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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体系。依托山西省要素资源优势,实施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工程。开展“煤—电—铝—材”一体化改革试点,推动铝工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山西省军民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工作。鼓励山西省探索创新国防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及利益分配政策机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特色、精品农业,打造山西“农谷”综合性、专业性科创中心,鼓励山西杂粮生产大县争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完善和推广有机旱作农业,将有机旱作农业打造成现代农业的重要品牌。建设优质杂粮产地交易市场和中药材交易中心。
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十)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加快推进能源技术革命。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山西省科技创新。在大科学装置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布局上给予山西省重点倾斜,推动在山西省布局科技创新基地,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转型发展的能力。鼓励山西省实施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开展区域骨干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动太原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支持具有较好基础的城市创建创新型城市。支持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专利池,推动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推行科技创新券、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培育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满足不同发展阶段和特点的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
(十一)培育打造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山西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山西省探索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行业、企业建设试点,支持山西省地方院校开展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建设试点。扶持地方科研院所和高校加快发展,继续通过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支持山西大学建设与发展。支持中科院与山西省深化“院地合作”,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山西省落地转化。
(十二)统筹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省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支持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支持以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为载体,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新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支持以不同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托管开发区,以及在现有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支持山西省整合太原市及周边各类开发区,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在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开展探索示范。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及国家级开发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政策。
(十三)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吸引人才的政策环境,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探索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双向兼职。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支持山西省相关单位开展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岗位,实行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
四、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四)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振兴计划。抓紧出台山西省国有企业专项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向战略性关键性领域、优势产业集聚。在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领域,加大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中央企业参与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并购重组山西省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推动若干重大企业联合重组。推行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外部招聘和契约化管理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监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
(十五)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出台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率先选择30家左右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深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外,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支持中央企业与山西省煤炭、电力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持股以及签订长期协议等合作方式,形成市场互补和上下游协同效应。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引入有效战略投资者,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试点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可行方式。
(十六)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山西省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棚户区改造和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山西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全面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于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十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在山西省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等。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打破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间投资应入尽入。遴选一批有较好盈利预期、适合民间资本特点的优质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联合体投标,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健全精简高效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统一规范各类审批、监管、服务事项。支持市县级政府设立统一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机构,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逐步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面清理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探索改进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按程序调整大同市、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设置,解决设区的市“一市一区”等规模结构不合理问题。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十九)创新财政金融支持转型升级方式。对山西省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支持山西省推进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着力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保障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支持山西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去产能过程中,通过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做到应核尽核,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鼓励金融机构与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有效对接,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山西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设立民营银行。支持企业开展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在依法审慎合规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大力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研究建立大同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二十)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创造条件,在山西省推广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在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实施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适当增加生产性服务业、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供给,探索适合开发区特点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利用,对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相关土地由治理主体优先使用。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试点建立“以奖代补、以补代投”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十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资源型城市特别是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促进城矿协调发展,推进产城融合。支持长治市创建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市。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传统村落保护,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宜居乡村。
(二十二)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聚焦深度贫困难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进脱贫攻坚与生态治理有机结合,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煤炭采空区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整村搬迁,同步建设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相关配套产业,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强化特色产业扶贫与深度贫困人口增收有机结合,建立有效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和支出型贫困的长效机制。
六、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拓展转型升级新空间
(二十三)构建联接“一带一路”大通道。完善物流基地、城市配送中心布局,打造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大型综合物流基地。支持在物流基地建设具有海关、检验检疫等功能的铁路口岸。支持太原、大同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有序推进太原至绥德、保定至忻州、大同至集宁、运城至三门峡等铁路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资金、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将山西省列入普通公路重载交通建设试点。支持山西(阳泉)智能物联网应用基地试点建设。推动大同、运城、五台山机场航空口岸开放,加快太原、大同、临汾无水港建设。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支持山西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成熟改革试点经验。
(二十四)加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衔接。支持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联动发展。构筑京津冀生态屏障,完善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山西省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予以支持。增加山西省向京津冀地区的清洁能源供应。支持山西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京津冀等地企业与山西省电力企业开展合作,扩大电力外送规模。鼓励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探索跨区域共建园区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模式。加强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北京、天津两地高水平大学以委托管理、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强与山西省高校合作。
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
(二十五)加强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太行山、吕梁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工程试点。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创新市场化生态修复机制。加大中央预算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支持力度,研究逐步将山西省矛盾突出、财政困难的重点采煤沉陷区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范围。
(二十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大娘子关泉、辛安泉等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落实河长制,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汾河等流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沟壑区固沟保塬工作,开展吕梁山、太行山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滹沱河、桑干河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林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改革创新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探索园区式、链条式环评模式。
(二十七)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对山西省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水,把农业节水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大农业节水工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工业和城镇节水力度。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合同节水管理试点示范工程。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推动山西省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确保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前提下,允许山西省在省域内科学合理配置环境容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提高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铅酸蓄电池等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支持山西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落实固废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防控炼焦、煤化工等行业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加快推进朔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山西省要深刻认识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省内协同,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十九)加大支持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本意见涉及的重大事项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逐条抓好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综合性强的改革发展举措,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系统研究、整体设计、联合攻关。因地制宜将山西省纳入有关部门已启动或拟开展的重大改革试点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时解决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强化指导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适时总结并推广重大关键性、标志性改革经验,重大改革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西省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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