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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中电建专委会关于征求《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导则》等三项中电联标准意见的函

2018-07-31 15:35来源:中电建专委会关键词:火力发电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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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整机入场的起重机械检查内容

整机入场的起重机械入场(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资料审查,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金属结构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司机室检查、电气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性能试验等。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有关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8.2.2 非整机入场的的起重机械准入程序

8.2.2.1非整机入场的检查程序

a) 非整机入场、需进行安装和拆卸,但对安装拆卸单位无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要求,无需重新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全地面起重机等):

b) 安装前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报审(详见附录F):出厂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安装拆卸、维修和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人员资质,起重机械安装前零部件检查,安装或施工方案经过编审批,使用登记证(产权备案证明)和检验报告(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而言)等。

c) 安装前,先进行起重机械零部件检查(详见附录G),检查合格才能安装;

d) 安装后,投用前,对整机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e) 施工单位入场检查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复检确认。

f) 入场检查和复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登记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允许投入使用。

g) 入场检查和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需整改的缺陷,均需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须经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确认。

8.2.2.2非整机入场,对安装拆卸单位有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要求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a)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报审:出厂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品牌和使用年限,安装拆卸、维修和使用说明书,安装前告知、监督检验受理完成,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资质(含进行现场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装前零部件检查,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经过编审批、使用登记证(产权备案证明)等。

b) 起重机械零部件进入施工现场后、安装之前,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零部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才能安装;

c) 安装后,投用前,对整机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写相应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F)。

d) 经过施工所在地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过安装监督检验或委托检验(对于按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管理的起重机械)。

e) 施工单位入场检查合格和经过安装监督检验后,通知监理单位复检确认。

f) 入场检查和复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登记起重机械管理台帐,允许投入使用。

g) 入场检查和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需整改的缺陷,均需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须经过施工单位和监理的验收合格确认。

8.2.2.3非整机入场的检查内容

履带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全地面起重机等非整机入场没有许可资质要求的起重机械入场(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资料审查,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金属结构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司机室检查、电气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查、性能试验等。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有关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F)。

塔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座起重机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入场(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资料审查,安装修理资格审查,施工作业(工艺)资料审查,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距离检查,部件施工前检查,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查,电气审查,液压系统检查,司机室检查,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与现场监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性能试验现场监督,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等。

8.2.3安全评估与报废条件

8.2.3.1安全评估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有关规定如下:

a)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方法按照JGJ/T18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和GB∕T 33080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执行。

b)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

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c)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

d)评估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e)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

1250 kN.m以上(含1250 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2) 施工升降机:

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

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8.2.4 报废条件及处置

8.2.4.1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起重机械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a)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

b)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的,或者虽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但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的起重机械;

c)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其他报废条件的起重机械;

d)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

8.2.4.2 处置

8.2.4.2.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起重机械的使用功能。

8.2.4.2.2 起重机械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起重机械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8.2.4.2.3 起重机械转让需要变更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机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8.2.4.2.4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2.4.2.5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8.3 安装、拆卸与顶升

8.3.1 安装、拆卸前的告知

8.3.1.1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8.3.1.2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人员名单,作业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8.3.2 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前的条件确认

8.3.2.1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前条件确认

a) 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产品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报审。

b)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审查其资质符合要求, 并留存其资质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c) 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

d)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及负责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顶升。

e)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f)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g)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无相应的许可资质时,必须与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负责。

h) 安装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内部检验人员等管理人员及其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合理,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或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证。

i)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检验测量仪器、工器具、 索具、 物资材料及用于吊装的辅助起重机械;所用的检验测量仪器、工器具、 索具、辅助起重机械等必须经过检查或校验处于完好状态有合格证。

j)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k)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

l) 施工方案已按规定经过编审批。

m) 安装、拆卸前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 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写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要交清作业内容、 范围, 环境条件, 使用的设备机具、作业流程、工序工艺、技术质量控制要点和安全控制要点、 主要法规和标准要求及责任分工等; 交底除了按施工方案全面交底外, 还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详细交底,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进行交底;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起重机械监理工程师应在技术交底记录(详见附录H)上签字,并保留交底的全员签字记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n) 安装前是否完成零部件检查。

o) 基础轨道验收合格。大型有轨起重机械基础、固定式起重机械基础、大型移动式起重机械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其最大轮压和轮距或最大履带压力进行路基承压力验算,并确定路基的处理措施。

2) 在软土或回填土上布置大型起重机械时,应对路基或地基采取处理措施,使路基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3)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各种有轨起重机械轨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轨枕的断面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p) 已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8.3.3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8.3.3.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

8.3.3.2 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8.3.3.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8.3.3.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实行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3.3.5 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详见附录B),施工单位应当按照DL 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的规定组织召开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8.3.3.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 起重机械概况:起重机械概况和特点、工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b)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c)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d)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e)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f)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g)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h) 应急处置措施;

i)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8.3.4 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过程控制

8.3.4.1在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施工方案变更或作业人员变更的,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后方能继续作业。

8.3.4.2 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工序流程、工艺方法执行;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施工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不得离开现场。

8.3.4.3安装、拆卸与顶升作业中的关键工序、工艺过程,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到场实施旁站监督和旁站监理,并作出记录(详见附录E)。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

8.3.4.4 对于新购置的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应要求制造厂家派人到现场指导安装;安装施工方案应经制造厂家人员审查同意。

8.3.4.5 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作好安装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8.3.4.6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后,安装单位应对整机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自检记录。

8.3.4.7 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载荷试验,安装单位应形成载荷试验记录报告(详见附录K);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旁站监督和旁站监理并作出记录。

8.4 自检与检验

8.4.1 自检

8.4.1.1大型起重机械在下列情况下应组织进行自检:

a) 安装监督检验前自检。属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形成自检报告。

b) 定期检验前自检。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由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

c) 改造、重大修理自检。实施改造、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在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前由实施改造和重大修理的单位进行重大修理、改造自检。

8.4.1.2 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按照各类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详见附录F)进行自检,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安装单位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使用承租的起重机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8.4.1.3监理单位应对在安装单位自检、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形成监理签证记录。

8.4.1.4 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的首次安装验收,安装单位除应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履行质量验收程序,同时应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4.1.5 大修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由实施大修和改造的单位自检,并经施工单位验收和监理单位安全检查签证。

8.4.2 检验

8.4.2.1 基本要求:

a)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实施首次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实施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b)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等相关建筑行业标准和施工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

安装质量检测是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相关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定期检测是按照相关规程规定情况,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相关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规程。

c) 国外项目起重机械的检验,按照所在国别的要求执行。

8.4.2.2 检验范围

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b)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

c)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范围除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以外,还应遵照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8.4.2.3 检验周期

a) 对于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b)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c)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等每2年1次。

d) 对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参见施工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8.4.2.4 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a) 首次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由产权单位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单》。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 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b) 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现场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

2) 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记录;

3) 自检记录;

4) 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c) 监督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附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2)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3) 整机型式试验备案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 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收到检验机构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形式书面回复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 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2) 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3) 产品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4) 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

5) 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验收资料。

6)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要求和所需资料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权备案证明;

2) 安装告知手续;

3) 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

4) 专项施工方案;

5) 地基承载力勘察报告(对于塔式起重机而言);

6)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对于施工升降机而言);

7) 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

8) 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

9) 预埋件或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

10) 安装前检查表;

11) 安装自检记录。

8.4.2.5 起重机械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并将起重机械检验合格证明张贴在起重机械显著位置。

8.4.3 使用登记

8.4.3.1 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以及改造变更、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等具体参见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8.4.3.2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4.4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8.4.4.1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8.4.4.2 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8.5 使用管理

8.5.1基本要求

8.5.1.1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8.5.1.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5.1.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5.1.4 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起重机械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5.1.5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的制度,起重机械应实行机长负责制。在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和操作人员姓名、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合格证明、使用登记证、简要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还应粘贴起重性能表。

8.5.1.6 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5.1.7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或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上岗。

8.5.1.8 起重机械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所操作机械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保养知识,达到“三懂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简单的故障)。

8.5.1.9 施工单位对所有起重机械作业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通过不同作业类别的技能考试合格方能入场上岗。

8.5.1.10 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司机、起重指挥或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5.1.11起重机械应有明确的额定载荷标识和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 各类起重机械在满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GB6067.1—20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表 A.1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设置的要求的前提下,应结合起重机作业当地的气候条件,适当增加相应的(或双重的)安全防护装置。

8.5.1.12 起重机械上应配备适当型式和数量的灭火器,而且应放置在司机触手可及的地方。

8.5.1.13 广告牌、轮廓灯等,都会给起重机械增加额外载荷,因此,除非获得制造商同意,否则不能配置。这类装置的最大供电电压应限制在55 v以内。电线应加以防护以免造成人身损害。

8.5.1.14 起重机械应进行有效接地; 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

8.5.1.15 常规情况下严禁起重机械载人。应严格执行GB/T23723.1-2009《起重机 安全使用 第一部分:总则》,第13.1条“常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起重机械提升或下降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允许,且应遵守GB/T23723.1-2009 附录C中给出的要求。”

8.5.2起重机械的操作

8.5.2.1总则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要求如下:

a) 司机操作起重机械时,不允许从事分散注意力的其他操作;

b) 司机体力和精神不适时,不得操作起重设备;

司机应接受起重作业人员的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指挥。当起重机的操作不需要信号员时,司机负有起重作业的责任。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无论何时,司机随时都应执行来自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

c) 司机应对自己直接控制的操作负责。无论何时,当怀疑有不安全情况时,司机在起吊物品前应和安全管理人员协商;

d) 在离开无人看管的起重机之前,司机应做到下列要求:

1) 被吊载荷应下放到地面,不得悬吊;

2) 使运行机构制动器上闸或设置其它的保险装置;

3) 把吊具起升到规定位置;

4) 根据情况,断开电源或脱开主离合器;

5)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零位”或空档位置;

6) 固定住起重机械防止发生意外的移动;

7) 当采用发动机提供动力时,应使发动机熄火;

8)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当有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大风警报或起重机处于非工作状态时,为避免起重机移动应采用夹轨器和/或其他装置使起重机固定。

e) 如对于电源切断装置或启动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在指定人员取消这类信号之前,司机不得接通电路或开动设备;

f) 在接通电源或开动设备之前,司机应查看所有控制器,使其处于“零位”或空档位置。所有现场人员均在安全区内;

g) 如果在作业期间发生供电故障,司机应该做到下列要求:

1) 在合适的情况下,使制动器上闸或设置其他保险装置;

2) 应切断所有动力电源或使离合器处于空档位置;

3) 如果可行,可借助对制动器的控制把使悬吊载荷放到地面。

h) 司机应熟悉设备和设备的正常维护。如起重机械需要调试或修理,司机应把情况迅速的报告给安全管理人员并应通知接班司机,并在交接班记录表中记录。

i) 在每一个工作班开始,司机应试验所有控制装置。如果控制装置操作不正常,应在起重机械运行之前调试和修理。

j) 当风速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工作风速时,不允许操作起重机械;

k) 起重机械的轨道或结构上结冰或其周围能见度下降的气候条件下操作起重机械时,应减慢速度或提供有效的通讯等手段保证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l) 夜班操作起重机时,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度。

m)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8.5.2.2载荷的吊运

a) 载荷在吊运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同时,为了保证起吊的稳定性,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载荷质心,确立质心后,应调整起升装置,选择合适的起升系挂位置,保证载荷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

b) 起吊载荷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了载荷试验之外,起重机械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载荷的物品;

2) 当不知道载荷的精确质量时,负责作业的人员要确保吊起的载荷不超过额定载荷。

c) 系挂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绳索或链条不能缠绕在物品上;

2) 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3) 链条不能用螺栓或钢丝绳进行连接;

4) 吊索或链条不应沿着地面拖曳。

d) 悬停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司机不能在载荷悬停时离开控制器;

2) 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3) 当出现符合8.5.2.2 d)1)要求的例外情况时,如果载荷悬停在空中的时间比正常提升操作时间长时,在司机离开控制器前应保证禁止起重机械做回转和运行等其他方向的运动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e) 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关人员在指挥起吊作业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用合适的吊索具;

(2)载荷刚被吊离地面时,要保证安全,而且载荷在吊索具或提升装置上要保持平衡;

(3)载荷在运行轨迹上应与障碍物保持一定的间距。

2) 在开始起吊前,应注意下列要求:

(1)起重钢丝绳或起重链条不得产生扭结;

(2)多根钢丝绳或链条不得缠绕在一起;

(3)采用吊钩的起吊方式应使载荷转动最小;

(4)如果有松绳现象,应进行调整,确保钢丝绳在卷筒或滑轮位置上的松弛现象被排除;

(5)考虑风对载荷和起重机械的影响;

(6)起吊的载荷不得与其他的物体卡住或连接。

3) 起吊过程中要注意:

(1)起吊载荷时不得突然加速和减速;

(2)载荷和钢丝绳不得与任何障碍物刮碰;

(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返车进行制动。

4) 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为特殊工况设计的起重机械除外);

5) 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

6) 每次起吊接近额定载荷的物品时,应慢速操作,并应先把物品吊离地面较小的高度(100mm~200mm),试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

7) 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要避免突然的起动和停止。吊运速度应控制在使物品的摆动半径在规定的范围内。当物品的摆动有危险时,应做出标志或限定的轮廓线。

8.5.2.3多台起重机械的联合起升

在多台起重机械的联合起升操作中,由于起重机械之间的相互运动可能产生作用于起重机械、物品和吊索具上的附加载荷,而这些附加载荷的监控是困难的。因此,只有在物品的尺寸、性能、质量或物品所需要的运动由单台起重机械无法操作时才使用多台起重机械操作。

多台起重机械的操作应制定联合起升作业计划,还应包括仔细估算每台起重机按比例所搬运的载荷。基本要求是确保起升钢丝绳保持垂直状态。多台起重机所受的合力不应超过各台起重机单独起升操作时的额定载荷。

多台起重机械的起升操作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a) 重物的质量

应了解或计算重物的总质量及其分布。

b) 质心

由于制造公差和轧制裕度、焊接金属的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确定不了精确的质心,造成分配到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比例是不准确的。必要时,应采用有关方法精确地确定质心。

c) 取物装置的质量

取物装置的质量应作为起重机计算起升载荷的一部分。当搬运较重的或形状复杂的重物时从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中扣除取物装置的质量可能更重要。因而应该准确地了解取物装置以及必要的吊钩组件的质量及其分布情况。

d) 取物装置的承载能力

应确定在起升操作中取物装置内部产生的力的分布。取物装置应留有超过所需均衡载荷的充分的载荷裕度。除非有针对特殊起升操作的专门要求。为适应联合起升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载荷或作用力的分布与方向的最大变化,可能有必要使用特殊取物装置。

e) 起重机械的同步动作

多台起重机械的起升过程中,应使作用在起重机械上力的方向和大小变化保持到最小;应尽可能使用额定起重量相等和相同性能的起重机械;应采取措施使各种不均衡降至最小,例如起重机械难于达到精确同步、起升速度的不均衡等。

f) 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用于监控载荷的角度和每根起重绳稳定地通过起升操作的垂直度和作用力。这种监控设备的使用有助于将起重机上的载荷控制在规定值之内。

g) 起升操作的监督

应有被授权人员参加并全面管理多台起重机的联合起升操作,只有该人员才能发出作业指令。但在突发事件中,目睹险情发生的人可以给出常用停止信号的情况除外。

如果从一个位置无法观察到全部所需的观测点,安排在其他地点的观察人员应把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派人员报告。

h) 联合起升操作过程中的承载能力要求

如果当a)~ f)的相关因素达到规定的合格要求并被指派人员所认可,那么,每台起重机操作就可以达到其额定载荷。

当上述有关因素不能达到规定的合格要求时,指派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起重机降低额定载荷使用。可降低到额定载荷的75%或更多。

8.5.2.4遥控起重机

为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起重机,例如通过无线电信号传输控制起重机的司机应注意:

a) 带遥控器;

b) 短期离开时,拔出钥匙随身携带;

c) 长期离开或不使用起重机时,妥善保管遥控器。

注:起重机不使用时,应有妥善保管遥控器的措施。

如遥控器固定在皮带或背带上,司机在打开遥控器之前就应穿好背带,防止起重机的突然操作。遥控器只能在操作起重机时打开,并且在解开背带之前关闭遥控器。

使用遥控起重机时的遥控区域应在常规范围内进行测试。在每次开始移动起重机时或当司机换人时也应检查遥控范围,确保在规定的限制区域内操作起重机械。

8.5.2.5 起重机械与架空电线的意外触碰

如果起重机械触碰了带电电线或电缆,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司机室内的人员不要离开;

警告所有其他人员远离起重机械,不要触碰起重机械、绳索或物品的任何部分;

b) 在没有任何人接近起重机械的情况下,司机应尝试独立地开动起重机械直到动力电线或电缆与起重机械脱离;

a) 如果起重机械不能开动,司机应留在驾驶室内。设法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在未确认处于安全状态之前,不要采取任何行动;

b) 如果由于触电引起的火灾或者一些其它因素,应离开司机室,要尽可能跳离起重机械,人体部位不要同时接触起重机械和地面;

c) 应立刻通知对工程负有相关责任的工程师,或现场有关的管理人员。在获取帮助之前,应有人留在起重机附近,以警告危险情况。

8.5.3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a) 高于地面2 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

b)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c)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杆。手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 m,并能承受1 000 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d)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 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 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 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e)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

f) 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 欧姆。

g)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 5 兆欧。

h) 塔顶高度大于30 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i)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 6 m 。

j)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m。

k) 小车变幅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上应设置安全扶手绳。

l) 塔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宜转向到顺风方向;应打开回转机构的锁定装置,使其360°自由回转。

8.5.4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8.5.4.1起重机的静态刚性(额定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或有效悬臂长度位置产生的垂直静挠度f或f1与起重机跨度S或有效悬臂长度L1的比)应考虑定位精度的需要。静态刚性应在额定载荷时测定。推荐选取下述范围中的一个值,并在合同中注明:

a) 对低定位精度起重机,或具有无极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速起升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f≤S/500;

b) 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f≤S/750;

c) 需要高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f≤S/1000;

d) 有悬臂的起重机:f1≤L1/350;

8.5.4.2起重机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额定起重量的超载试验,其主梁和悬臂不应产生永久变形。静载试验后主梁和悬臂,当空载小车在极限位置时,上拱最高点应在跨度中部S/10范围内,其值不应少于0.7S/1000;悬臂端的上翘度不应小于0.7L/350。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金属结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各连接处也无松动或者损坏,是否无影响;。

8.5.4.3起重机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1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机构或结构件不应有损坏,连接处应不应出现损坏或松动。

8.5.4.4 应装设起重机运行声光报警器。起升高度大于12m时,应装风速风级报警器。

8.5.4.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夹紧夹轨器,打好铁鞋和缆风绳。

8.5.5流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8.5.5.1一般要求

a)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小于1.2倍时应采取防倾倒、防坍塌措施。

b)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c) 正常作业时,过载解除开关或强制释放开关严禁使用。

8.5.5.2 履带起重机安全使用

a) 工作风速要求如下:

1) 臂架长度不大于50m时,风速不应超过14.1m/s ;

2) 臂架长度大于50m时,风速不应超过9.8m/s 。

注:均为3s瞬时风速。

b) 在下列风速时,应将整个臂架放倒在地面上:

1) 主臂工况:主臂长度不小于50m,风速大于或等于21m/s时 ;

2) 副臂工况:主臂加副臂组合长度不小于50m,风速大于或等于15m/s时。

c) 工作地面应坚实、平整,地面倾斜度不应大于1% 。若制造厂允许回转平面的倾斜度更大,应提供相应的额定起重量图表。

工作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应下陷。必要时根据不同地面允许的静载荷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工作地面的承载要求。地面或支撑面的承载能力应大于起重机当前工况下最大接地比压。

d) 超起系统应设置检测超起配重(不含配重小车)离开地面状况的装置,采用超起配重小车时应能显示超起配重利用率。

e) 在达到起升高度、下降深度、超载、角度限位等极限状态时,应显示相应的报警指示。即使打开强制作业开关,

f) 上述报警指示不应自动解除。应在司机室外明显位置设置三色(绿色、黄色、红色)指示灯报警装置。

g) 超起工况工作时还应做到:

1) 熟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超起况工作使用说明,操作过程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执行。

2) 工作前,根据履带起重机制造厂家提供参数计算系统,选择相应的工况和工作幅度,选择超起配重工作半径,输入较准确的起吊重量,查出所需加的超起配重的重量。

3) 超起工况工作前,检查超起线路是否连接正确,安全装置是否可靠。

4) 超起工况工作时,根据履带起重机制造厂家参数计算系统查出的数据,在相应的超起配重工作半径悬挂超起配重,在相应的工作幅度起吊重物。

5) 超起工况工作时,注意操作室监视器的显示,及时调整超起配重有效重量保持平衡。

6) 超起工况工作时,专人监护超起配重的情况,回转前确认超起配重是否离地,超起配重回转区域是否有障碍物。

8.5.5.3 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全地面起重机安全使用

a) 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应离地,整机保持水平状态,回转支承安装平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

b) 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架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c) 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架放在支架上,方可起腿。

d) 汽车式起重机严禁吊物行走。

e) 全地面起重机工作风速不超过14.1m/s ;当风速超过15.5m/s时,因将副臂收回;当风速超过20.0m/s,应将整个臂架收回至行驶状态。

f) 平衡重、超起装置、超起配重,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配置。

8.5.6 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

a) 安装前应对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规定。

b)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施工升降机;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落安全器。

c) 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应置于吊笼醒目位置。严禁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或额定乘员数的情况下使用施工升降机。

d) 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超过24m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

e) 施工升降机的层门、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的高度应大于1.8m,层门和吊笼之间的距离应小于50mm。

f)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整体垂直度、固定支撑点的设置位置、设置固定支撑点的建(构)筑物强度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中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

表 3 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

g)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每段之间应连接牢固,固定支撑点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或设备上。

h) 吊笼门、层门、顶护栏、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i) 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j) 各层门明显位置应设置楼层或标高标识。

k)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施工升降机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l) 施工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上升,当吊笼升离地面1m~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m) 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不宜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n) 遇大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使用施工升降机;再次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o) 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时,吊笼应放到最底层,切断电源,锁好笼门。

p) 施工升降机应根据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坠落试验。一般情况下,每3个月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q)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年应重新检验、标定。

r) 运行中严禁开启吊笼门、层门。

s) 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将施工升降机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

t) 当使用搬运机械向施工升降机吊笼内搬运物料时,搬运机械不得碰撞施工升降机。卸料时,物料放置速度应缓慢。

u) 当施工升降机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直到排除故障后方能继续运行。

作业结束后应将施工升降机返回最底层停放,将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吊笼门和地面防护围栏门。

8.5.7 由多台中小型起重设备组成的总起重量大于60t的吊装装置安全使用

由多台中小型起重设备组成的总起重量大于60t的吊装装置,应遵守以下安全使用要求:

a) 严禁利用卷扬机吊笼载人。

b) 多个链条葫芦(手拉或电动)同时吊一个重物时,必须严格遵守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第4.7.3条“不宜采用两台或多台链条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确需采用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单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应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

8.5.8 检查与维护

8.5.8.1 施工单位应根据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 总则》及GB/T31052《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系列标准,制定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制度,明确起重机械检查维护的周期及内容,检查及维护人员的资质和条件等内容,制度应对租赁及其它相关方起重机械的检查及维护等内容。

8.5.8.2 起重机械的检查应由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起重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等有资质和获得授权的人员进行。

8.5.8.3 起重机械的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a) 日常检查: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进行的检查。日常检查应在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目测检查和功能试验,以发现有无缺陷。日常检查可由操作人员执行;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装置,起重吊具,钢丝绳和起重用链条,制动器,消防器材,供电电源,控制装置,监控系统,标记和警示标志,气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的渗漏、照明装置。并按照《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表》(详见附录G)作好记录。

b) 定期检查: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查。定期检查按周期可分为周检、月度检查(详见附录H)、季度检查(详见附录H)、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详见附录T)。根据制度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内容,由起重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出具整改通知单,及时予以纠正。

c) 特殊检查:起重机械本身(安全防护装置、额定载荷、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控制站和控制系统、动力源、钢丝绳或起重用链条,起重吊具,底盘、基座和支承结构)或外界条件(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条件、地震、基础和起重机轨道、火灾和水灾、发生超载、急停、撞击等非正常运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以及停用后再次启用前而进行的检查。起重机械本身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检查项目应与变化或损害的程度相适应;起重机械停用后再次启用前;检查项目应根据各种起重机械的特性进行确定。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项目。特殊检查由起重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起重机械的特殊检查记录和报告应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检确认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

8.5.8.4日常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定期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出具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查的日期和地点;

b) 检查人员签名和其所属单位的名称;

c) 被检查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及主要参数;

d) 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

8.5.8.5检查方法包括目测检查、无损检测、功能试验、空载试验、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和稳定性试验。检查单位可根据不同的检查周期和内容,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

8.5.8.6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特点和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

8.5.8.7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宜实行定期保养,结合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保养的方式进行。应编制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计划,规定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的时间、保养内容等相关要求。

a) 日常保养(例行保养):又称每班保养,操作工在上下班前后或交接班时进行。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

b) 分级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二级保养加附加作业。定期保养应根据工作强度和繁忙程度,调整保养工作间隔时间。对于有运行工作小时记录表的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等应根据操作说明书及时进行定期保养。

1) 一级保养——以润滑、紧固为中心,并按润滑周期表加注(添)润滑脂(润滑油)、清洗滤清器或更换滤芯等。

2) 二级保养——以紧固、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的项目外,检查并调整发动机、行走机构、操作、传动、转向、制动、变速和电气设备等工作装置,要求紧固内外所有的紧固件。

3) 二级保养加附加作业——以消除隐患为目的,作业内容除执行一、二级保养内容外,可对部份总成进行解体检查。对调整后不能符合性能的零部件,酌情更换。并对整机进行必要的除锈、补漆整容、防腐等作业。

4) 特殊保养分停放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和转移保养等。

5) 停放保养──机械设备停用超过一个月以上,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相当于一级保养作业内容的检查、保养;

6) 走合期保养──新机或经大修的机械,按走合期规定进行保养;

7) 换季保养──入夏、入冬前应进行季节性保养,更换适合季节的润滑油(脂),并采取适当的防寒或降温措施。此项保养尽可能结合定期保养进行。

8) 工地转移保养——机械设备在工地之间转移时,必须进行全面保养、检修,以确保顺利地安装和以良好的机械状况投入使用。

8.5.8.8 起重机械在发生故障后或根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结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制定非计划性的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消除缺陷。

8.5.8.9 起重机械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维护人员或有经验的技师负责。

8.5.8.10 起重机械的维护应形成记录,归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维护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维护的日期和地点;

b) 维护人员签名和其所属单位的名称;

c) 被维护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及主要参数;

d) 各维护项目、维护方法及维护结果;

e) 对维护结果验证的说明。

8.5.9 改造与修理

8.5.9.1 起重机械的改造与重大修理必须由取得起重机械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或出租、使用单位未取得起重机械改造、修理资质的不得自行对起重机械进行改造、重大修理工作。

8.5.9.2 施工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修理应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认证起重机械改造的技术先进性、使用可靠性、经济可行性及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形成认证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后可实施。

8.5.9.3 起重机械所有权单位如无起重机械改造、修理许可资质,可委托其它有资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修理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中的安全责任。起重机械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改造、重大修理前将拟进行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情况书面起重机械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详见“8.4.2 检验”。

8.5.9.4 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由实施改造、修理的单位提交自检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与改造、大修后的检验工作。

8.5.9.5 实施改造、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应重新提交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5.9.6 起重机械的改造、修理工作应形成记录,归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

8.5.10 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的使用

8.5.10.1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专指建设单位的发电厂永久的起重机械,如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过轨吊等,因工程施工需要暂时移交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

8.5.10.2 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8.5.10.3 施工单位如需使用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8.5.10.4 建设单位将发电厂永久起重机械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明确移交施工方使用期间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及安全使用责任。

8.5.10.5 施工单位使用完毕后,应确保机械性能完好,随机资料和备品配件齐全。办理归还手续。

8.6 相关方起重机械管理

8.6.1 租赁机械

施工单位应与租赁单位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安全管理奖罚条款。明确将租赁机械纳入自有起重机械管理范畴,施工单位应做好使用管理,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8.6.1.1 起重机械租赁供方评价

合同签订单位在起重机械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纪录,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a) 安装许可资质:根据不同起重机械机械技术参数,起重机械租赁供方资质满足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其资质不满足,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和拆卸,并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或协议;安装单位所聘用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

b) 经营资格和信誉:具备起重机械租赁经营资格,信誉良好。

c) 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施工要求、机况良好、服务良好。

a) 供货能力和风险因素:三年内无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8.6.1.2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a) 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b)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 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d)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8.6.1.3 租赁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400kN.m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原则上出厂时间控制在不超过6年(含6年)的设备。

8.6.1.4 租赁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过程,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8.6.1.5安装单位应做好租赁机械安装后的自检;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机械进行例行保养、月度保养及月度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将相应的保养、检查和修理记录复印件或扫描件交承租单位留存。

8.6.2 分包商自带机械

8.6.2.1分包商自带机械的管理纳入自有机械管理范畴。

8.6.2.2 分包商自带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400kN.m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原则上出厂时间控制在不超过6年的设备。

8.6.2.3 分包商自带机械安装拆卸、顶升施工过程,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8.6.2.4 安装单位应做好租赁机械安装后的自检;分包商应对分包商自带机械进行例行保养、月度保养及月度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将相应的保养、检查和修理记录复印件或扫描件交承租单位留存。

8.6.3 外委安装拆卸单位的管理

8.6.3.1 应对外委安装拆卸单位安装许可资质、经营资格和信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纪录。

8.6.3.2 安装许可资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合理配备、施工方案的审批、安装拆卸过程的控制等方面应符合8.3 安装、拆卸与顶升相关的规定。

9、安全风险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

9.1 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

9.1.1安全风险辨识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辨识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和作业内容形成危险因素清单(明确内容)和相对应的控制措施,并作为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9.1.2 安全风险评估

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起重机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应选择合适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坏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9.2 安全风险控制

9.2.1安全风险控制

使用单位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应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使用单位应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9.2.2变更管理

使用单位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9.3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使用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做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4 隐患治理

9.4.1隐患治理

使用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使用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故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起重机械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及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9.4.2验收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本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9.4.3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情況,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使用单位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査、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应急管理

10.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有关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使用、维护保养等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制定起重机械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应覆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管理。

10.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特别重要的起重机械作业岗位应制定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10.3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的编制应符合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

10.4 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建立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接受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能力考核。

10.5建设单位应每年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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