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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6-07-22 10:0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产业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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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九条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第十条补助标准: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营销补助资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报上一季度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资金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数额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

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向省经信委提出上一季度审核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报送的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助资金预算,将上一季度营销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营销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助区别开来,按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新能源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营销补助资金在消费者购车款中扣减。新能源汽车实现终端销售后,汽车生产企业凭票据据实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汽车经销企业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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