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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发布

2014-07-28 08: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项目电网工程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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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含并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仅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市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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