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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四川省地方电力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及资产重组的24年回顾

2014-09-17 16:25来源:中国能源网作者:李其道关键词:四川电力四川水电电力深化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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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关心下,1996年11月25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处理好大小电网关系,促进四川经济发展的通知》(川委厅[1996]145号)。这实际上也是四川省贯彻执行《电力法》,推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对于改善外部环境,推进地方电力及农村电气化事业顺利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八五”期间注重参加全国水利系统《电力法》立法研讨,将四川地方电业置身于探索法制建设中。1985年人大常委会向水利电力部交付《电力法》起草任务。1988年水利、电力分部后,由能源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组建电力工业部)组织起草工作。1990年7月6日水利部建立水利系统《电力法》立法研讨小组,在起草小组之外,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四川是全国水利系研讨小组地方召集人单位,参与提出建议。至1995年5月26日,历时5年,研讨小组开展活动13次,其中包括两次纳入全国工作会议(1991年全国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工作会议和1995年水利部水电工作会议)研讨,一次分4个组赴8个省区实地调研,一次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电力部、水利部参加的赴四川调研。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的安排要求,研讨小组对“一法两条例”----《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电网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的每次征求见稿,都及时地提出了修改建议,其中对《电力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均以水利部发文报送国务院法制局。

1996年3月9日,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司司长曹三明在四川省水电厅、经委、计委联合召开的四川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讲话指出:“在《电力法》立法调研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局、电力部、水利部曾组成调研组到四川调研,到了乐山等地,听取了地电方面的情况介绍和建议意见,水利部也多次提出建议,经过研究,所提建议意见大都被采纳。”

“九五”期间及以后,注重贯彻实施《电力法》,加强地方电力供电营业区的核定、划分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加强地方电业法制建设。1996年3月9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房维廉在四川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详细讲解了《电力法》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电力管理体制和政企关系,电力建设,电力生产和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等10个方面的问题。指出:

①《电力法》第六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是指水利、物价管理部门等,主要是指水利部门”;依照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三定”方案,水利部门对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组织建设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地方电网”。

②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并网要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是合同。”“签订并网协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就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互利就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协商一致是指,只有双方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将合同的条款定下来。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志一致的表示,不一致就不能签订。”“但是,由于电网经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

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供电营业区制度。“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1996年12月,在《电力法》颁布一周年之际,依据《电力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及重要规定,由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用讲话》(四川省地方电力局是编写组主要成员),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行。

原标题:四川省地方电力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资产重组、加强管理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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