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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引争议 各方专家褒贬不一

2013-06-27 11: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保法修订环保法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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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规划环评要进行问责。如果规划环评最后出了问题,那么当时负责审核规划环评的具体责任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我觉得这些问题要尽快明确,只有建立了责任机制,才能确保环评的科学、真实。

记者:《环保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那么针对解决地方污染事件频发的现象,你有哪些建议?

王曦:我建议,《环保法》的修改应专设一个条款,为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财政保障。在当前这种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处于要落实的政策和职责多,但资金少的窘境。很多地方政府无力为履行环保职能提供足够的经费。为此,《环保法》的修订应当规定为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让地方政府的环保事权与财力匹配起来。(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尔德 危炜)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

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过去更多的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把环境司法武器用起来,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剑。

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仅圈定为“环保联合会”,让全国数千家环保公益组织不解。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昨日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信。呼吁信称,上述立法建议,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社会影响有倒退。

呼吁信说,上述条款违反了立法抽象原则和立法的普适性原则,直接规定具体个人或个别组织的权利义务,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权,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的“特权条款”。

法律学者徐昕表示,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其他环保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严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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