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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引争议 各方专家褒贬不一

2013-06-27 11: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保法修订环保法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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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引发关注。

6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6月27上午,人大常委会将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修正案草案》修改方向是正确的,和一审稿相比很多条款进步大。”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本报表示。“不过仍有不少条款存在细化、讨论和改善的空间。比如在针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和按日处罚,能否增加对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王曦认为,《环保法》的主要改革方向是更加注重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成为环境问题的最大制造者。

王曦长期关注环保法的修改,曾担任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负责人。该课题组曾联合国内八所大学和美国佩斯大学等高校的环境法学者开展了《环保法》修订研究,并向环保部提交了《环保法》实施后评估报告草案和《环保法》(修订建议稿)草案等成果。

现行《环保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2012年8月31日,草案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为一家较少见

记者:《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王曦: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的《民诉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中规定的“有关组织”范围很广。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表决稿将“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实际上是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修正案草案》能够将环境公益诉讼写进去,这是一个进步。但将环境公益诉讼限制为一家社会组织,限制得比较死,这种做法在立法实践中比较少见,这也是对其他社会团体的一种歧视。我不大赞同这种做法。

记者:已经有人认为,《修正案草案》的一大进步是将环保系统呼吁已久的“按日计罚”写进去了。

王曦:“按日计罚”入法是一个进步。它主要针对的是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排污等环境违法现象,通过持续处罚增加对企业的威慑力。但我们也不能对这一制度过于乐观。因为,环保执法的突出问题并不在于罚款标准太低,而在于是否克服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做到严格公平执法。这是环保执法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关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建议,对违法排污的现象,不仅要处罚其单位,也要处罚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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