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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要求2月份之内完成电煤合同签订

2006-02-15 00:00关键词:电煤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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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签订合同的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必须抓紧工作,在2月份之内完成全年电煤合同和运输合同签订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这样的要求。

  通知说,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正确理解和支持煤炭订货改革,推进在政府监控条件下放开电煤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国有重点煤矿和电力企业必须顾全大局,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做好电煤合同签订工作,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通知明确要求。通知强调,在保证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煤、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鉴于多年形成的电煤“重点合同”价格与“非重点合同”价格存在一定差距,适当提高“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也有其合理性。供需双方要充分协商、平稳推进,防止价格大涨大落。鼓励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或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1月份在济南举行。在这次衔接会上,发展改革委提出,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但由于价格问题上的分歧,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没能在会上签订电煤合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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