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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引争议 各方专家褒贬不一

2013-06-27 11: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保法修订环保法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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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对该条款表示支持的人士认为,近年来,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组织多次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活动,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以及帮助申诉、支持诉讼等方面做了许多事,具备一定的经验。

自然之友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条款将限制实践当中被接受的公益诉讼主体类型,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限。

尽管该条款本身仅是授权性法律规定,原文没有限制对《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的解释空间,但由于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公益诉讼的保守态度,如果该条款实施,实践中必然会有部分司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有关人士说,经过长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积累,一方面今天中国面对愈演愈烈的污染危机和生态挑战,“美丽中国”的任务艰巨,难度大,需要更多社会与制度力量的参与和解决;另一方面从政府到企业公众,各方都认识到了传统环境管理模式的局限,以及环境管理综合改革的必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司法创新孕育而生——从2007年前后迄今已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数十个环保法庭,审理过多起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而“公益诉讼”本身是环境司法创新中的普遍规定和核心内容。其中贵阳市、云南省和海南省等地方司法创新规定,都没有针对环保组织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

呼吁信说,“公益”顾名思义,代表着社会公共群众的普遍利益。如果该规定实际上将公益诉讼的门槛设得高不可攀,刻意拉开公众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距离,背离法治的要求和司法创新的发展趋势。

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法学博士李刚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限制其他环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是严重的倒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也表示:“若将公益诉讼仅局限于官方色彩浓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无疑是对民诉法上公益诉讼制度的背叛。”

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称,该机构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章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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