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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波就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2015-05-04 11:04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陈学婧关键词:水电站大坝史玉波水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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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水电建设快速发展,运行水电站大坝数量逐步增多,大坝规模越来越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益艰巨。国务院2014年6月7日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明确,要“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以西南地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水电建设规模还将保持较大规模,水电站大坝数量不断增多、水电装机容量在全国电力系统中的比例持续增大,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担子越来越重。

同时由于水电投资主体多元化,电力企业的产权性质、管理模式、管理层级日益多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面临全新的形势和格局。

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颁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已颁布实施。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都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3年,国家能源局和原国家电监会重组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明确由国家能源局 “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05年以来,原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先后设立,并于2013年划归国家能源局,覆盖全国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健全。因此,《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管体系和监管要求都已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鉴于此,国家能源局组织力量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电力企业、社会公众、相关部委的意见,集思广益、数易其稿,于2015年4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

《规定》修订后,根据形势的需要,更名为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继承了《规定》十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理清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管范围、明确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大坝安全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对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大坝安全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要求,实现了监管范围内大坝注册(备案)登记全覆盖,细化了企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且将大坝安全管理纳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范畴等内容。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推进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整个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管理水平。

中国电力报:请您介绍一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史玉波:目前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依法监管,通过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安全。目前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督促水电企业在安全责任落实、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安全投入、建章立制、日常监测维护等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家简政放权、大幅度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形势下,2014年初国务院已经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由此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上升为行政许可审批,突显了大坝运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实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安全状况实行五年一次的全面检查,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原标题:史玉波就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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