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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民资办电时代或将来临

2012-06-12 10:48来源:经济观察报关键词:电监会民资办电林伯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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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力市场的界定,也仅限于发电领域的阐释,即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确保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新36条,并未提及对民资进入电网领域。换句话说,鉴于各种考虑,民资投资电网并未在列。

电网将可民营

其实,对于民资办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放开,当时,国家鼓励集资办电,允许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发电领域。

按照规定,集资办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资扩建和新建电厂,一种是购买用电权。

前者主要是通过扩资、合资和独资的形式建设电厂,也是当前民资进入发电领域最主要的方式,后者是将投资转为电力建设资金,此后投资方可在机组投产当年用电,电价按现行价格计算,用电权一般为20年。“事实是,在放开发电领域的20多年中,民资和外资在该领域不断撤退。”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林伯强对本报记者表示,“民资和外资投资情况最好的阶段,装机容量占比达到了15%左右,现在的情况是不到3%,而且还在不断地减少。”

在林伯强看来,新规一定要避免只谈进入,不谈改善,即使放开了,仍然面临民资不愿进入的尴尬。

此外,在对发电侧继续放开的同时,还首次将对电网引入民资。此前,电网一直处于国家自然垄断,并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家电网公司经营。

对于民资来说,电网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禁区”。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新拟定的规定文件中,电网侧引入民资将首次成为可能。“引入民资不代表打破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而是采用投资参股和运营的模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但林伯强对此并不看好,“出于安全和自然垄断的特性,一个地区只允许有一家电网,不管是通过投资参股还是承包运营,和当前国家电网一家独营相比没有任何改变。”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电力行业研究员胡军峰看来,对于电网侧的放开,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建立“成本+合理利润”的模式,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定期调整,“在此情况下,谈电网侧的运营才有意义。”“之前的外资和社会资本为什么能在开放的发电领域盈利?因为当时很多企业是一厂一价,当时定得比较高,所以保证了投资的回报,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在非沿海地区投建电厂,基本上是亏损的,即使盈利,和巨额的投资相比,极低的投资回报率不如去投资其他项目。”林伯强也表示。

对此,林伯强建议,在放开电力领域之前,应该先建设完成一个相对成熟和规范的电力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发电和售电端放开,电网变为输电公司,电价交给市场决定,“这样,民资进入后才能保证收益,才会有真正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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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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