需总体平稳,电力生产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10
“目前公布的细则已显露出鲜明的地域逻辑,地方差异的本质,是资源禀赋与市场成熟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近期联合举办的“电力低碳保供研讨会”上,有业内人士指出。《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有关电力系统的两类容量功能,一类是与电源有关的长期供给容量,一类是与电网有关的输配通道容量。因为这两类容量都具备稳定且随时可用的功能,所以在电力行业中,就以采用两部制的容量费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而作为容量费缴费方的广大电力用户,按照对于容量的需求来缴纳容量费,如
7月3日,中国华电董事长、党组书记江毅到广西公司调研,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将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作为,千方百计扭亏控亏提升经营绩效,加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为集团公司“十四五”圆满收官多作贡献。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曹海东
根据最新发布的“2025年7月内蒙送北京、天津月内省间绿色电力挂牌交易”正式成交结果,蒙西外送华北绿电电量成功突破1亿千瓦时,有效助力自治区能源转型与绿色发展。继5月促成首笔蒙西送华北绿电交易后,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持续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深化与北京交易中心协作,常态化开展蒙西送京
6月20日,南方电网公司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25年第二次会议,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钱朝阳出席会议并讲话。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小辰出席会议,党组成员、副
近年来,随着风电、光伏等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占比不断攀升,电力系统固有的“刚性”调节能力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王睿佳)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7月1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共同举办2025年浙江电力市场服务春风行动(杭州站),针对全市场主体多渠道联合开展电力政策培训会,累计培训市场主体超5500余人。随着浙江电力市场“春风行动”最后一站——杭州站的结束,标志着为期3个月、覆盖11家地市的首轮走访圆满收官。截至目前,“
售电公司竞争新格局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化,电力市场逐渐从计划模式向市场化交易模式转型,逐步形成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并行的双轨制格局。在现货市场,市场电价以15分钟为间隔随供需实时波动,这种高频动态特性既创造盈利空间,也使售电公司面临量价精准匹配的挑战;而中长期市场,受政策调整、能源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2025年5月售电公司注册情况。2025年5月,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受理生效市场注册售电公司5家,6月受理生效市场注册售电公司5家。详情如下: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