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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2014-10-24 10:08来源:河源日报关键词:燃煤机组火电机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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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

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上路车辆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工地车辆违规3台(次)以上者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以及各县区实施)

3.加强道路保洁洒水措施。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每天进行清洗保洁,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不下雨的情况下,对市区沿江路、兴源路、红星路、建设大道、永和路、中山大道、新风路、大同路、河源大道9条重点道路每天洒水要达到5次左右,市区其他道路每天按规定时间时隔洒水不得少于3次。当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20,并处于上升趋势,气象条件为不利于扩散的小风、微风等稳定天气时,要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上述9条重点道路每天洒水频率尽量提高到每2小时1次,市区其他道路每天洒水不得少于5次。(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和各县政府实施)

4.整治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

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临时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5.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6.加强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污染控制。

在城区及周边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对空气的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开展环评的前置条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替代。对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实施)

原标题: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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