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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改六个配套文件不过瘾?能源局今日再发3配套细则

2015-12-01 10: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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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九条 [信息发布]每月15日前,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月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 [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开始组织月度双边交易,每月16日前闭市。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

第六十一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交易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校核]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并公布。逾期未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的,视为同意。

各类月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六十三条 [合同签订]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双边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交易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

对于确认交易,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予以确认并签订电子合同。

第六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发布]每月20日前,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五条 [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于每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开始组织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每月26日前闭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

第六十六条 [数据申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月度竞价交易中省内交易与跨省跨区交易的衔接,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对于送电省:首先在省平台开展省内集中直接交易,然后在区域平台开展跨省跨区集中交易,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省平台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未成交电量及其报价,自动送入区域平台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对于受电省:省内集中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集中交易在省平台和区域平台上同时开展,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省和区域平台同时注册,但每次交易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报价。两个平台可采取统一出清、统一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也可采用分别出清、分别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最终交易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竞价结果。市场交易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十八条 [月度交易结果汇总]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市场闭市后,应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28日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并制定机组月度发电计划。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七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九条 [临时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存在临时性困难的省(区),可与其他省(区)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临时跨省跨区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若按市场方式难以达成交易,在受入地区仍有电量消纳能力的前提下,可采取强制跨省发电权的方式,即由送出地区可再生能源购买有消纳能力地区的火电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购买价格执行受入省最近一次火电合同电量转让集中竞价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紧急支援交易]在本省电网或其他地区电网供需不平衡时,由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跨省跨区支援交易,交易价格按事先预案执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由交易机构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中标机组。

第八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七十一条 [安全校核责任主体]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七十三条 [电网运行信息披露]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以方便市场交易主体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

第七十四条 [安全校核时间约束]安全校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对交易初始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七十五条 [交易调整原则]安全校核不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或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

第七十六条 [紧急情况处理]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事件经过,并报派出机构备案。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共同承担。

第七十七条 [交易计划制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交易主体年度交易当月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编制系统和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

第七十八条 [交易计划内容]月度交易计划内容包括:

(一)月度总发用电量平衡计划;

(二)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计划;

(三)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

(四)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五)其他交易电量计划。

第七十九条 [交易计划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交易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交易主体对进度偏差提出异议时,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条 [合同电量调整]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于每月5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偏差电量平衡原则]未开展现货交易的地区,为尽量处理合同电量执行偏差,推荐采取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偏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附件中提供的其他四种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

第八十二条 [预招标处理方式]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偏差是指月度交易结束后,通过预招标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月底最后一周,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电力供需形势紧张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招标确定的机组排序,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不足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第十章 计量和结算

第八十三条 [计量位置]市场交易主体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八十四条 [计量装置]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八十五条 [计量数据]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第八十六条 [结算凭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交易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市场交易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交易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由区域交易机构向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八十七条 [电费结算]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各市场交易主体可暂时保持与电网运营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依据结算凭据,用户所在地区电网运营企业负责向购电主体收取电费、向售电主体和输电方支付电费及输电费用。

第八十八条 [结算争议]市场交易主体接收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八十九条 [偏差电量结算]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的地区,按月清算、结账;开展周(日)交易的地区,按周(日)清算,按月结账。预招标按月平衡偏差时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发电侧

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按实际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年内累计发电量超过年度核价利用小时数后,参与市场交易、按成交合同结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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