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26 09: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东北振兴发改委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东北振兴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东北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结合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省(区、市)年度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本省(区、市)申请支持的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预计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计所需资金总额、申请补助额度及主要依据、预计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省(区、市)年度申报材料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符合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划要求。

(二)项目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安排原则。

(三)申报材料齐备、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查后统筹确定并批复下达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切块额度、支持项目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必须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分项目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要提供情况说明,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并计入国家补助投资数额内,不得重复安排或超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或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下一年度本省(区、市)其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3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要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具体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项目查看更多>东北振兴查看更多>发改委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