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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由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于课题结题之前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
第七章 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以课题为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按部门、项目设置辅助账形式,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课题预算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课题支出会计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直接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下的对应科目,即批复的核电专项预算科目。
1.涉及从本单位仓库领用材料用于核电专项课题研发的,凭领用单据等资料并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材料费支出。
2.涉及委托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在满足课题需求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低于市场水平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相应的委托单、委托协议(合同)以及单位制定的内部价格标准等,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
3.涉及由单位统一交纳课题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燃料动力费的,应依据课题实际使用量,计算应由课题承担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燃料动力费支出。
4.课题承担单位所购设备等固定资产,专用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对应课题的专项支出。
5.利用国拨经费支付的设备、材料、专用软件等进项税支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发生的相关支出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间接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务验收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财务验收按照《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核电专项资金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核电专项的各种经费。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财务决算报告由责任单位法人、课题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前补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编制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报牵头实施单位审核;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编报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报牵头实施单位审核。牵头实施单位审核课题责任单位报送的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汇总形成分项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于当年8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表连同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等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不编报结题财务决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项财务管理岗位,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核电专项课题的资金管理,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合同和预算约束,按照合同进度和批复预算,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保证预算执行率。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未经批准将资金从特设账户划转至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形式分包课题研发任务,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条 课题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组织联合单位协同攻关,加强对联合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课题责任单位应在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后1个月内,依据任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完成与联合单位相关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的签订工作,明确任务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进度计划、预算分配等,格式、内容、深度与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相当。课题联合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所承担子课题的经费管理工作,及时向课题责任单位报送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牵头实施单位要强化监督职责,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培训,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对课题经费管理不力、预算执行率低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能源局核电司。
第四十二条 承担核电专项课题财务审计任务的会计事务所应该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课题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审计报告质量稳定,定性准确,内容完整规范。课题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上的(含),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单独列示经费支出明细表。会计事务所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能源局核电司提交年中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报能源局核电司。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严格的程序择优遴选会计事务所,实行动态引入和退出机制。能源局核电司按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核电专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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