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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发布

2014-07-28 08: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项目电网工程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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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220千伏、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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