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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最引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 无线电

2011-07-01 09:31来源:国际电力产业网关键词:无线电高新技术信息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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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频率协调和国际合作

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国际交流,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程序》,规范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我国权益。根据我国通信、广播、定位导航、遥感和科学实验等卫星业务的发展需要,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申报、维护和协调工作,规范国际、国内协调程序。积极参与无线电管理国际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电联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扩大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积极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

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无线电管理发展思路,全面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依托科研院所等支撑单位,采用课题研究、研讨等多种方式,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体系。积极研究以认知无线电为代表的动态、高效利用频谱资源的无线电新技术发展。

(六)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式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的电磁频谱管理专项工程,统筹军民一体的电磁频谱管理建设,逐步实现重点区域军地电磁频谱管理系统及无线电监测设施资源的统一调配。在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薄弱区域加强基础设施的军地共享。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按照预备役部队军地共同保障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做好对预备役频管部队建设的保障工作。

(七)引导无线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协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无线电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建议。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及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促进无线电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积极引导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线电技术发展,支持监测、检测设备国产化。充分运用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等行政审批手段和技术检测手段,为企业提供设备认证等多种服务。继续加大对无线电设备在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为无线电产业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五、重大工程

(一)无线电频谱电磁兼容分析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频谱需求分析预测仿真系统。建设完善重要无线电系统电磁兼容分析平台,具备对公众移动通信、专用通信各类制式之间以及重点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能力。

(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

建立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完善频率、台站、监测、设备以及地理环境等各类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数据完整性、实时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军地无线电管理数据共享。构建国家和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完善地(市、州、盟)无线电管理监控中心。完善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三)短波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短波监测网,北京、西安和乌鲁木齐监测站增加空间谱监测测向系统。适当配备高性能宽带接收设备、信号特征识别设备,提升短波监测灵敏度及测向精度。与军队短波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各省(区、市)配备短波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四)卫星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卫星监测网,具备C/Ku/Ka频段静止轨道卫星监测能力,根据各卫星监测站所处位置优化完善国家卫星监测网络,协同执行国际干扰查找任务。与军队卫星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各省(区、市)配备微波(含卫星)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五)无线电设备检测系统建设工程

建立和完善适应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求配置设备,具备在研制、生产、进口、流通等环节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重点提升在用无线电设备、新设台站验收的检测能力。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验证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信息系统技术验证平台,对无线电管理业务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建立无线电监测技术验证平台,对短波和超短波频段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具备为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测设施建设提供评测结果的能力。

(七)超短波监测网建设工程

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建设完善超短波监测网。合理配置高山站、城区固定站等各类监测站,逐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并保障重点区域。在固定监测站覆盖不到的区域,根据需求架设小型远程遥控监测站,或配置可搬移、便携式监测设备、移动监测车,提高有效监测覆盖能力。在超大城市楼群密集区域,可建设网格化分布式超短波监测感知系统。加强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覆盖监测能力。依托军队和民航等部门建立空中无线电监测平台。依托军队和海事、渔政等部门建立水上无线电监测平台。

(八)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建设工程

为保障各省(区、市)机动队伍与省指挥中心的数据传送及时有效,建立全国共享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推动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全国无线电管理法制环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明确执法责任和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共同执法,确保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二)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工作机制,推动宣传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面向社会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打造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宣传措施,逐步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工作格局。推进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经常化、深入化和社会化,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用频意识。在每年经费额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宣传工作。逐步建立宣传工作表彰和奖励机制。

(三)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机制体制建设

继续加强对通信、公安、安全、民航、铁路、交通、广电、气象、渔业等部门行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发挥行业部门积极性,加强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无线电管理和整体组织协调能力。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关系,夯实无线电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建立无线电管理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机动队伍,实现对辖区内重大无线电事件的快速响应。建立省级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中心,统一处理辖区内无线电干扰申诉。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科学有效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在资金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的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稽查和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五)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无线电管理业务工作

研究制定无线电频谱工程、监测、检测和信息化等各类技术标准,为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标准化支持,规范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提升无线电管理各项技术工作质量和水平。

(六)重视人才培养,提高队伍素质

建立人才发展和培养长效机制,形成较为全面的无线电管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适应无线电管理发展的人才交流和引智机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和交流制度。突出对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型无线电管理尖端人才的培养。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无线电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培训。建立高效、高素质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和宣传工作队伍。继续加大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七)加强协作,推进共建共享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区域协作,协调行政区域边界频率使用和技术设施建设。加强军地无线电管理协作,推进技术设施的军地共建共享。充分利用民航、交通、渔业等专业部门的航空监测及水上监测手段,协调做好无线电频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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