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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改六个配套文件不过瘾?能源局今日再发3配套细则

2015-12-01 10: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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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三十三条[市场干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干预市场条件]电力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交易机构应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市场干预原因及情况。

第三十五条[干预期间的市场交易方式]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干预过程公开]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能源监管机构应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第三十七条[应急状态管理]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无需考虑经济性,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一)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二)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三)当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电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软硬件条件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以及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等情况时,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根据情况,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成员违约责任。

第八章 市场成员信用监管

第三十八条[信用评价制度]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成员信用评价制度,针对不同类别的市场成员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客观反映市场成员的经济承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公开]市场成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应按年度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指定网站按照指定格式进行发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四十条[警告与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不履约、欠费、滥用市场力、不良交易行为、电网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不守信市场主体,给予警告。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严重失信且拒不整改、影响电力安全的,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或强制退出市场,并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从税收等其他方面进行惩戒。

第四十一条[信用信息共享]市场成员和相关企业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电力市场交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以组织机构代码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九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争议处理]电力市场成员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申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四十三条[裁决复议]电力市场成员对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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