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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引争议 各方专家褒贬不一

2013-06-27 11: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保法修订环保法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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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应追究具体责任人

记者:《修正案草案》对饱守争议的“未批先建”问题,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你如何评价这一条款?

王曦: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曾经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修正案草案》比上述条款进步很大。第一,它堵住了之前“限期补办”的这一“漏洞”。根据以前的规定,限期补办就可能为很多违规上马的项目开了一个口子。未批先建了没关系,补一个手续即可。这个口子很糟糕,早就应该堵上。第二,它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即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恢复原状。这个恢复原状到底怎么解释?是不是意味着一些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在被审核时如发现该项目不该上,那么可以要求这个项目停止,并消除前期准备或开工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这一条很好,很厉害。

针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不少人呼吁应该提高罚款的上限,因为之前的罚款金额太低,对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威慑力。我认为,这么做当然能起到一定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罚款上限不可能无限制提高,很多大的建设项目单位,根本不在乎罚款。提高一定的罚款上限,对制止未批先建也未必真的管用。

我建议,未批先建的问题,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后果,可考虑增加对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让具体的人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才可能减少未批先建的情况。

加强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

记者:《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和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此,你怎么看待规划环评的写入?

王曦: 这一条主要是与2002人大通过的《环评法》相衔接。《环评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比之下,不难发现《环评法》规定的规划环评的范围更为具体。

问题在于,规划环评能否操作?目前,各地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我们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环境类群体性事件,包括争议很大的PX项目。这些事件的起因从表面上看大都是项目环评的问题,但追根究底还是规划环评的问题。因为不少大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环评之前,已经写进了所在地区的专项规划,大体上定了,因此后面的环评可能就只是一个形式了。因此,如何规范规划环评意义重大。

记者:你认为应该怎样解决规划环评执行不力的情况?

王曦: 我的建议有三点。首先,规划环评的制定过程不应该关起门来做,应该充分吸纳公众参与。一些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代表,都应该参与到规划环评的制定当中去。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的充分表达,有助于增强环评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其次,规划环评应该公开。很多专项规划做了规划环评,但公众都看不到,也不知道这些规划对环境的具体影响。我认为,规划环评也应该像项目环评一样公开,或者以规划的附件,或者以规划的一个章节的形式进行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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