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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26 09: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东北振兴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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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没有按照申报材料中的时限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对东北地区以外的其他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较为集中的省(区、市),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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