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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了25个月之后,针对民间投资“新36条”的首个能源领域实施意见终于出炉。
6月19日,电监会正式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正是源自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被简称为民间投资“新36条”笔者注)。
电力向来是民间资本眼红的一个能源领域,民间戏称其“电老大”也多半因为这个行业长久以来形成的垄断,但民资从这块肥肉上沾到点油水的梦想一直没有磨灭。这部实施意见的出台,无疑给了民资更多“分一杯羹”的信心。不过,从实施意见包含的15条来看,并没有允许民资参与输配电领域,打破电网垄断、实现输配电分离等实质性问题没有突破,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恐怕就仅仅是爱在心头,难以寻找到好的突破口。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有民资低调进入发电领域,直到今天,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也在生物发电、垃圾发电等方面谋求发展,甚至尝试从发电满足自我需要到向周边地区供电,但从目前流传甚广的数据看来,这样的发展并不是“方兴未艾”,更像是渐渐萎缩、苦苦支撑。
各地因此产生的矛盾、冲突也层出不穷:山东魏桥创业集团作为一个民营企业,供给周边地区的电价比国家电网供电价格低三分之一,与国家电网下属山东电力公司多次发生激烈的冲突;陕西榆林国家电网与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因为架设输电网线的问题也发生过现场对峙冲突。
就在“魏桥模式”的争议渐渐平息之际,曾经有媒体援引电监会内部人士的谈话猜测,针对民间投资“新36条”,很可能会适度允许民资进入主电网,支线电网向民资全面放开。
如今,拿着这个15条的实施意见,并没有找到类似的态度。
发电、输电、配电是电力行业的三个关键组成部分,实施意见中,只在发电方面明确表示“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而输电、配电方面,不仅没有嗅到允许民间资本介入的意思,甚至老生常谈的“输配电分开”问题也被含糊地一带而过。“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更可以被看作对魏桥集团低于现行市场价向周边供电的全面否定。
民资以参股方式进入电力行业的可能并没有那么乐观,国企是否愿意民资进入是一个问号,民资愿不愿意进入一个利润并不如预期的领域,依然也是一个问号。毕竟没有市场化竞争的领域,独家生意没有成本参照,自然也就没有追求最大利润的考量,民资对于回报的要求在这个相对垄断的领域里显然无法充分满足。
实施意见中提及的“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电力调度及新能源上网和电费结算上不得歧视”等内容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由谁监督这些内容的落实并没有完全明确,具体实施的效果尚待观察。
如此看来,这个实施意见指的电力行业吸引民资,主要是发电方面,更重要的输配电垄断问题并没有实质上的突破,民间资本并没有看到广泛涉足电力行业的路径,更多的感受是面对这个想象中的“大面包”,有点无从下口,民间资本能否顺利进入电力行业并获得公平对待让人担忧。
还要清楚地看到,涉足电力行业并不仅仅是跟电监会打交道,要涉及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大量的前置行政审批手续无不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要吸引、引导民资进入,还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下决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化非必要的前置审批项目为事后监管。同时,受到冲击的电力行业国企也应该有足够的胸怀,至少应该做到不给民间资本进入行业设置障碍。
对于老百姓来说,民间资本进入电力行业的最终关注点,还是能否得到更实惠的电价,或者性价比更高的电力服务。老百姓需要的是市场竞争,从发电、输电、配电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竞争。
但愿支持民间资本的愿望不会沦落为应景之物。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到支持民间资本打破垄断,必然还需要下更大的决心,这不是一个“实施意见”就能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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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铁路投资成鸡肋是由于体制陈旧,那么能源、电力领域令民资望而生畏则是由于垄断强势。单从国家能源局、电监会先后公布的鼓励民资进入能源、电力的实施细则条文来看,民资将获准进入资源开采上游,参与下游管网和储运设施建设,也可参与电厂和电网投资和建设。但现实中,由于上下游存在垄断和政策歧视,民资根本不具备议价能力,往往沦为附庸。例如,国家能源局鼓励民资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鼓励民资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一家已在海外获得油气资源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却认为,走出去不容易,但走出去以后的事情更复杂。据其介绍,油气进口需要专门资质,资源运进国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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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是我国国有企业高度集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行业。近年来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呼声不断,但实质性的改革力度不大。最近,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等4个方面19项指导意见。《意见》表明国家坚定能源领域改革发展的决心,对民营企业进军能源领域是绝对的利好,但并不能据此认为能源领域改革就会马上出现一个较为乐观的新时期,而应对《意见》可能出现的预期效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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