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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7大火电企业不安的根源 是我们缺乏的契约精神

2017-03-23 16:32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作者:叶春关键词:火电企业煤电联动电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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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症结在于履约低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率一直比较低,主要原因除了价格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运输约束。

当前,铁路运输仍由政府定价,其价格波动不完全是根据供需做出的市场调节,这就丧失了运输价格的市场调节作用,导致电煤运输集中在用煤高峰时期,而其他时段的运力则相对宽松。2017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并见证签署了煤炭中长期合同产运需三方铁路运输互保协议,但其形式大于内容,更多地是一种社会承诺和监督,对于提高履约率相当于中药的温补,难有西药立竿见影效果。

实际上,履约率低,反映出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参与方的契约精神的缺陷,在这方面,有必要“下重手”,大力提倡契约法治。契约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订立合同的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最后堡垒。同时,这也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契约义务,减少违约现象。

然而,《意见》中未就相关违约奖惩措施做出明确规定,而是要求“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把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履行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上文说到,我国大型煤炭、发电企业均为国有,在现有体制下,很难就其违约行为做出经济上的奖惩。在实际操作中,现有约束力是很弱的。

关于解决争议的方式,《意见》中的相关条款一是倡导缔约方的诚信与自律意识,二是试图将公众纳入进来,扩大监督参与面;三是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最终争议调解权。总之,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争议解决不是通过法律和仲裁程序,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其执行结果最终难免似是而非,效果不得而知。

诚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向市场让渡,不能一蹴而就,存在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如政府作为操心的“守夜人”,一直伸着“温暖的大手”,计划经济的“温室”中难以孕育出真正的市场经济。

 

煤炭市场化后20余年,煤、电关系剪不乱理还乱,概也如此。即便有了中长期合同,但缔约企业依旧对政府部门存有依赖情结,而自觉履行合同的契约精神却没有培养起来。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中心之魂,契约本有着科学的范式,依法订立后会对参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此引导其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电煤市场化需要中长期合同呵护,更需要合同各方契约精神和意识的觉醒。现在的煤炭市场,不是缺少规制,而是缺少培养契约精神的土壤。如果在契约之外,为当事人添加过多额外的要求与条件,则可能异化为束缚市场主体头脑和手脚的“枷锁”,影响甚至阻碍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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