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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改六个配套文件不过瘾?能源局今日再发3配套细则

2015-12-01 10: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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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信息公开、披露与报送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各类市场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向交易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能源监管机构对信电力市场信息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场信息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能源监管机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信息报送]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向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信息公开]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电力市场监管信息。

第四十九条[信息保密]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能源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从事监管工作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电力市场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

(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四)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九)其它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电网运营企业的法律责任]电网运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市场风险防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电力调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电力交易计划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拓扑和系统参数的;

(八)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可以给予提醒、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信息披露与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报送和披露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监管实施细则的制定]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非电力市场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市场化交易品种的监管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文件施行]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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