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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科学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4-16 22:02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键词:节能减排碳排放火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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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我国环保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排放标准修订稿过严的排放限值可能造成部分环保产业的“井喷式”盲目混乱发展,这在脱硫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是有深刻教训的。二是不利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及国产化设备的发展。由于短期内国内材料、设备供应不足,给核心技术和关键材料掌握在国外的个别企业创造了很大的投机机会。目前国内尚未彻底解决一些技术瓶颈问题,袋式除尘器滤料、脱硝催化剂及其原料(纳米级钛白粉)等需要大量进口。三是对于脱硝还原剂(液氨、尿素)紧俏的地区,可能会萌生一批能耗高的小化肥厂。生产液氨和尿素不但要消耗很多石油、天然气和优质煤,而且伴随更多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将出现电力与农业争夺原料(化肥)的局面。

修订建议

1、按时段划分烟尘、SO2、NOx排放限值,时段划分建议仍采用2009年7月标准(征求意见稿)形式,以保证标准的严肃性、连续性、科学性。

2、删除汞排放限值;删除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新建燃煤机组烟尘排放限值修改为30mg/Nm3;高硫煤机组SO2排放执行400mg/Nm3,其他机组为200 mg/Nm3;重点地区机组NOx执行200 mg/Nm3,其他地区机组执行400 mg/Nm3排放限值;以油为燃料的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新建机组、以气体为燃料的新建锅炉或新建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仍执行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

3、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如果标准修改后涉及改变企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配套补偿企业的方案。

4、改革现行的排放标准制定程序。由于排放标准的法律属性和重大影响,且与技术、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建议排放标准的制定回归到法律层面或者行政法规层面,按相关规定进入立法程序。

5、加强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与排放标准要求的协调,将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通过排放标准修订的途径进入法律化管理渠道。这有助于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运行,而且大大减少行政成本和监督成本。同时,《大气法》明确提出总量分配要“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因此,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总量分配,促进“ 三公”原则的实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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