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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改深入 《电力法》该动小手术了

2004-03-19 00:00关键词:电力电力体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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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实践中发现,现有电力法中有关“电力行政执法权的分配不适应电力事业发展实际要求”、“电费回收方式未有明文规定”、“触电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内容存在进一步修改的空间。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目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法立法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内容上应作相应增改。按照现有的电力法规定,各级政府的经济综合部门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各类电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监督。人大代表们认为,这些规定在法理上并无矛盾,也符合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的要求,但是,在供电、管电、办电、用电等具体工作中执行起来很困难,已经不适应电力事业发展要求,尤其表现在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很难全面实施监管职能。代表们建议在电力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中增改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监管委员会取代经济综合部门,行使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权。

由于我国电费的回收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采用的赊销方式,即先用电后交钱,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方式的弊端日益明显,电费回收越来越困难。代表们建议修改电力法第五章,对电费回收方式作出明文规定,逐步取销电费征缴的赊销方式,推行先购电后用电的购销方式。代表们还建议,将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修改为,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的损害,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分由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以避免地方电力企业因一个赔偿案就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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