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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历程

2014-05-23 11:26来源:国家电网杂志作者:马莉 范孟华关键词:能源改革电力改革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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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经验说明,市场范围扩大会带来市场主体增多和供应增加,使竞争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更高,更有效地保护供电安全,也能够更好地满足清洁电力大范围消纳的需求。

文I马莉 范孟华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三个电力改革法案,推动成员国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并同步推进电力行业一体化建设,促进成员国之间能源市场的开放融合,力争在2014年之前建成内部统一能源市场。2014年2月4日,欧盟4家电力交易所与13家输电系统运营商首次实现日前市场联合交易,范围覆盖中西欧区域、英国、北欧、波罗的海以及瑞典和波兰等15个国家,该区域用电量占欧洲整体电力需求的75%。这是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回顾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历程和主要做法,对于我国下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015年前消除“能源孤岛”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历程与改革法令颁布基本一致。欧盟在1996年、2003年和2009年先后颁布了三个电力(能源)改革法案,提出电力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发、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电网环节在有效监管下实现公平开放。

1996年,欧盟加强成员国电力改革的指导,发布了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令(Directive 96/92/EC)。按照改革指令,电力市场可以采取不同的业务模式,允许电力公司纵向一体化发展,但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离。以第一个指令为起点,欧盟各成员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开始在统一框架下全面展开,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

2003年欧盟发布了第二个指令(Directive 03/54/EC),该指令以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自由化,要求到2007年7月1日前,所有用户都有权自由选择供电商。指令还要求输电、配电业务须从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中实行法律分离,成立独立的子公司并对发电商和用户实行无歧视的开放;输、配环节电价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确定,防止一体化电力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和交叉补贴。

2011年3月3日,欧盟新一轮电力改革法案(Drective 2009/72/EC)正式生效。新的能源法案包括三项核心内容:一是进一步保障电网独立运营,促进跨国联网,保证欧盟内部电力企业及外部企业更公平的竞争,促进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二是建立更加有力、更加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三是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与之前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相比,改革法案认可了欧盟内部输电网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并未强制要求对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进行产权拆分,而是采取加强监管的方式促进公平竞争。该法案规定:输送业务,能源企业可保留输送网络所有权,但应委托独立机构经营输送网络,或者成立子公司经营输送网络;配送业务,能源企业可以继续经营配送网络,但与其他业务(生产与输送等)保持法人独立、职能独立或财务独立。此项改革措施反映了欧盟各成员国放眼全球市场,从国家能源安全角度出发,在建立能源统一市场的同时,注重维持和发挥大型能源企业综合优势的共识。

2011年,欧盟领导人明确提出2014年之前建成欧盟内部统一能源市场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加快电网和天然气管道的互联,保证2015年前消除“能源孤岛”,实现能源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输送和供应,并为推进能源市场立法、统一运行规则和技术标准等各项工作列出完成时间表。

原标题: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历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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