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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综合性电力法规将实施 涉电难题能否解决?

2008-04-24 09:36来源:新华日报关键词:电力法规电力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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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彭广余翟慎良

      这几天,江苏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周建海忙得连轴转,而在常州,市经贸委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的严德群主任,也在为即将进行的一次执法行动做着准备。他们的忙碌,有一个共同原因:5月1日,全国首部综合性电力法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第一次明确将电力建设规划纳入城乡统筹规划,第一次提出进行电力建设环评公示,第一次要求买卖废旧电力设施“实名制”……《条例》有着诸多的“第一次”。不过,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它能否解决与自身利益戚戚相关的涉电难题?

      变电站,谁来告诉我是否有辐射?

       在南京,虽然城区某些小区用电已经出现“卡脖子”现象,但南京规划建设的淮海路变电站、宁海路变电站却迟迟不能开建。南京主城区,已经有4年未建一个变电站。而在常州,规划建设的五星变电站也因居民阻挠而叫暂停。居民们疑惑的是,为啥要在我家门口建变电站,变电站是否有辐射?

      4月22日,记者在南京供电公司采访,该公司法律部主任助理、法学博士许石慧说,变电站建设,打个比方,就跟建厕所一样,谁都用得着,但谁都不想放在自己家门口。目前,城区变电站建设受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缺少刚性。有的是在城市发展中,没有预留电力设施的通道或站址,有的是留了但却被侵占。另一个,是老百姓对电力设施的认识问题。变电站到底有没有辐射,辐射影响有多大?由于辐射看不见摸不着,老百姓心里很恐惧。

      《条例》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许石慧认为,这里有两个创新:电力建设规划纳入城乡统筹规划,增强了电力建设规划的严肃性,同时也增强了两个规划间的协调性、配套性;环评公示,而且是由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就可以更有效地解答百姓的疑虑。有没有辐射,辐射是否符合标准,这些问题,由电力公司来解释,你说得再好也没人信。而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公示,一方面强化了部门职责,增强了权威性,同时也是对百姓负责。

       在居民小区,电力增容改造同样也面临选址问题。周建海介绍,现在,这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增加配电设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的,由供电企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实名制”,切断电力设施盗窃销赃渠道

       电力设施盗窃是目前影响电网安全的一大顽疾。据了解,仅去年上半年,江苏就发生此类案件近1800起。更让人忧心的是,电力设施盗窃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趋势。

      盗窃一个变压器,犯罪分子可能最多获利一两千元,但其带来的损失,却是百倍、甚至上千倍。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顽疾?

      常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吉宏从即将施行的《条例》看到了希望。《条例》明确规定,出售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实行“实名制”。具体来说,出售时必须要有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身份证,而收购,要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这样,就可以切断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吉宏说。

      正是因为有了《条例》的明确规定,常州市经贸委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正准备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在“五一”后进行一次综合的执法行动。经贸委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但他们的执法往往受到人手限制。常州的一个创新举措是:从电力公司抽调了一批懂技术的人员,组建执法办公室。“电力设施保护,有些事情需要做在前面。”4月18日上午,正在审核一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项目或施工作业审批表”的周晓武对记者说,通过这道把关,建设施工对电力设施,特别是高压线的破坏就减少了很多。

       没交电费,能不能随便停电

        南京市民林先生是通过银行卡代扣代缴电费。由于银行卡上余额不足,他没有及时交付电费。他很担心——不会哪一天,电力公司把我家的电停掉吧!

       周 建海介绍说,对于停电,《条例》对供电企业有了更严格的限制: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居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用户后,方可实施中断供电。“这里不仅明确了逾期未缴费的天数,而且要求供电企业在停电前有告知义务。”周建海说,即使是制止窃电行为时的停电,也要告知。而且,停电不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不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居民用户,只要交付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企业就要及时恢复供电,对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恢复供电。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了去找谁?

       许石慧最近刚接到一个棘手的案子:4月5日,江宁区发生一起高压线下钓鱼触电死亡事故。据了解,在水网密布的江苏,每年类似的事故平均有20多起。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逝去,带来的是思考与警示。许石慧分析说,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此的规定是:“禁止向电力线路抛掷物体”。那么,钓鱼的甩杆算不算“抛掷物体”?由于界定不明,不同案例的判决差别很大。

       我省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是法律禁止行为。“也就是说,高压线下钓鱼,是违法行为。违法人因此受到伤害,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条例要求,除了电力企业要设立警示标志外,鱼塘主等经营者,也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这样,既可以让公众知晓线下垂钓的危险,也有助于防范对电力运行安全的威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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