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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美欧俄能源战略研究与对比

2017-10-12 09:01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作者:杨永明关键词:能源消费电力市场能源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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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欧、俄能源立法对比

能源立法是能源战略稳定、持续执行的有效保障,能源战略所确定的方向和目标依赖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只有从战略的高度构建一套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将能源战略的要求构造成具体可行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为能源战略的实施形成稳定的行为机制,使能源战略实施做到有法可依。

●美国能源立法概况

从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开始,美国能源立法大规模产生。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国家能源战略上升为法律,在稳定性、持续性、权威性方面得以保障,现行的美国能源立法框架也由此产生。 美国最早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能源综合性法案是1978年由卡特总统签署的《1978年国家能源法案》。该法案出台的目的,在于增加美国国内能源供应,解决能源安全问题,以应对石油危机给美国社会所带来的冲击和对经济的影响。 随后卡特总统签署的《1980年能源安全法案》引入了贷款担保等资金融通机制,在内容上突出了发展新能源的要求。 1992年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的《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算得上是美国第一部大型能源政策法案。该法案主题是提高能效,并细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提供激励,增进建筑节能,以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该法案还要求美国制定一套全面的国家能源政策,以期渐进和持续地以低成本、高效益和对有益环境保护的方式提高美国的能源安全。 2005年由小布什总统签署的《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对《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和其他相关法案进行了部分修订。 随后小布什总统签署的《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公司平均燃料经济性标准(CAFE),提高可再生燃料标准(RFS),确立电器和照明效率标准(ALES),以提高能源效率。法案还涉及到智能电网,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2009年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的《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明确了对新能源给予财政激励,是近几年来美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获得生效的一部重要法案。此后,美国出台的能源法案的核心多集中在发展新能源,增强能源自给程度,逐步实现能源独立。 除了综合性的能源法案外,美国还设有专门性能源立法、配套性能源立法,立法内容丰富,包含了能源供需、环境保护、能源安全、新能源推广和能效标准等多个方面,对象涉及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同时也包括了页岩气等在内的新能源。从整体上来讲,美国的能源立法体系健全,能源法律制定时间早,跨度大,修正频率高。每当社会局势发生变化时,都会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顺应局势发展。页岩气革命的成功、新能源的广泛使用、全方位多元化的能源观和能源效率的不断提高等都是基于美国相应的立法、政策的保护和支持,能源立法保障其能源战略顺利实施。

美国具有代表性的能源综合性法案

●欧盟能源立法概况

在欧盟能源战略形成过程中,立法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最基本层面的欧盟能源立法是欧盟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协商或者谈判而达成的基础条约(包括后续的修订和补充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等,其中,《里斯本条约》中有关于能源问题的详细规定,可认为是欧盟能源法的基本渊源。欧盟能源立法主要表现形式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立法机构以基础条约授权为基础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包括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等。其中,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直接适用;指令需转换成国内法后才对成员国适用;决定对于欧盟成员国和自然人或者法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欧盟第一次能源法案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1997年的电力指令(Directive 96/92/EC)和2000年的天然气指令(Directive 98/30/EC)开启了欧洲能源市场的自由化进程,建立了能源市场自由化的基础。此次法案的目标是解决生产商、供应商、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内在利益冲突,以保障供应安全;确保新设立企业平等入网,以及消费者供应选择;保障市场的透明度。 为了加速自由化和完善内部市场的改革,欧盟执委会于2002年达成国家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完全开放竞争的协议,该协议构成了第二次能源法案的主体。该法案于2003年通过,取代了之前的第一次能源法案,主要目的是建立统一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法案中的天然气指令(Directive 2003/54/EC)和电力指令(Directive 2003/55/EC)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生效。 在前两次能源法案基础上,欧盟成员国于2009年7月正式通过能源市场第三次自由化改革立法方案,被称为欧盟历史上的第三次能源法案。该法案由二个指令及一系列条例构成,其主要目的是对欧盟天然气和电力市场进一步改革,打破国别藩篱,促进市场竞争,使能源生产和传输实现有效拆分,促进能源投资,改善市场运行和保护消费者权利。 在欧盟第一、二、三次能源法案的执行过程中,虽然有各国能源选择优先权的脱节,但最终在能源政策上趋向于欧洲一个声音。三次能源法案的出台始终围绕着清晰的能源改革目标,保障着欧盟能源战略循序渐进的实施。

欧盟三次能源法案

●俄罗斯能源立法概况

俄罗斯在能源供应问题等方面法律还不甚健全,法律框架尚未形成。但俄罗斯也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条款,比如,1995年和2005年分别两次修订了《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能源矿产立法调整内容广泛,主要有《联邦大陆架法》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法》,主要用来确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目前正在制定一系列用于调节能源市场的法律法规,如《能源政策法》。

美、欧、俄能源立法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差别较大。美国能源立法水平较高、体系完善,法律更新迅速,并配套有综合性、专门性等多种立法形式,在能源战略的立法保障方面,呈现出能源安全至上、能源效率优先等特点。欧盟在能源市场一体化等方面拥有系统性的能源立法保障,第一、二、三次能源法案以改革能源市场、形成共同规则为指导,法律条款细致具体。俄罗斯能源立法体系不甚健全,法律框架尚未形成,但也有一些专门性的能源类法律条款。

美欧俄能源立法特点

原文首发于《能源情报研究》2017年8月 能源情报研究中心 杨永明

原标题:独家 | 美欧俄能源战略研究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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