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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天然气管网拆分改革借鉴对中国的启示

2014-07-24 09:47来源:《能源》作者:胡伟关键词:天然气管网天然气市场中石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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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天然气管网业务拆分

从1999年开始,欧盟就致力于不断完善的欧盟内部天然气市场( internal market),希望通过增加选择和竞争创造新的商业机会和更多的跨境交易,实现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双提升,保持天然气价格和安全的双稳定,并对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55号指令要求天然气管网公司在法律和功能上将管输业务与生产、销售业务分离,但此后的推进过程不尽人意,未达预期目标。经过争论和反思,2007年欧盟多次会议及名为《欧洲能源政策》的联合公报、名为《关于内部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的前景》的官方报告均开始强调管网业务拆分对管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的重要性,并认识到业务拆分需作更加刚性的要求,同时应在具体措施上进行更多细化供成员国执行。

在此基础上,2009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73号指令以更坚决的态度启动新一轮天然气管网行业改革,又被称为第三次能源改革。73号指令明确推出宽严不等的三个拆分方案供成员国根据国情自行选择转化为国内法。第一种是所有权拆分模式(ownership unbundling),要求在产权上、主体上将管网业务与生产、销售业务完全分离,即不得通过产权关系混业经营。不仅要求现有纵向一体的企业出售禁止混业经营要求相矛盾的资产或股权,而且要求管网运营商高管不得在生产、销售类公司中交叉任职,从而产生纯粹的管网运营商;第二种是独立系统运营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模式,允许持有生产、销售业务资产的主体保留管网资产的所有权、控股权或少数股东权益,但需要实现管网资产产权和运营管理的分离,所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管网资产的投资决策和日常商业决策,即所有者不运营、运营者无产权的委托运营模式,使管网公司成为ISO。

以上两种模式在欧盟委员会2007年的提案中首次被提出,并在此次改革中得到法律上的重申。这两种模式均较大程度的影响了纵向一体油气企业对管网资产的实际控制力,实质性地切割了管网业务与生产、销售业务的利益关系,但遭到了德法两国的强烈反对。在博弈之后,正式方案中增加了第三种模式,即独立管输运营商(independent transmission operator,ITO)模式,是三种方案中最为宽松的。其核心内容是,允许持有生产、销售资产的主体保留管网资产的所有权、控股权或少数股东权益,虽然,第三种模式也要求将管网资产委托第三方运营,但产权方可以参与决策、管理,运营商也可以同属一个母公司。在这种模式下,产权方仍然有较强的混业控制力,仍有可能给管网开放、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作为应对措施,欧盟要求运营商必须设定相关程序、设置合规内审岗位向监管机构自证不会造成歧视和不正当竞争,同时监管机构将设定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产权方虽拥有管理席位,但也不得参与经营和获得信息。

三种模式的本质都是希望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对管网资产垄断力的控制,确保管网公平开放和相关市场的透明、公平。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进度存在一定差别,但多数欧盟国家均开始着手实施。甚至对欧洲供气有较大影响力的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集团在政治层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向欧盟新规作出让步,对欧洲境内原有资产和新建资产作出符合规定的处理,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欧盟对业务拆分改革态度十分坚决。

原标题:美欧天然气管网拆分改革借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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