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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节能减排“十二五”专项规划》全文

2013-04-18 10:07来源:江西发改委关键词:节能减排十二五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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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

加强赣江流域、饶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综合治理,加大五河及东江源头的保护力度,推进鄱阳湖综合整治行动。实施一批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推动受污染场地、土壤及其周边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推进乐安河、章江等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落实地方政府防治工业污水的责任,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坚持成熟一批推进一批,坚持“一厂一策”科学选择处理工艺,鼓励自主选择多元化的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到2015年全省工业园区新建污水配套管网2000公里,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全面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九)脱硫脱硝工程

完成45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配套建设;取消972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完成930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对86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到2015年燃煤机组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钢铁烧结机、工业窑炉、建材新型干法水泥窑、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焦化炼焦炉配套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十二五”时期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能力9.2万吨、10.3万吨。

(十)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

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鼓励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和厌氧发酵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分布式粪污贮存及处理设施。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沼气预处理设施、发酵装置、沼气和沼肥利用设施建设,实现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8万吨、1万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和组织领导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及环境容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减排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业和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强化对目标完成进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全省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和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建立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制度,由省政府对有关部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指标权重,落实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各设区市要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县级政府和重点单位,每年向省政府、同级人大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察、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体系,形成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的工作合力。

(二)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大力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提高钢铁、有色、陶瓷、水泥、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坚持把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推进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将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旅游、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生命健康等服务业,力争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三)加大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减排工程的建设、节能减排宣传培训、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政策研究等。统筹用好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省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和省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等予以扶持。大力支持节能减排改造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产业化工程、节能减排市场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工程。支持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鼓励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出台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深入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定期甄别、动态调整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深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节能减排信贷产品,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导和带动社会民间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领域。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和借鉴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察体系

加快制定《江西省贯彻〈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积极参与国家节能标准编制,出台20个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地方节能标准,完善我省地方节能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编制严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标准。大力宣传普及国家和地方各项标准,扎实推进标准实施。引导企业建立与自身能源活动相适应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促进优化电源结构。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建立主要耗能设备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快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能力建设,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推广自愿节能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对部分地区、部分领域要求新建项目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交易方式取得。建立健全省节能减排监察工作体系,依法加强节能减排监察,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执行情况、工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公共机构及商贸酒店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等专项节能监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收费指导标准。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国家脱硝电价政策,明确考核标准、脱硝电价结算流程及在线监测要求。

(五)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健全工业、生活、建筑、交通、农村和农业等领域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健全能源、减排统计机构,增加能源、减排统计人才。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统计知识培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监控,做好节能预测预警工作。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立职、权、责三者统一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强化设区市、县(市、区)节能减排监察能力建设,配备热参数、电参数测试仪器、实验室设备与执法监察设备。推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提高节能减排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信息、计量管理信息纳入平台系统管理,逐步实行按季统计,信息与省能源综合信息平台对接共享。支持国家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试点。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支持建设全省节能信息综合服务网站。建设畜禽养殖业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统计平台,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监控平台。

(六)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培训

健全全省节能减排培训工作体系,建立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节能减排管理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减排单位、节能减排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完善节能减排人才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和培训信息库,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建立实施引导省外、国外人才为赣服务计划,建立稳定的人才引进渠道和工作机制,引进中高级节能减排专门人才。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宣传、技术和典型交流。深入开展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坚持每年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绿色出行、媒体宣传等形式多样的节能活动,将节能减排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倡导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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