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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水电开发生态保护关

2011-11-28 14:3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水电开发水电规划水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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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要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办法》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的前置条件是其所在流域开发规划环评通过审查,这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水电开发的健康有序发展。

和谁对话?

陈凯麒,1958年出生,汉族,浙江上虞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毕业于河海大学(原南京华东水利学院)水文水资源专业,后在浙江大学流体力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电力环境评价研究中心副主任、水利部水质监测评价中心副主任、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副所长。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总工程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总工程师

为什么对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印发实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我们想知道,这一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我国水电开发环评现状如何?如何才能减少水电开发带来的环境影响?

点击一

焦点关注 《办法》出台的意义

关键思路 彻底解决“宏微倒挂”机制问题

记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实施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据您了解,在此文件出台之前,我国对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环评的审查是否有严格的规定?

陈凯麒:在《办法》出台之前,我国规定了河流水电开发需要制定规划,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颁布了实施条例。而对于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审查,我国在《办法》出台前没有专门的文件加以限制和规定,更没有开展过相关工作。

近年来,我国水电开发迅猛发展。但由于历史原因和认知水平限制,水电开发往往只立足于水能利用,强调发电、防洪、航运和灌溉,追求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对流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整体发展。这样,就造成了水电规划布局不尽合理,生态保护让位于水电开发,干、支流开发缺乏统筹考虑,大小水电站“遍地开花”等无序开发现象。

开展流域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流域角度分析水电规划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影响,进一步优化干流水电开发规划,统筹干、支流开发与保护,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因此非常必要。而规范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评的审查工作,是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办法》,将规划与规划环评放到同一层次和高度,是环保部门和综合部门在理念和行动上的协调统一,具有标志性、里程碑式的意义。新的认识高度和管理要求,对形成全国水电开发与保护“双赢”局面、形成系统的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水电规划环评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发布实施《办法》,将对今后的河流水电开发环评工作带来哪些重要变化?

陈凯麒:《办法》的发布实施,将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们工作的“宏微倒挂”机制问题。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们工作的“宏微倒挂”机制问题。

之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明确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是由哪个层级进行审查,很多流域的综合规划和开发规划都是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包括澜沧江、大渡河等一些大江大河。而具体到水电开发项目却是由国家层面来审查的,这样的管理机制势必产生诸多问题。

其实,很多问题是要在规划层面解决的,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栖息地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避让等,这些都是在项目环评审查中解决不了的问题。现实中往往是流域的水电开发规划已经批复,在项目审查时又遇到了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要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办法》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的前置条件是其所在流域开发规划环评通过审查,这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水电开发的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办法》对于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审查有哪些重要规定?

陈凯麒:《办法》第九条提出,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这是首次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了某一个行业专项规划环评的审查形式;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一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能源、水利、交通等明确要求开展规划环评的10个行业中的第一个,具有示范效应和重要意义,是规划环评工作的又一重大进步。

第十条提出,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办法》确定了审查专家的构成(行业和专家库),更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一条提出,“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办法》要求审查意见要有优化调整建议和方案实施建议等具体内容,避免规划审查形式化。

在第五章“罚则”中,对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有了纪律约束,并对专家审查工作的纪律有了明确要求。这比以前的相关规定更严格、更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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